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造假案例 我一个朋友曾经帮一个公司私刻了当地报社印章。搜罗了很多身份证作为股东充数
私刻印章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处罚;如果你朋友的这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就不会触犯刑法,只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即被罚款。
搜罗身份证,帮助公司虚假上市的行为;目前还不好轻易认定你朋友的这行为有和具体表现,因为你叙述的不太具体;如果他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股票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触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
如果你朋友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因为你朋友和该公司是共同犯罪,所以公司也构成该罪;如果你朋友不构成该罪的话;该公司也不会构成该罪,只是会因为在虚假上市过程中的某些行为而受到处罚,比如违法披露信息、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参考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六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Ⅱ 云南“绿大地”事件
今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局执行逮捕, 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
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继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后,绿大地近日再曝危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折戟IPO。2007年12月21日,二次闯关终成功,登陆中小板,成为A股唯一一个绿化行业的上市公司。
Ⅲ 何学葵的股票事件
2011年3月18日早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昨天开市时起停牌。
正当市场对此纷纷猜测时,绿大地一纸公告揭露了谜底,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20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云南省看守所。同时,“因个人原因”,何学葵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绿大地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称,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一直是由总经理王光中负责,因此董事长被捕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至于是否会涉及到公司的其他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没接到其他通知”。对于何学葵给公司职员日常工作中留下的印象,她表示,公司员工和董事长接触较少,很多事情都到不了董事长这一层面,但“应该还是受人敬重的”。 2011年9月6日, 备受瞩目的云南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本次诉讼的庭审当天全部结束,一般情况下,宣判之前不会再开庭。
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方主张,被告单位绿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绿大地原财务总监)、庞明星(曾任职绿大地IPO时审计机构)共谋、策划,赵海丽(绿大地原出纳主管)、赵海艳(绿大地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在当日庭审的最后发言中,何学葵当庭表态,对于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 。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云南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云南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云南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2013年4月3日,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 365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Ⅳ 可怕的股票绿大地;怎么一夜之间成了*ST大地了。
1、因为公司的基本面利空,绿大地涉嫌违规被查处了多名高管,所以被冠以*ST大地。作为中小板首例欺诈发行股票案例,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股票简称*ST大地,股票代码002200.SZ,下称“绿大地”)案并未终结。
2、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局执行逮捕, 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继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后,绿大地近日再曝危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Ⅳ 关于股票绿大地
漫漫熊途无绝期。
去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局执行逮捕, 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
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继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后,绿大地近日再曝危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需要密切关注,因证监会对ST股票提出了严厉的措施,随时都有破位下跌的风险。
Ⅵ 会计案例题,求助啊
会计的案例分析题,这个无非就是想让你做相关会计分录的,自己找一找会计科目
Ⅶ 绿大地案件注册会计师主要违背了哪些条款
一、案例介绍
(一)绿大地事件概况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ST大地,002200)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IPO首度闯关失败。2007年1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
从上市至今,绿大地的管理层就不断以各种不规范行为“挑战”着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至次年4月,公司对2009年三季报及年报的业绩预告进行了多次修正。证监会在2010年3月份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之前,深交所对其业绩频繁改变和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公开处分。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被捕的主要原因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4月7日,绿大地的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实自2007年底挂牌以来,绿大地历经三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审计事务所,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曾五度反复变更业绩预报。加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何学葵持有的股份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等事实早已说明这是一家“问题公司”。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前身为深圳市审计局的深圳市审计师事务所,擅长于国有企业审计领域,业务涉及不同类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鹏城所2010年审计业务收入1.5亿多人民币,居全国前列。
(三)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与绿大地的“特殊”关系
2011年12月3日,绿大地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在获刑的所有人员中,只有庞明星为注册会计师,即原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在此案中以外聘财务顾问的身份出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一份公示文件中可以看出,庞明星其原在的事务所正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后者是华源的密切合作伙伴,也正是当年绿大地上市时的审计机构。其早在2001年就与绿大地建立了合作关系,已有默契。然而该案的蹊跷之处在于此案并没有作出对中介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任何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一)一般分析
从严格意义的角度讲,一个虚假IPO过程,如果少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是难以成就的。根据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稀缺,签哪个项目由证券公司安排,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在上市的利益链条中,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费,是受益者,但也同时肩负着保证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充分的重任。然而,这些有着专业能力、又与企业只有零距离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造假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其出谋划策,“贡献”造假智慧。而其造假成本却极为低廉,如绿大地案中,全部责任人的集体缓刑,显然这样的代价在其高额的收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1.鹏城所应对其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本案中,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采用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收入。鹏城所已与绿大地合作长达七年,而注册会计师仍在2007年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无疑是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2.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负有的监督和对审计质量负有的监控责任。对业务人员而言,会计师事务所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而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本身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独立性就受到威胁。庞明星在鹏城所的时候,就帮助绿大地造假并出具审计报告。鹏城所作为庞明星曾经的东家,可以说其甚至不是没有监督,而是故意隐瞒。另外,事务所也应对其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以达到监控的目的。但很多事务所为争取客户不但没有做到质量监控,往往还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然而在本案中,庞明星在接受审计业务后并没有告知事务所其获知的有关绿大地的某些消息,使得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没有得到遵守。直到2008年绿大地为了掩盖更大的财务漏洞,才主动要求与鹏城所解除合作关系。
3.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职业道德负有的教育责任。绿大地在2006年11月首度闯关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亿元,实际负债则是1亿元等有许多迹象表明绿大地可能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鹏城所本应根据这些迹象,对绿大地管理层是否诚信,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因舞弊而导致重大错报和漏报,予以充分关注。鹏城所与绿大地合作七年之久,业务人员长期接触被审单位,使其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力,在审计的过程中没有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前年度情况,甚至忽略或有意无视若干财务预警信号,这无疑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事务所应该通过教育,培训和职业实践让其业务人员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注册会计师的启示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将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谨慎对待农业类上市公司
农业类公司造假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农产品通常种类比较多比较复杂。交易又常常比较零散。注册会计师对农业知识不熟悉往往就容易被蒙蔽。因此在审计这类公司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要注意聘请专业人员辅导并协助进行业务了解,杜绝农业类公司利用自身特殊性进行造假。
(二)加强审计独立性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它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才能自觉抵制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借助审计市场的开就学习国外注册会计师的先进经验,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监管
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权,确保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二是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政府应该积极营造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监督氛围,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消除体制上的弊端,加紧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
中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其违规的最高赔偿即是30万元。而合伙制则不同,违规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