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資環境分析5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委內瑞拉經濟發展較快,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曾經是拉美最富有的國家。1993年以來,特別是1994年初爆發金融危機以來,委內瑞拉經濟一直不景氣,國內生產總值呈負增長,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大幅下降。1996年政府開始實施經濟調整計劃,1997年經濟開始復甦。1996年國內生產總值261190億玻利瓦爾,摺合659億美元,人均119.3萬玻利瓦爾,摺合3008美元,為拉丁美洲中等發展中國家。
委內瑞拉從1989年開始實施激進的改革開放政策,通過私有化、降低關稅、放開進口、鼓勵出口、取消對外資的限制、推動經濟區域化等措施,促進經濟的發展。委內瑞拉經濟的主要支柱是石油,石油也是使委內瑞拉成為拉美最富有國家之一的主要因素。委內瑞拉是世界著名的石油生產國和出口國。石油主要出口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和歐洲、中南美洲。其出口占出口總值的90%以上,占財政收入的60%以上。委內瑞拉石油、天然氣產量連年高產,為該國帶來滾滾的財源。特別是1999年以來,世界油價暴漲,委內瑞拉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財政狀況有明顯改善。
除石油采礦業外,委內瑞拉整個工業基礎薄弱。近些年來,化工、煉鋁、紡織、食品等工業有一定發展。
委內瑞拉通過改革農業體制,發展多種經營,委內瑞拉農業有了較大發展,農業內部結構有很大變化,由過去單純發展可可、咖啡種植的單一經營,過渡為種植業和畜牧業並舉,側重發展畜牧業的多種經營。種植業的專業化、機械化水平較高。
委內瑞拉林業資源豐富,森林面積約達48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國領土面積的53%,主要分布在東南部。沿海和內河水系的水產豐富,為發展漁業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委內瑞拉經濟發展迅速,對外貿易有較大發展。1994年,進出口金額為231.9億美元,其中出口154.8億美元,進口77.1億美元。1995年進出口總額304.5億美元,其中出口188.7億美元,進口115.8億美元,外貿盈餘72.9億美元,外匯儲備97億美元,外債總額374億美元。主要出口商品是石油及其製品;其次是鋁錠、鐵礦砂、鋼材、可可、咖啡等。進口商品主要有機械產品、運輸設備、化工產品和糧食等。主要貿易對象是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巴西、俄羅斯等。
1958年建立民主體制以來,委內瑞拉政局一直基本穩定,享有南美之「民主櫥窗」美譽。主要政黨均按1961年通過的現行憲法輪換執政。但自1989年實行新自由主義政策以來,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發生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貧富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70%的人處於貧困狀態,再加上行政管理不善、貪污腐敗成風、法制建設不健全、部分青年的「享樂主義」等因素,社會上偷盜、吸毒、暴力活動等有加劇的趨勢。1992年2月發生過2次未遂軍事政變。政變前後,下層人民爭取改善經濟待遇的斗爭此起彼伏。由於政治的不穩定和金融部門有聯系的恐怖主義政治氣氛的壓力,委內瑞拉1993年以來投資顯著減少。在1996年第二季度,該國政府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安排和支持下,採納了更為正統的經濟政策,成功地舉行了基於利潤分成合同的10個勘探新區國際招標,這是該國規模最大的一次招標。8個區塊已決標,與來自8個國家的14家公司簽訂了8項協議,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從中共獲得2億多美元的定金和1500萬美元的資料費。1997年又推出了近20個邊際油田的國際招標,旨在吸引外資,增加這些油田的產量。根據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十年發展計劃,在2005年前10年,將對石油部門投資600億美元,其中大約270億美元將主要依靠外商投資。由於國內經濟已走向正軌,而且有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1996年該國為世界投資熱點排名的第1位)。該國實現石油工業十年發展目標的可能性極大。目前該國實行一體化型石油發展戰略,即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煉制加工、定價、產品分配和銷售的各個經營環節納入一條價值鏈,統一協調經營,謀求整體利益最大化。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由上游業向美國、歐洲和亞洲的煉制、石化加工產業滲透,並建立全球銷售網路。
