Ⅰ 非煤矿山出现安全事故死一人隐瞒上报怎么处理已经私了但有人举报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出现瞒报的将根据事实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一般会有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按相关法律处理。私了后被举报也将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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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矿山发生事故瞒报怎么处理
矿山发生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安监局报告。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被困人员、自救情况等,必要时附地形图。
矿山发生事故瞒报,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企业作为主体本身和相关人员将被问责。安监部门、当地政府排查隐患不到位、监管不力都将被问责。
矿山安监平台可以杜绝瞒报情况。在安装监测监控的基础上,矿山之星安监平台可以做到省市县企四级联网,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自动通知企业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也可以通过安监平台实时在线监测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Ⅳ 股票和事故的关系
这可说不好,像三鹿集团似的,假如三鹿上市的话,出了三聚氰胺就要赶紧抛售手中三鹿的股票,否则,你要是趁机买,恐怕赔的血本无归!高铁出了事故,跨不跨台不好说!但势必会影响到高铁票量的销售,自然会影响到高铁的业绩,会让高铁的盈利大打折扣,高铁不盈利了,股民就赚不到钱!他的股票就好无用处!所以大家抛售!
Ⅳ 股票涉嫌违规操作被查后股票走势应该如何
短期基本都会受影响,祝好运。
Ⅵ 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率
现状来说,事故率得有80%。
Ⅶ 矿山发生事故应如何处理
矿山发生事故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矿山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基层领导报告,有关领导按严重程度在时限内上报;
(2)事故车间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矿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4)矿长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并组织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5)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由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因伤事故调查书,并按时限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6)矿山事故发生后,应视其严重程度,由不同部门设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
(7)计算事故造成的损失;
(8)调查清楚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结案;
(9)将事故材料经负责人签字后保存。
Ⅷ 矿山事故处理如何规定
1、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2、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3、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4、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Ⅸ 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一经查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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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