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澳大利亞政府對中國鋼材征稅是多少
澳洲礦產稅引發中國鋼企擔憂
根據最新通過的《礦產資源租賃稅2011》法律草案,澳大利亞政府將向年利潤超過7500萬澳元的煤和鐵礦石企業徵收礦產資源租賃稅,稅率為應稅利潤的30%。據估算,將有約320家本地礦產企業進入征稅范圍,它們將在未來3年內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貢獻大約108億澳元的稅賦。
中國進口的鐵礦石中有四成來自澳洲,前兩年高企的鐵礦石價格,讓中國鋼企不堪重負。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三大鐵礦石巨頭的利潤總和超過了600億美元(接近4000億人民幣)。與此相對應的,去年我國77家大中型鋼企利潤總和只有800多億元。這意味著,中國主流鋼企的利潤總和尚不及三大礦山的五分之一。
而中國鋼企又是澳洲鐵礦石的最大買家,這次澳洲開征礦產稅,會不會引發「兩拓」將礦產稅轉嫁到中國鋼企頭上?交銀國際日前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澳洲礦業巨頭將可能利用這次資源稅上調,支撐鐵礦石價格於高位運行;蘭格鋼鐵分析師張琳也表示,我國鋼鐵企業進口鐵礦石對外依存度很高,在這種資源壟斷的狀況下,兩拓絕不會將提高的稅金自行消化,他們很可能通過繼續抬高鐵礦石價格來攤銷成本的上漲。
『貳』 看看金融危機下的民企沙鋼,馬鋼,難道你就不覺得羞愧!
LZ的意思是一個民企沙鋼都能發展那麼好為什麼號稱全國十大鋼鐵企業的馬鋼發展的那麼滯後懂了吧,2樓的
『叄』 《中國世紀專家》中的張林
《中國世紀專家》一書由中國科技報編輯出版,第一卷介紹中國科學院院士;第二卷介紹中國工程院士;第三卷介紹社會各界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張林就是其中之一。
張林 1953年9月生,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現任艷英服裝研究所研究員、服裝技術師,兼職中國西部研究與發展促進會研究員。長期致力於科技理論與發明創造,勇於探索,銳意進取,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幾年來,先後有多項成果問世。與服裝設計師付艷英一起,開創了服裝力學這一新學科,共同撰寫了《服裝材料力學》、《服裝結構力學》、《服裝應用力學》、《艷英原型裁剪法》、《人體截面圖與展開圖》五部專著。找到了人體在立體坐標系中的原點,為人體各部位的劃分和測量提供了依據。找到了一種做人體截面圖的方法,做出了活人的截面圖和展開圖,為制圖製版提供了真實數據。發明了熨燙、粘襯、採暖、洗浴、炊事多功能鍋爐獲國家專利。本專利的主要技術突破是它產生的蒸汽能用於服裝大身襯的粘合。而且不脫膠、不起泡、不變形、不損傷布料。用蒸汽粘襯是服裝粘襯技術的一大革新,它把服裝電熱粘襯推進到汽熱粘襯階段。第二大技術突破是具有熨燙、粘襯、採暖、烘乾、洗浴、炊事等多種功能。並使蒸汽供暖實現了常壓自動循環。第三大技術突破是一個鍋能配用多種燃料爐,固體、液體、汽體燃料都能燒。特別是可用生活垃圾作燃料為垃圾焚燒開辟了一條新路徑。事跡被多家媒體報導。業績載入《二十一世紀人才庫》等辭書。
寄語:我們來到人世間來旅行,這一趟不能白來,雖然不能象恆星一樣永恆,但可以象流星一樣劃一道亮光再走。
『肆』 法律辯論分析,很急,請各位大神幫幫忙,好人一生平安!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中,由於駕駛員的開車不慎導致張林受傷,對於張林的人身損害,因由張林所在的單位(即該進出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侵權責任法》里的規定損害事實只包括侵害權利(一般指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和侵害法益(指隱私、一般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佔有、商業秘密)。
但對於純粹經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中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是純粹經濟損失),按以下規則救濟(1)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合同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純粹經濟損失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違約侵權損害賠償,但受可預見規則限制。(2)當事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的,原則上,受害人不得對加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但是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則可以(例如《證券法》里規定證券欺詐給股民造成投資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案例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會帶來的經濟損失屬於純粹經濟損失,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中泰公司不得主張賠償因取消演唱會造成的經濟損失。
望採納。
『伍』 張琳的場外生活
張琳被人們所知道大概是在2003年的游泳世錦賽上,他當時是中國男子游泳唯一一名在個人項目中進入決賽的選手,盡管只名列男子800米自由泳第八名,但是這已經足以讓人們看到他的潛力了。到2005年的十運會暨全國游泳冠軍賽上,他已經成長為一名冠軍的有力競爭者了。果不其然,2005年的全運會上他一舉打破了男子400米自由泳的全國紀錄。並在男子200米和1500米自由泳中折桂。
但是到了2006年的亞運會中,男子1500米的冠軍卻旁落韓國小將朴泰桓。而到2007年3月的游泳世錦賽時,朴泰桓的成績已經又大幅度提高了很多,這讓一向內向的張琳爆發出想要去海外訓練的言論,盡管在短期內沒有實現,但是到了2007年末,他終於如願以償地來到澳大利亞,師從澳洲名將哈克特的教練丹尼斯。在經過八周的訓練之後張琳參加了當地的一個比賽以檢驗訓練成果,最終他1500米自由泳游進14分59秒的成績讓他奪冠也讓他在澳洲訓練的時間又延長了一個月。
2008年1月底,張琳回國參加好運北京的游泳測試賽,盡管測試賽的水平並不很高,且由於溫差等關系張琳有些感冒,身體狀態不在最佳,但比賽中他表現出來的能力還是有目共睹的,在澳洲訓練的這三個月成果很顯著,張琳通過這次訓練也增加了不少信心。
2012年6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召開了倫敦奧運會反興奮劑大會,孫楊、劉子歌等所有將加倫敦奧運會的選手悉數參加,中國游泳隊總教練么正傑和世錦賽冠軍趙菁分別代表教練員和運動員上台宣誓。但其中缺少了一個熟悉的身影——北京奧運會銀牌得主、中國男泳第一個世界冠軍張琳。