1999年2月,查烏斯上台執政,主張實行國家與市場相結合的經濟政策,推動經濟多樣化,吸引和保護外國和私人投資,改革稅制,維持貨幣和匯率雙穩政策,抵制通貨膨脹,從根本上改善經濟。
1999年,委內瑞拉是拉美地區經濟衰退最嚴重的國家(增長-7%),2000年該國除了繼續深化改革以外,石油漲價也給這個石油輸出國帶來了好處,使經濟恢復了增長。1999年委內瑞拉沒有大規模投資,幾項大投資推遲。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1974年6月中委建交後,兩國貿易有所增加,但到80年代末,我出口額有所下降,中委兩國雙邊貿易一直處於較低的水平。最近幾年,我出口又有較大的增加,兩國貿易增長較快。1998年雙邊進出口總額為1.8億美元,其中我國出口1.7億美元。我國向委內瑞拉出口的主要商品有紡織品、輕工業品、玩具、自行車及其零部件、手工工具、五金、節日燈飾、搪瓷、機電產品等。多年來我從委進口額一直不大。主要進口商品有乳化油、鐵礦砂、鋼材、鋁、乙烯等。
中委兩國經濟合作主要在石油領域。我國在委內瑞拉承包工程項目已開展數年,業務量也有較大的發展。目前我國有9家企業在委內瑞拉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中國企業在委內瑞拉興辦了多家獨資、合資企業和貿易公司。隨著石油合作的開展,委內瑞拉已成為拉美吸收中國投資最多的國家。
委內瑞拉同中國貿易存在問題主要是:相距遙遠,貿易周期長,收匯風險大,以及其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等。
3.外商投資政策
委內瑞拉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根據1992年2月頒布的2095號法令,取消了外國企業轉變為本國企業的規定,取消了外資進入委內瑞拉市場的一切限制。外國投資者享有本國投資者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但進入的外資必須到委內瑞拉外資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目前,在委內瑞拉私營企業可以公開地、不受限制地進行經營。除了鐵礦以外,在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中,國際資本的介入不受任何限制。雖然鐵礦的開采被國家所獨占,但其加工卻是對地方和國外私營企業開放的。外資可以匯出所有的分紅和利潤,但必須預先支付相應的稅收。公司所得稅為20%或30%(石油公司為67.7%),股息稅為0%,預扣利息稅為0%~5%,建築物和機械的折舊率分別為3%~4%和4%,車輛轉讓稅為3%。在石油化工和資源勘探等領域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信貸。技術轉讓合同、專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必須在60天內進行登記。專利使用費的支付不受限制。專利費稅率為20%~30%。稅基為商標使用收入的90%、技術服務收入的50%和技術援助收入的30%。國際通用商標受到法律保護,期限為15年。目前,政府鼓勵外資投向石油業、采礦業、旅遊業和農業。
委內瑞拉外資法主要內容包括:①國民待遇;②普遍性:除對外國投資有保留的行業外,允許外國在國民經濟的所有部門進行投資。③安全地區、基礎工業和軍事設施周圍地區、靠近海洋、湖泊和河流航運帶沿岸地區擁有不動產權的外國人需向國防部申請批准。④可以自由地匯出利潤和返回資本。部分有限制領域的投資,其利潤匯出和資本返回需經外國投資管理局批准。⑤外國投資者在獲得國際國內貸款上基本沒有任何限制。⑥外國企業可以享有「安第斯條約自由化計劃」的好處,可以與委內瑞拉企業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向該地區其他國家的出口業務。
委內瑞拉主管外國投資的機構是隸屬財政部的外國投資管理局。此外,有些部門的主管單位有執行本部門的外國投資管理的許可權。其中,銀行和保險業務方面的外國投資分別由銀行和保險業的主管當局負責;能源礦業部負責碳氫化合物、石油化工、煤炭和礦業以及與之相關的部門的投資;財政部公共財務局負責公共貸款業務的注冊。
