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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涉及訴訟官司股票走勢

發布時間: 2021-07-16 06:48:58

❶ 收到法院傳票的股票還能持有嗎

持有股票收到法院傳票則表明股份公司涉及訴訟業務,公司涉及訴訟在現代法治社會是很正常的的現象,但是對公司股票股價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案件性質,涉案標的大小,對股價的影響有不同程度反映,訴訟結果不同也會對股價產生正負面影響。
例如王老吉與加多寶知識產權訴訟紛爭,因對公司經營會產生很大影響,最終王老吉勝訴,母公司白雲山股價一路飆漲。

❷ 股票連續跌停能打官司嗎跌停我就認栽了,關鍵它還不讓你賣出,連續跌停啊

跌停賣不出是正常
如果上市公司是因為突發的利空消息暴跌,才能去告上市公司
如果是因為追漲了暴漲的股票,現在被跌進去了,就沒地方告,這算是投資失敗

❸ 「A股第一股」敗訴,飛樂音響被判賠償股民1.23億元,該案件有何意義

意義在於該案件開創了集體訴訟索賠成功的首個案例。原本大家以為康美造假事件,會成為集體訴訟的第一槍,但沒想到康美公司的案件還沒有宣判,另外一起上市公司造假案件卻率先宣判。該公司犯下的案件和康美公司差不多,都是財務數據造假,造成投資者損失,然後投資者組團對該公司進行集體訴訟,沒想到案件宣判的這么快,法庭這次公布了具體的賠償細節,這還是中國證件市場的首例案件,該公司累計賠償投資者1.23億元,平均每人幾十萬左右。

❹ 股票因借貸訴訟被ST後開盤會跌嗎

官司纏身,而且被ST了,說明公司的經營存在大問題,開盤肯定要跌。
做股票作為普通投資者最好不要去搞st股。

❺ 如何處理股民訴某港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案

宓雪軍厲健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有關中級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達900多件,其間涉及大慶聯誼、聖方科技、ST同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葯、紅光實業、銀廣夏、sT天頤、sT東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作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淼秋的訴訟請求為1312.32元,實際獲賠800元。彭淼秋由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賠第一人,該案也因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抹上濃重的一筆。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界將其簡稱為《1·9規定》)。

《1·9規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曾被證監會或財政部處罰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損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上述規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紛紛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為證券官司大開綠燈。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檢查表明,某某港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人民幣,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人民幣,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人民幣,多列資產1.1969億元人民幣。

隨後,某某港被財政部作出行政處罰: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10萬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對被檢查和處罰問題進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價隨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訴某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以後全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是第一件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該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時,浙江的小股民從媒體上看到消息激動不已,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索賠有了「領頭羊」,有了「前車之鑒」;而無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總共索賠8萬多元,賠償多少仍是未知數。而扣除各種費用,即使是全賠也所剩無幾。有人開始打消索賠的念頭。

2003年2月,宓雪軍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杭州武林廣場的一次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許多小股民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後,宓雪軍藉助媒體稱可以先期墊付差旅費,為股民狀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託裕豐律所狀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並依照原告人數、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185萬元。

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豪張某某(時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A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這一賠付比例在全國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賠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間,相比之下本所律師的代理成效非常顯著,《青年時報》評價該案為「浙江小股民索賠第一案」。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當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抗辯,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要求對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即按訴訟標的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本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予以駁斥,並舉出實例據理力爭。

審理判決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

經典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於上述條款僅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未詳細闡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問題,但如果不是大盤大跌,股民根本不會遭此重創。因此,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應當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舉例論證:因國務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證指數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高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最低價7元,跌幅高達39.39%。由此可印證,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下跌,此期間某某港A股股東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問沒有因果關系。

因國務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揚,上證指數漲幅高達9.25%,受此影響,某某港A股漲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之前的股價。由此可見,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暴漲,此期間因高價購買某某港A股造成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認為原告損失求償額的70%是由於大盤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損失求償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在第19條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據此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採納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觀點,那麼,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止時點是無法確定的,而計算起止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漲跌幅度結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出現好幾個計算結果,無論取捨哪個計算結果都會產生重大爭議。比如說,大盤指數的起算時點按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起算還是按原告第一筆買人股票的時間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買入時起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起算時點從被告虛假陳述時起至拋售日或基準日止。舉例說明:「錦港B股」於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48.9%。「某某港」A股於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6.41%。

