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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有趣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7-18 00:12:30

⑴ 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3000万元。 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⑵ 谁能给一篇有关股票投资组合的案例分析

你好.
上海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现货交易)是继股票、期货后新崛起的一个交易品种,投资小,门槛低,风险可控,市场前景大,这是中国最牛的职业!响应党的号召,投资农业的最好方式,让我们的钱包尽快鼓起来!
上海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特点
一、 资金安全:资金自由划进划出,银行转账跟股票一样便利(第三方监管),客户资金统一由建行、工行、农行托管
二、 杠杆比例小:杠杆只有1:5,所以杠杆风险低,客户不容易爆仓
三、 最低保证金小:做一标准手上海农产品交易的保证金只需50元人民币,
四、 交易时间长:6小时交易制,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5:30 晚上19:00----21:00
五、 交易机制:多空双向交易 T+0交易制度

⑶ 谁能帮我找一下优先股的投资风险有哪些,他的具体表现,优先股投资风险的案例分析,谢谢

(1)收益相对稳定。优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发行时就约定好了,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但是,公司对于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却带有随意性,并非必须支付。
(2)股息分派优先。当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投票表决权,从而就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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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的选择[2]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主要在于股息分享优先权的获得与投票权的丧失。普通股投资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对优先股也是适用的。
一般而言,投资者自然喜欢购买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及可兑换优先股,但实际上更多权益的获得必然会伴有相应的损失,股份公司一般不会同时发行几种优先股,多数情况是只发行一种,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某一公司的优先股时,选择余地比较小。投资者投资于优先股时,同普通股一样,要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决定购买何种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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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风险[3]
履约风险和利率风险,也是优先股投资者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风险。然而优先股的利率风险大小,并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响,因为优先股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优先股的利率风险,仅仅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优先股的投资者同样还面临着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风险,持有者可以通过金融分析,确定—个公司无法对其债务支付利息的风险有多大,再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公司存在履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况下债务的利息要先于优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优先股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债券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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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分析[4]
普通股虽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资方式,但是在风险投资中,由于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无法凸显出风险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样优先股就成为风险投资业的宠儿。国外的研究调查发现,优先股这种投资方式在其他投资领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最常使用的投资手段。优先股之所以对风险投资者有这么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优先偿付权。在上文已经提到,由于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很大,投资者很注重对自己资产的保护,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者往往在所投资的企业中不是控股股东,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会要求高于普通股股东的地位,而优先股就给予了投资者这样的权利,可以在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之前优先得到偿付。这在宏观经济形势萧条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好的时候可以给予风险投资者一种“向下的保护”。
(2)稳定的收益权。所有的优先股都是承诺给予股东固定的股利回报的。优先股股利的偿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累积优先股,这种优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够现金的时候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承诺的股利,这种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种是累积优先股,即使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时,这些股利也会作为应付股利科目存在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并不断累积,等到公司有足够现金时再一并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累积优先股给了风险投资者一个稳定的投资收益,即使无法及时退出,也能保证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稳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在风险投资者没有公司控股权的时候,很难保证普通股股利的发放。根据前文所述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优先股股利的发放提前实现了一部分的现金流,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权。通常来说,优先股股东是没有公司投票权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投资谈判中为自己争取一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权关系的与风险对称的各种“权益要求”,这就创造了一系列特别的优先股。例如,优先股股东拥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权,比如说董事会成员变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等,在投票权比例上,优先股的每股投票权也可以不同于普通股,现实中存在着打折投票权和超级投票权等特殊的优先股投票权利。打折投票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所拥有的投票权少于每股普通股所拥有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的投票权只相当于0.5股普通股;超级投票权则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优先股的投票权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权,比如说1股优先股等于2股普通股。更特别的是,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同一种优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决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在事件A上拥有打折投票权,而在事件B上拥有超级投票权。这种安排给了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很多日常问题上给了管理层足够的自主权。
(4)可转换权。风险投资者的主要收益都来自股权的增值,特别是在通过IPO退出时,风险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投资额的收益。然而优先股与普通股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固定收益证券,并不能通过IPO在资本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潜在收益。此外,优先股的存在本身也会成为企业IPO上市的一大障碍,有优先股存在的企业往往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所以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转换权,这种转换权赋予优先股股东一种权利,使他们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IPO获得巨大的收益。可见,优先股在给风险投资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使他们可以获得足够的潜在收益。
(5)丰富的附加条款。从前几条的分析可以看出,优先股除了本身区别于普通股的特点之外,还可以附有丰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条款,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票权和转换权实际上都属于这种附加条款,除了这两种权利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附加各种各样的条款在优先股上,比如早期阶段的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反稀释条款,它赋予优先股股东权利,以保证在下一阶段投资中,如果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原先股东的股份不被稀释到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了原来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力。优先股的这种丰富的“定制化”选择不仅可以给予投资者在企业中高于创业者等普通股股东的地位,此外,在企业存在多个风险投资者时,可以通过这种“定制化”的优先股设置来凸显出不同投资者对企业的不同诉求。在风险投资中,很多风险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对每次投资的金额通常都有一个限额,而这个限额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这样,组合投资就成为风险投资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这种组合投资既表现在不同阶段的组合上,又表现在同一阶段不同投资者的组合上。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组合投资,不同投资者之间对所投资的企业通常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都可以通过优先股的各种条款来表现;同样的,在不同阶段的投资者之间,他们的投资价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采用优先股进行投资时,就可以在可转换权的转换比例上进行不同的设置,这样就可以对不同阶段投资者所承担的不同风险给予不同的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优先股存在的这些优点,才使得优先股成为风险投资中最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手段。但是优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优先股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样参与企业管理,虽然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具有表决权,但是优先股股东通常都无法获得董事会席位,因此也就无法对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这种情况在企业创业初期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优先股很少在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被采用。