委內瑞拉的礦業法制定於1945年。委內瑞拉礦業法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到委勘探和開采礦產須事先得到委政府批准,但無特殊的限制。開采權可以出售、抵押、放棄、轉讓或出租,但須由能礦部批准。②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開采權,其面積不能超出5000公頃,開采期不能超出20年,獲得開采權後2年內必須開采;在私人土地上進行露天開采,須在獲得開采權後3年內開始,深層開采,需在獲開采權後5年內開始。連續2年後如出現第一次中斷,那麼重新開始開採的一年內不能第二次中斷。③先完成勘探者有獲得開採的優先權,勘探許可證不能轉讓,如果面積不超出200公頃,到期後可延長1年。④保護區域內的開采權,其面積不能超出500公頃。如開采者不能交納稅金,不在法定時間內開采或違反有關中斷開採的規定,其開采權將被終止並轉為國有。⑤礦產品和金屬(包括不同加工程度的黃金)均可自由買賣。按中央銀行規定,黃金的流通需有有關部門的證明,包括買賣、保存金錠、金塊和黃金合金。在委無法加工或用於製造業的原料允許出口,但需委外貿協會批准。⑥稅收。共分三種:土地租用稅,以公頃為單位計算,不同的面積,不同礦產開采,稅率不同。產品稅:按產量計算,黃金、白銀、白金為3%,鑽石和其它寶石為2%,納稅時必須按加拉斯市的價格折成玻利瓦爾。其它產品按市場現貨價征6%。開采中的凈收入,按60%固定稅率征稅,股息不再征稅。
多年來,私營部門的院外游說集團一直試圖修改國家的法律框架,以便用清晰、透明的法規和較低的稅收來鼓勵投資者。但始終未得到修改。1995年7月4日,國會通過《石油對外開放法案》,對外資全面開放石油新區的勘探、開采和經銷活動,實行風險自負、利潤共享政策,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石油行業投資需繳納67.7%的所得稅和16.7%的主權稅(礦區使用費可適當減免)。1999年2月宣誓就職的新政府對礦業部門的重視表明期待已久的立法改革就要成為現實。1998年3月國會授予總統六個月的特別權力(授權法案),允許他在若乾急需領域進行立法活動,其中包括礦業法問題。為使礦業潛力融入經濟,委內瑞拉政府進行改革並修改了礦業法。1999年12月28日,委內瑞拉通過了第295號法律,1945年的礦業法同時廢止。新的礦業法減少了在取得采礦權方面的繁雜程序和長時間等待,建立了使許可證轉為采礦合同的程序。已經與委內瑞拉蓋亞那公司(CVG)簽署的采礦合同,一些主要的特點有:許可證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徵勘查和地面稅。開始生產後,地表稅將從開發稅中扣除。礦業法還規定了部分開采稅定額:金礦3%,金剛石4%,其他礦產3%。如果勘查工作在經濟上是可行的,部分開采稅定額可減少到1%。而且,執行官可免除采礦許可證獲得者進口必備設備的稅賦。
委內瑞拉的礦產法規定:到委內瑞拉勘探和開采礦產須事先得到委內瑞拉政府的批准,但無特殊的限制。
4.工商管理政策
在委內瑞拉從事商貿活動,所有的投資必須在進行投資商業登記後60天內向外國投資管理局進行注冊。注冊以書面形式申請,並附以下文件:①外匯收入憑證或用作支付公司資本的有形、無形資產證明。②吸收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布此文件的出版物。③外國投資者如果是法人,則需提供譯成西班牙語並以委內瑞拉使館領事部認證的企業成立文件。④投資者委派駐委內瑞拉代表的授權書。⑤企業鑒定申請。⑥外國投資者每年需進行的外國投資登記。
5.稅收制度和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委內瑞拉的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中主要是所得稅,其中主要是石油所得稅,其次是對別的經濟部門及個人徵收的所得稅及遺產稅、饋贈稅。間接稅分為外稅(關稅)與內稅(生產與消費稅,其中對酒、煙、石油產品的課征額較大)。在整個稅收額中,石油稅收佔大部分。因此,委內瑞拉又將稅收分為石油稅收和非石油稅收兩大類。石油稅收包括石油企業所得稅、租金(也包括天然氣開采租金)、技術費和保證金。非石油稅收包括石油以外的所有事業、企業單位的所得稅、關稅、生產和消費稅和其他稅種。具體稅收制度及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所得稅:根據年盈利情況,分三檔分別繳納15%、22%和34%的所得稅。②資本利潤稅:自然人和法人免交資本利潤稅,在委內瑞拉證券交易活動中所得利潤徵收銷售額1%的利潤稅。③企業資產稅:為有形和無形資產總額的1%。企業在投產前,從投資、建設到投產階段以及投產後頭兩年免繳企業資產稅。④市政稅:工商企業應向企業營業所在地市政府繳納市政稅,稅率因地區行業而異,從0.5%到10%不等。⑤批發稅:所有從事商品和勞務的進口、製造和批發的公、私自然人和法人均需交納批發稅,現行稅率為16.5%。⑥奢侈稅:稅率為10%和20%兩種,主要征稅商品為煙酒、汽車、珠寶、賭具、摩托車、遊艇等。
