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煤礦山出現安全事故死一人隱瞞上報怎麼處理已經私了但有人舉報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出現瞞報的將根據事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處理,一般會有罰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按相關法律處理。私了後被舉報也將依法處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
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
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下面四點了解出現獵鷹滅弧股票走勢
看點一:周線與日線共振
看點二:周線二次金叉
看點三:周線的阻力
看點四:周線的背叛
Ⅲ 礦山發生事故瞞報怎麼處理
礦山發生事故後應當第一時間向安監局報告。報告應包含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型、被困人員、自救情況等,必要時附地形圖。
礦山發生事故瞞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處理。企業作為主體本身和相關人員將被問責。安監部門、當地政府排查隱患不到位、監管不力都將被問責。
礦山安監平台可以杜絕瞞報情況。在安裝監測監控的基礎上,礦山之星安監平台可以做到省市縣企四級聯網,一旦發生事故,第一時間自動通知企業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安監部門也可以通過安監平台實時在線監測企業生產安全情況。
Ⅳ 股票和事故的關系
這可說不好,像三鹿集團似的,假如三鹿上市的話,出了三聚氰胺就要趕緊拋售手中三鹿的股票,否則,你要是趁機買,恐怕賠的血本無歸!高鐵出了事故,跨不跨台不好說!但勢必會影響到高鐵票量的銷售,自然會影響到高鐵的業績,會讓高鐵的盈利大打折扣,高鐵不盈利了,股民就賺不到錢!他的股票就好無用處!所以大家拋售!
Ⅳ 股票涉嫌違規操作被查後股票走勢應該如何
短期基本都會受影響,祝好運。
Ⅵ 礦山安全事故發生率
現狀來說,事故率得有80%。
Ⅶ 礦山發生事故應如何處理
礦山發生事故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礦山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向基層領導報告,有關領導按嚴重程度在時限內上報;
(2)事故車間應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3)礦長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視事故情況逐級上報;
(4)礦長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擴大並組織好事故傷亡人員的搶救和處理工作;
(5)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後,由調查組填寫職工死亡,因傷事故調查書,並按時限上報上級主管單位;
(6)礦山事故發生後,應視其嚴重程度,由不同部門設立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
(7)計算事故造成的損失;
(8)調查清楚後,對責任者進行處理,擬定並落實整改措施,報請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結案;
(9)將事故材料經負責人簽字後保存。
Ⅷ 礦山事故處理如何規定
1、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2、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3、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4、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Ⅸ 企業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一經查處,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礦山出現事故後的股票走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