張琳的缺席無疑宣告他將無緣倫敦奧運會。會後,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婉轉地表示,「我們也覺得很惋惜,他是為中國游泳作出過貢獻的選手,男子2008年歷史性的突破,但是作為奧運會這種頂級賽事,不像其他比賽,可以張三不去李四去,這么簡單。」
張琳從廣州亞運會開始,狀態一路下滑,中國男泳一哥的位置也逐漸被90後小伙孫楊取代。不僅如此,因為在4月份舉行的全國游泳冠軍賽暨奧運選拔賽以及5月底的全國青年游泳錦標賽上他無論是主項400自還是副項200自均未能達到A標,出戰倫敦奧運會單項的機會成零。而他最後的希望只能寄託在中國游泳隊一直以來的「綜合評定」慣例,如果入選,張琳可以以替補的身份搭上奧運末班車,但只能參加男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於是結束濟南之行後,張琳返回北京邊備戰邊等待「綜合評定」結果。
中國游泳隊此次共有51名運動員參加倫敦奧運會,其中女子26名滿額,男子25名,隊伍預計在7月初分批飛往巴斯大學,在英國完成備戰奧運的最後沖刺。
『陸』 客戶李斌委託宏源證券公司當日賣出A股票,買入B股票。賣出A股票的成 交總額為250, 000元,買入口巴B股票的成
證券公司不辦代人理財
上證:交易費=過戶費+稅費+傭金
深市:交易費=稅費+傭金
上證過戶費為每一千股收一元
不算過戶費:550000*0.5%=2750元
『柒』 一個法律案例,求人幫忙分析
歌星張林晚上將在體育館舉行一場個人演唱會,其傍晚出門購物時,遇到某進出口公司的車輛,駕駛員開車不慎,將張林撞傷,造成當晚演唱會被取消,演唱會舉辦單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該進出口公司賠償因演唱會取消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辯題:該進出口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中泰公司的損失
觀點:該進出口公司應當賠償中泰公司的損失。
論點
1從應承擔責任的主體來看:
應先判斷該司機此時是否正在執行公務。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如果被告人是在執行公務則是由公司承擔,如果員工並不是在執行職務,則公司不承擔責任。
判斷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應依據以下幾點:
1.職權性。即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
2.時空性。即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
3.身份性。即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以單位的名義。
依據本案的實際案情分析:
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員工當時駕駛的是公司的車輛,但並不清楚他是否是在執行公務。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由進出口公司承擔責任,事後公司再根據駕駛員的過失追究其個人責任。
在車輛購有保險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以下稱為交強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此時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義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構成要件四要件理論分析交通肇事罪:
1.主體:其犯罪主體是年滿16歲的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等。
所以,該案件的駕駛員主體符合這一構成。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所以,該案件的客體符合這一構成要件。
3.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該案件的司機是因不慎駕駛而造成該起交通事故,而不是因主觀意志故意實施的。所以,
該案件的駕駛員主體符合這一構成
4.客觀方面: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准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該案件並不符合客觀要件的第二條和第四條,司機的行為並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所以,該案件的客觀方面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該員工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3.從兩個事件的聯繫上看:
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說所指的必然聯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聯系。
那麼這種必然聯系就不可能再包括偶然因素。司機造成的交通事故與林星的演唱會取消咋一看是有必然聯系的,但如果事故對受害人造成的傷較為輕微或者醫院的救治即使且有用,那麼演唱會就不會取消,所以這兩件事情中還可能存在其它偶然因素,因此它們並不是必然聯系。
4.從損失方面看:
歌手及其公司遭受的是一種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消極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
間接損失包括:可得的財產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喪失、可得利潤的喪失、可得工資獎金的喪失、可能的掙錢能力的喪失或降低等。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
(2)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
(3)必須是直接與違法行為相關聯並因之而喪失的利益。
我放認為,司機的行為對演唱會的取消造成的是一種間接損失。
但是,財產所有權侵害賠償原則上是應當賠償間接損失的,但是也有人用《民法通則》中第117條第3款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說辭來將間接損失的賠償理解為「重大的間接損失」,財產所有權侵害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的賠償,也包括符合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的賠償。而且,如果不賠償間接損失,也難以填平財產所有權被侵害對受害人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所以我認為該案件,進出口公司應承擔演唱會取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