委內瑞拉政府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方面的優惠有:①分紅不納稅。②在農業、漁業、畜產和旅遊業進行新的投資享受減免20%所得稅的優惠。③在石油天然氣開發和相關活動、原油煉制和運輸業進行新投資享受減免8%所得稅的優惠。④石油天然氣勘探、鑽探、開采、儲運及副產品二次回收及天然氣利用、保存和儲藏進行新投資享受另減4%所得稅的優惠。⑤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特許經營公司可以免繳所得稅。⑥在石油、礦業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新投資而購買資本貨物和勞務的公司可以免繳最多5年的批發銷售稅。
進口貨物在馬加麗塔和帕拉瓜那自由港銷售,免繳批發銷售稅。
6.關稅政策
委內瑞拉的關稅以海關合作委員會的稅單為基礎,按安第斯集團制定的共同進口關稅稅單確定。大多數關稅以從價稅為基礎,少數按保護國內工業的稅則為基礎。對拉美一體化協會的內部貿易,委內瑞拉採用拉美一體化協會的關稅稅單。對混合產品和復合產品等的關稅,按其主要成分確定;如有可能,則按其成份確定最高稅額。保單更換部分則必須納稅。加工的玉米、鮮花、罐裝沙丁魚、精糖、紅糖、混合植物油、豆類食物、必需的葯品、肥料和某些旅遊車可以免稅。用於轉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同樣可免稅。
(1)特定關稅
對有些商品徵收特定的關稅。以毛重每公斤多少玻利瓦爾征稅,或以從價稅和特定稅章相結合征稅。
(2)從價稅
大部分關稅為從價稅,以到岸價格為基礎,以「基準價」確定商品的價值。商品的「基準價」是在買方不受賣方的約束,並且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向賣方的要價。那些擁有特定協議書的銷售商、發貨人、銷售代理人、專職商人、獲得許可證的製造商等可以把貼現、傭金、礦區使用費、專利費和銷售稅等加進貨單的「基準價」中。
(3)優惠稅
委內瑞拉對拉美一體化協會的所有成員國即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在稅收和許多商品的限額方面保留特許權。按拉美一體化協會計劃規定提供的稅收特許權不受安第斯集團對外共同關稅的影響。但從拉美一體化協會的非安第斯集團成員國進口未經拉美一體化協會談判的產品,徵收對外共同關稅。從安第斯集團成員國進口,可享受關稅優惠。委內瑞拉還同安提瓜、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多米尼加、格瑞那達、蓋亞那、牙買加、蒙德塞拉特、聖基斯-納維斯、聖露西亞和聖維森特等加勒比共同體成員國和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規定,從1993年1月1日,加勒比共同體的大多數商品可以免稅進入委內瑞拉。作為回報,委內瑞拉向加勒比共同體國家出口商品時可享受不低於最惠國的待遇。委內瑞拉已與墨西哥和哥倫比亞組成了「3國集團」,已制定了普遍降低關稅的計劃,以1992年墨西哥的關稅和哥倫比亞與委內瑞拉於1994年簽署、生效的雙邊協議為基點,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墨西哥的關稅降為35%,哥倫比亞和委內瑞拉的關稅降為21%,剩下的關稅將分成10等份,在10年內將關稅降為零。
(4)附加關稅和間接稅
郵寄進口物品的稅率為2%,空運、陸運和海運進口物品的稅率為5%,價值超過1.5萬美元的汽車,除收進口稅外,再收60%的附加稅,低於1.5萬美元的汽車再收25%的附加稅。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
委內瑞拉的進口渠道可分為四種主要形式:進口商行、委託代理商、直接進口商和分支商行或子公司。進口商行資金雄厚,一般自行負責進口,也可以在委託的基礎上代表外國出口商。必須認真選擇進口商或委託代理商。有名望、有設施或者技術合格證的商行能提供優秀代表。直接進口商包括大型零售商店或連鎖店。委內瑞拉公司要求有專一的代表。一個公司既可作為製造商的代表經營,又可以是銷售代理、重要的銷售商、商人、批發商和零售商。要使委內瑞拉的合同有效,必須用西文書寫或翻譯成西文(如是信件,必須通過委內瑞拉領事批准才能使其合法化),所有的度量衡應為公制,以當地貨幣計價(在括弧里也可註明相應外匯值),必須有1名律師的簽名,而且必須經過公證。但許多委內瑞拉公司仍使用比較簡單的合同。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除了屬於國計民生產品和政府劃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產品以外,對所有其他商品的出口都不實行管制。