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澳大利亚政府对中国钢材征税是多少
澳洲矿产税引发中国钢企担忧
根据最新通过的《矿产资源租赁税2011》法律草案,澳大利亚政府将向年利润超过7500万澳元的煤和铁矿石企业征收矿产资源租赁税,税率为应税利润的30%。据估算,将有约320家本地矿产企业进入征税范围,它们将在未来3年内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贡献大约108亿澳元的税赋。
中国进口的铁矿石中有四成来自澳洲,前两年高企的铁矿石价格,让中国钢企不堪重负。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三大铁矿石巨头的利润总和超过了600亿美元(接近4000亿人民币)。与此相对应的,去年我国77家大中型钢企利润总和只有800多亿元。这意味着,中国主流钢企的利润总和尚不及三大矿山的五分之一。
而中国钢企又是澳洲铁矿石的最大买家,这次澳洲开征矿产税,会不会引发“两拓”将矿产税转嫁到中国钢企头上?交银国际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澳洲矿业巨头将可能利用这次资源税上调,支撑铁矿石价格于高位运行;兰格钢铁分析师张琳也表示,我国钢铁企业进口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很高,在这种资源垄断的状况下,两拓绝不会将提高的税金自行消化,他们很可能通过继续抬高铁矿石价格来摊销成本的上涨。
『贰』 看看金融危机下的民企沙钢,马钢,难道你就不觉得羞愧!
LZ的意思是一个民企沙钢都能发展那么好为什么号称全国十大钢铁企业的马钢发展的那么滞后懂了吧,2楼的
『叁』 《中国世纪专家》中的张林
《中国世纪专家》一书由中国科技报编辑出版,第一卷介绍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二卷介绍中国工程院士;第三卷介绍社会各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张林就是其中之一。
张林 1953年9月生,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任艳英服装研究所研究员、服装技术师,兼职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研究员。长期致力于科技理论与发明创造,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几年来,先后有多项成果问世。与服装设计师付艳英一起,开创了服装力学这一新学科,共同撰写了《服装材料力学》、《服装结构力学》、《服装应用力学》、《艳英原型裁剪法》、《人体截面图与展开图》五部专著。找到了人体在立体坐标系中的原点,为人体各部位的划分和测量提供了依据。找到了一种做人体截面图的方法,做出了活人的截面图和展开图,为制图制版提供了真实数据。发明了熨烫、粘衬、采暖、洗浴、炊事多功能锅炉获国家专利。本专利的主要技术突破是它产生的蒸汽能用于服装大身衬的粘合。而且不脱胶、不起泡、不变形、不损伤布料。用蒸汽粘衬是服装粘衬技术的一大革新,它把服装电热粘衬推进到汽热粘衬阶段。第二大技术突破是具有熨烫、粘衬、采暖、烘干、洗浴、炊事等多种功能。并使蒸汽供暖实现了常压自动循环。第三大技术突破是一个锅能配用多种燃料炉,固体、液体、汽体燃料都能烧。特别是可用生活垃圾作燃料为垃圾焚烧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事迹被多家媒体报导。业绩载入《二十一世纪人才库》等辞书。
寄语:我们来到人世间来旅行,这一趟不能白来,虽然不能象恒星一样永恒,但可以象流星一样划一道亮光再走。
『肆』 法律辩论分析,很急,请各位大神帮帮忙,好人一生平安!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由于驾驶员的开车不慎导致张林受伤,对于张林的人身损害,因由张林所在的单位(即该进出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侵权责任法》里的规定损害事实只包括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和侵害法益(指隐私、一般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
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则救济(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合同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侵权损害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2)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但是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则可以(例如《证券法》里规定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投资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会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中泰公司不得主张赔偿因取消演唱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望采纳。
『伍』 张琳的场外生活
张琳被人们所知道大概是在2003年的游泳世锦赛上,他当时是中国男子游泳唯一一名在个人项目中进入决赛的选手,尽管只名列男子800米自由泳第八名,但是这已经足以让人们看到他的潜力了。到2005年的十运会暨全国游泳冠军赛上,他已经成长为一名冠军的有力竞争者了。果不其然,2005年的全运会上他一举打破了男子400米自由泳的全国纪录。并在男子200米和1500米自由泳中折桂。
但是到了2006年的亚运会中,男子1500米的冠军却旁落韩国小将朴泰桓。而到2007年3月的游泳世锦赛时,朴泰桓的成绩已经又大幅度提高了很多,这让一向内向的张琳爆发出想要去海外训练的言论,尽管在短期内没有实现,但是到了2007年末,他终于如愿以偿地来到澳大利亚,师从澳洲名将哈克特的教练丹尼斯。在经过八周的训练之后张琳参加了当地的一个比赛以检验训练成果,最终他1500米自由泳游进14分59秒的成绩让他夺冠也让他在澳洲训练的时间又延长了一个月。
2008年1月底,张琳回国参加好运北京的游泳测试赛,尽管测试赛的水平并不很高,且由于温差等关系张琳有些感冒,身体状态不在最佳,但比赛中他表现出来的能力还是有目共睹的,在澳洲训练的这三个月成果很显著,张琳通过这次训练也增加了不少信心。
2012年6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召开了伦敦奥运会反兴奋剂大会,孙杨、刘子歌等所有将加伦敦奥运会的选手悉数参加,中国游泳队总教练么正杰和世锦赛冠军赵菁分别代表教练员和运动员上台宣誓。但其中缺少了一个熟悉的身影——北京奥运会银牌得主、中国男泳第一个世界冠军张琳。
张琳的缺席无疑宣告他将无缘伦敦奥运会。会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婉转地表示,“我们也觉得很惋惜,他是为中国游泳作出过贡献的选手,男子2008年历史性的突破,但是作为奥运会这种顶级赛事,不像其他比赛,可以张三不去李四去,这么简单。”