案例:
极软的创立者以每股0.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150万普通股,关键员工以每股 0.2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50万普通股。在第一轮的融资中,极软发行了100万A系列优先股,每股2美元,募集资金200万美元。而在第二轮融资中,迅 速风投提出以每股5美元的价格购买极软200万B系列优先股,极软将募集1000万美元的资金。
在首轮谈判中,创立者和A系列优先股 的投资者就极软的作价存在分歧。创立者认为公司融资后的作价为750万美元,但投资者则坚持公司作价为600万美元。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以每股2美 元价格购买,而创立者要求其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购买。投资者向公司解释,在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并非企业股东的股份比例,而是企业股东股份的绝对值。换句话 说,就是当极软因融资获得巨大增值时,企业股东拥有较少比例的股份价值将远远高于融资前企业股东拥有较大比例股份的价值。
而第二轮融资中,B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提出极软软件作价为2500万美元,这就证实了A系列优先股投资者的观点。创立者所持股份的作价为750万美元(150万股,持权比例为30%)。相比之下,如果没有A系列优先股给公司带来增值,创立者的股份作价仅为450万美元。
交易结构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作价。交易结构包括投资工具的选择、股权与债权的比例分配、利息或分红的比率、投资工具的转换条件,以及控制条款与保护性条款。
在决定极软的股份作价后,迅速需要作出的另一重要决定是选择投资工具(证券)。迅速风投强调选择中关键的一点是极软创业者、重要员工以较低价格从极软认购普通股。因此,投资者以高于普通股的价格购买极软的优先证券,符合极软创业者和重要员工的利益。
迅速草拟的条款清单最后一类是极软和迅速风投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风险规避条款,包括雇佣和服务条款、信息披露及真实性条款、清算和套现优先权、回购条 款、费用承担和排它性条款,是对双方在投融资、将来的合作过程及合作结束时的责任权益和有关事项等较为详细的约定,为双方未来合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稳定 发展奠定基础。

2巴菲特2008年投资高盛银行优先股的案例极具参照意义。巴菲特为投资的优先股设定的利率为10%。10%利率,恰是5%长期国债利率的2倍。换算为股市市盈率为10倍。

⑷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⑸ 股票发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随便)

97年7月,A国有企业(以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以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以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⑹ 请问有没有这样的上市公司融资案例: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同时进行。谢谢!

应该没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采用一种融资方案

⑺ 一个简短的案例,简单的股票问题。

所谓配股是在你本人已经持有该公司的股票的情况下,才有资格以公告发行价格购买所配股票,否则你就无法以公告价格购买到配股,(为激励公司广大股东购买配股热情,配股价格比实时股价要低好多,配股完成后股票价格会被折价)。如你原来持有专业工程公司000000的股票10手,则你有权在000000公司----配股期间----以5美元每股的价格购买该股8手,与股票市价暂时无关,除手续费你花了5×800美元,配股期间----股票暂停买卖。配股结束后,股票正常流通,首日股票折价为:(1000×6.33+800×5)/1800=5.7389美元。流通后股票有可能会上涨,也有可能会下跌,如果股价高于6美元你可以全部卖出1800股票,能小赚一点。

⑻ 有趣的案例分析题.

其实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天赋!只不过没发现而已!学校的教育很单一、没创新,这样反而会对我们的天赋产生不好的影响!

⑼ 股票代码前加XD是什么意思

“XD”是“ex dividend”的缩写,是指除息的意思;表示这个股票今日除息。股票除息就是股票前一日的收盘价,减去上市公司要发放的股息,就叫除息。

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需要事先进行核对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等多种准备工作,于是规定以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

(9)股票发行有趣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