除委內瑞拉國營石油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出口收入以外,其他出口外匯收入無須辦理結匯,並可以在同業拆借市場上自由出售。製品的出口採用退稅的方式獲得財政補償。進料加工產品退稅率為出口總額的2%,其他產品退稅率為5%。國營石油公司和Ferroninera Crinoc公司對碳氫化合物和鐵礦石的出口具有壟斷權。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出於環境保護、健康和國防等方面的原因,對於來自某些國家的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製成品關稅一般是按從價稅方法計算,分為4檔,最高對汽車徵收25%的進口稅,其次是15%、10%、5%。對於農產品和關稅法第27章中規定的產品徵收特別關稅(包括礦產燃料、石油、石臘、蒸餾產品和瀝青)。對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幾種消費品和完全為了組裝目的的零部件進行免徵關稅。
除以上關稅外,所有進口商品按照從價稅計演算法交納海關服務費,其中對通過航空、海運和陸運進口商品徵收5%的海關服務費,對郵政包裹徵收2%海關服務費。對在海關貨場存放超過12天的進口商品收取保管費。巴拉各納工業自由區和馬革瑞塔島自由港享受包括免稅在內的特殊關稅待遇。
(3)出入境管理
中委兩國政府簽有互免簽證協議,持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者可免簽證。但途經第三國機場時最好攜帶協議文本備用。持因公普通護照者需提前4周申請簽證,提供邀請函,照會上應註明訪問目的和停留時間,需填寫簽證申請表格一張,交照片3張,申請過境簽證需提供聯程機票。另外,委內瑞拉航空公司不接受中國航空公司的機票,訪委團組須注意不要在我國航空公司預訂委內瑞拉航空公司班機的機票。
8.金融體系
委內瑞拉銀行和信貸體系由財政部銀行司、儲蓄和信貸司、全國有價證券委員會、保險事業局等管轄下的各類銀行、儲蓄所、金融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投資基金會等金融機構組成。
目前,委內瑞拉的銀行除中央銀行外,還有46家商業銀行(私人銀行37家、外國銀行5家、國營銀行4家)、數十家抵押銀行和金融公司。各銀行和信貸機構的職能和簡況如下:
中央銀行
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是唯一代表國家的全國性大銀行。中央銀行同銀行署和儲蓄保障基金會一起組成全國銀行監控體系。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發行貨幣;調節貨幣流通量;向商業銀行提供貼現和再貼現貸款;規定和調整各類銀行的利息率;為金融機構墊款;發行擔保金證券;進行公共貸款;儲存國家黃金和外匯,管理和監督外匯使用;了解全國物價及制定和公布有關全國經濟情況的統計資料,每年出版全國的《經濟通報》。
商業銀行
主要的商業銀行有「委內瑞拉銀行」、「馬拉開波銀行」、「加拉加斯銀行」、「外省銀行」、「商業銀行」、「拉丁銀行」和「團結銀行」等,這些銀行均有大財團背景。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私人企業和個人進行存款、放款和貼現。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各有側重。如工業銀行主要對製造業、建築業等行業進行貸款;農牧業銀行側重向農牧業行業進行貸款;工人銀行主要對城市住宅建設進行貸款。各商業銀行由於其資產額、存款與放款利率不同,每個時期其業務狀況也有區別。
抵押銀行
抵押銀行的主要職能是進行不動產擔保和城市住宅建設的長期貸款。
委內瑞拉投資基金會
委內瑞拉投資基金會於1974年石油收入急增時成立,其主要作用是:把部分資金存入外國銀行或向外國貸款,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支援國內經濟建設,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投資。
其他金融機構
委內瑞拉建有龐大的儲蓄信貸體系,全國約有260個儲蓄所,其中近半數設在首都加拉加斯。委內瑞拉的股票市場很活躍,股票有價證券業務活動均在全國有價證券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加拉加斯伊塔爾交易所在全國最有名望。委內瑞拉的保險事業也很發達,全國有80多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