张琳从广州亚运会开始,状态一路下滑,中国男泳一哥的位置也逐渐被90后小伙孙杨取代。不仅如此,因为在4月份举行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奥运选拔赛以及5月底的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上他无论是主项400自还是副项200自均未能达到A标,出战伦敦奥运会单项的机会成零。而他最后的希望只能寄托在中国游泳队一直以来的“综合评定”惯例,如果入选,张琳可以以替补的身份搭上奥运末班车,但只能参加男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于是结束济南之行后,张琳返回北京边备战边等待“综合评定”结果。
中国游泳队此次共有51名运动员参加伦敦奥运会,其中女子26名满额,男子25名,队伍预计在7月初分批飞往巴斯大学,在英国完成备战奥运的最后冲刺。
『陆』 客户李斌委托宏源证券公司当日卖出A股票,买入B股票。卖出A股票的成 交总额为250, 000元,买入口巴B股票的成
证券公司不办代人理财
上证:交易费=过户费+税费+佣金
深市:交易费=税费+佣金
上证过户费为每一千股收一元
不算过户费:550000*0.5%=2750元
『柒』 一个法律案例,求人帮忙分析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到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赔偿因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该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观点:该进出口公司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论点
1从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应先判断该司机此时是否正在执行公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被告人是在执行公务则是由公司承担,如果员工并不是在执行职务,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判断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应依据以下几点:
1.职权性。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2.时空性。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
3.身份性。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单位的名义。
依据本案的实际案情分析:
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当时驾驶的是公司的车辆,但并不清楚他是否是在执行公务。一般情况下,可以先由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事后公司再根据驾驶员的过失追究其个人责任。
在车辆购有保险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以下称为交强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构成要件四要件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罪:
1.主体:其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等。
所以,该案件的驾驶员主体符合这一构成。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所以,该案件的客体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3.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该案件的司机是因不慎驾驶而造成该起交通事故,而不是因主观意志故意实施的。所以,
该案件的驾驶员主体符合这一构成
4.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该案件并不符合客观要件的第二条和第四条,司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所以,该案件的客观方面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该员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3.从两个事件的联系上看:
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所指的必然联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那么这种必然联系就不可能再包括偶然因素。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与林星的演唱会取消咋一看是有必然联系的,但如果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伤较为轻微或者医院的救治即使且有用,那么演唱会就不会取消,所以这两件事情中还可能存在其它偶然因素,因此它们并不是必然联系。
4.从损失方面看:
歌手及其公司遭受的是一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间接损失包括: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可得利润的丧失、可得工资奖金的丧失、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等。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构成间接损失的可得利益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预期利益;
(2)必须是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3)必须是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并因之而丧失的利益。
我放认为,司机的行为对演唱会的取消造成的是一种间接损失。
但是,财产所有权侵害赔偿原则上是应当赔偿间接损失的,但是也有人用《民法通则》中第117条第3款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说辞来将间接损失的赔偿理解为“重大的间接损失”,财产所有权侵害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而且,如果不赔偿间接损失,也难以填平财产所有权被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我认为该案件,进出口公司应承担演唱会取消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