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算時點從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止。舉例說明: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0.08%。

由此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那麼,如何精確計算原告的損失額將是法院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漲跌趨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個股的風險。在大盤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將成為謬誤。相對於「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了大盤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那麼,如果大盤上漲時會是怎樣的情形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間,大盤卻上漲了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論」,是不是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沒有虧損,相反還可以賺20%?但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便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又作何解釋呢?很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也是無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也沒有一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盤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生動地駁斥「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飯店吃飯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在最後吃湯的時候,發現碗里有一粒老鼠屎,於是大家不僅不會再喝,還會讓服務員將湯碗端走。這時,老闆卻阻止說,這湯還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繼續喝吧。試問,有人繼續喝嗎?有人仍然為此買單嗎?答案顯然是顯而易見的。湯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統風險,正常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當付錢。老鼠屎好比是個股的特殊風險,這是事先不會考慮到的。如果湯里出現老鼠屎,那麼有過錯的飯店一方將承擔全部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湯是否可口的系統風險,湯里有了老鼠屎就不買單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減免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見《規定》第19條第四款法理依據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某某港」案雖已調解結案,寥寥幾百字的調解書中並沒有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對於各地法院在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是無法迴避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批復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❻ 按照現在的股票法規,A股股票分別在什麼情況下將被*ST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傢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託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相關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採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首個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
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3 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公司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4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5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一) 公司規范運作的情況: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情況,重大出售或購買資產行為的規范性,重組後的業務方向,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好轉,以及與控制人之間的同業競爭關系等;
(二) 公司財務風險的情況: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涉及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 公司或有風險的情況: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託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仲裁情況(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經營產生的不確定性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范行為,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
14.2.6 保薦機構在對因14.2.2條、14.2.3條情形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核查時,至少應當對14.2.5條第(二)項所列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同時,還應當關注下列情況,在核查報告中作出說明:
(一)公司財務會計政策是否穩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冊會計師是否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據注冊會計師的意見進行了整改(如適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關規定改正其財務會計報告(如適用)。
14.2.7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 對公司前景的評價;
(四) 核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 無保留其表述明確的保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 關於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 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九) 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所作出的承諾事項;
(十)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 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簽署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8 申請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其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充分的核查驗證,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慎審閱,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9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一) 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 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 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
(五)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 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 重大債權、債務;
(八) 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 公司納稅情況;
(十) 重大訴訟、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 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 董事會關於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 董事會關於暫停上市期間公司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 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實現盈利的情況、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 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 關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關聯交易說明:包括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合同及有關記錄、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 關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納稅情況說明;
(八) 年度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原件;
(九)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以及保薦協議;
(十) 法律意見書;
(十一) 董事會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 按照14.1.4條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因14.2.2條或14.2.3條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公司,至少應當按照本條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至第(十四)項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次一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情況,並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14.2.13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下列時間內,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一)本所因14.2.1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三十個交易日內;
(二)本所因14.2.2條、14.2.3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十五個交易日內。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本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14.2.13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經本所核准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
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有關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8 因14.1.10條各項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一)因14.1.10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經查實後果不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的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的。
14.2.19 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恢復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後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因14.1.10條第(一)、(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❼ 股票 公司資料里 訴訟仲裁和違規處理是怎麼一回事請對股價影響如何回答有理有據者得高懸賞

看官司是否了結,是否公告後股價己經作出過反映,影響一般是負面的,如果公司基本面非常好,等下跌再決定。

❽ 股票涉及訴訟了會跌嗎

消息略偏利空,具體也要看是什麼事,影響有多大,得等到訴訟結果才知道。

❾ 我發現幾乎所有的A股股票之間的走勢都有很多類似之處(詳情)

不可能,你發現的太大概了,另一點,大部分股票是跟大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