委內瑞拉各類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放款利息隨國內外的情況經常變動。1989年實行對外開放後,各銀行爭相提高利率以吸收資金和儲戶,最高達70%。這也是委內瑞拉發生銀行危機的原因之一。自1994年1月起,國家加強了對銀行的監督,約有80%的商業銀行和60%的保險公司實際上已掌握在國家手裡。目前,政府已擬定了將這些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重新私有化的計劃。
9.外匯管理制度
外匯管理機構
委內瑞拉的外匯政策由財政部、開發部、農牧業部、中央計劃協調辦公室、中央銀行和投資基金會等負責人組成的委員會制定。自1989年3月起,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取消了優惠匯率。但自1994年6月27日起,卡爾德拉政府作出控制匯率的決定以制止資金外流、國幣貶值和國際儲備下降。並成立了由5名專家組成的「匯兌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匯率。根據官方的法令,進入國內的所有美元都應按1美元兌169.75玻利瓦爾的匯價出售給中央銀行,再由中央銀行按1美元兌170玻利瓦爾的匯價銷售。同時,加強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對出外旅遊、經商和進口的用匯以及向境外人士匯寄的外匯等均作出了數量上的規定。但這一措施對外國投資沒有影響。目前已有放鬆控制的跡象。
外國銀行只能賣不是從中央銀行獲得的外匯。公眾兌換外匯的唯一場所是交易所。允許交易所處理銀行票據、硬幣和旅行支票。
對外結算貨幣
委內瑞拉對外結算貨幣的種類沒有具體規定。委內瑞拉與阿根廷、玻利維亞、智利、哥倫比亞、古巴、墨西哥、秘魯、烏拉圭等國的外匯支付,可能通過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與這些國家中央銀行相互開立的帳戶進行結算。
10.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禁止外國人對石油、鋼鐵部門進行投資。新增投資不必經過國家投資監督署的事先批准,但事後必須到外國投資監督署進行注冊。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無需經過批准,外國企業可以在委內瑞拉建立分公司,但必須在分司成立後60天內向外國投資監督署呈報。只要付清國內稅款,對資本匯出不實行限制。以債務資本轉換形式的投資在5年內不得匯出利潤,並且在8年內資本匯出額不得超過12.5%。外國投資者可以購買卡拉卡斯股票交易所的公司股票,但必須在60天內通知外國投資監督署。
將官方債務轉換為資本,既可以以直接投資方式轉換,也可以拍賣形式轉換。中央銀行根據債務轉換的貼現率。只有下述行業允許債務轉換額超過1.5億美元:石油、鋁、紙張、旅遊和基礎設施。對旅遊業以債務資本轉換形式進行投資可以低於1.5億美元(但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並且必須是對建立五星級飯店進行投資。基礎設施的最小投資額由總統確定。
將官方債務轉換為資本時,必須將其中30%投資於指定的項目。旅遊業必須將50%投資於指定的項目。基礎設施投資沒有限制,其他項目比例由總統確定。
為實現債務資本轉換,中央銀行使用本幣或以本幣表示的公債購買對外債務,購買債務的程序是將本幣或本幣公債存入投資者在委內瑞拉境內信託代理機構(通常在商業銀行)開立的信託帳戶上。信用發行機構有義務保證這一信託帳戶的合理使用,並且按照投資項目的實施步驟使用帳戶資金。為進一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投資者必須在信託代理機構中存入一筆保證金(相當於總投資額的5%),這筆保證金根據投資項目的實施進程逐步降低。
對私人外債轉換為私人內債沒有嚴格限制,這也可以通過同業拆放市場自由進行。
11.黃金管理政策
委內瑞拉的金幣是法定貨幣,但不流通。居民在委內瑞拉可以以收藏或投資為目的,持有、購買和出售金幣。允許指定外匯交易所、旅遊者和公眾自由進行金幣、金制徽章和金塊交易。商業銀行之間以及商業銀行與其他居民之間通常不做黃金買賣。貨幣金幣的出口和進口,均通過中央銀行。
進口非貨幣性質的黃金或者進口屬於委內瑞拉法定貨幣的金幣,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央銀行的批准。此外,有些情況下這些進口還需有由中央銀行或發展部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允許私營出口商從事國內無法加工、而且在國外加工後將重新進口用於國內生產的金塊的出口業務。
Ⅱ 投資環境分析3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
在傳統上,秘魯是一個以農、礦為經濟基礎的國家。其經濟水平在拉美國家居中等地位。秘魯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12大礦產國之一。石油自給有餘。毒品、美元對秘魯經濟有著重要影響。藤森總統執政以後,積極推行經濟穩定計劃,全面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控制了惡性通貨膨脹,實現了重返金融體系的目的。但目前經濟仍然困難,資金短缺,投資乏力,這些問題一時難以解決。
1995年秘魯總統大選,藤森獲得64%的選票當選。藤森上台後,傳統政客盤踞的議會和腐敗成風的司法機構嚴重阻撓其改革方案的實施。針對這種情況,他採取了果斷措施,下令解散議會,改組政法部門和整頓國家權力機構並成立一院制立憲議會,通過了新憲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內,取得了兩大政績:抑制了通貨膨脹,復興了秘魯經濟;平息國內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得到全國上下一致擁護,社會和政局穩定,是外商外資進入秘魯的有利條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親信腐敗丑聞而遭國會罷免總統職務,藤森也滯留日本,但預計社會和政局穩定將會繼續。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兩國建交。建交後兩國關系發展順利。兩國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正常進行。同年11月,秘魯動力和礦業部長訪華,兩國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1972年8月又簽訂貿易協定。在藤森第一屆總統任期內,兩國政府高級官員來往密切。1990年以來,我國先後有錢其琛副總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地礦部部長朱訓、國家科委副主任朱麗蘭、廣東省副省長盧瑞華、中聯部副部長朱善卿等訪問秘魯。1991年以來,秘魯總統藤森、空軍司令貝拉爾德、第一副總統兼參議長聖羅曼和國防部長托雷斯等先後訪問了中國。
中秘兩國經貿發展良好。兩國成立了政府間的「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並於1992年4月在秘魯利馬召開了中秘經貿混合委員會第1次會議。1992年11月,首都鋼鐵公司參加了秘魯鐵礦公司的拍賣招標,以1.2億美元中標,但近年來經營狀況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勞資關系難以處理。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秘魯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吸引外資是秘魯現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秘魯政府首先制訂了外資投資法。秘魯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准了《外國投資、技術轉讓以及專利和商標許可實施細則》,並立即生效,其中對外國投資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①可以用無形財產進行投資。②除非有特別法律明確作出限制,否則對外國投資的數額、其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比例、經營范圍不作限制。③由秘魯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經過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准而自由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但轉讓後應當登記。④取消了限制將股息和利潤匯出秘魯的,不需要求匯出時必須事先經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資必須事先得到批准,但投資後仍須進行登記。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本國公司同等的權利,並向外國資本開放所有經濟領域。⑦外國投資者無需經任何政府部門批准即可將全部資本和紅利匯往國外,紅利匯出時按10%稅率納稅,專利使用費稅率為28%。
秘魯的外國投資法規是拉美國家中最自由寬松的法規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團第291號決議的范圍,不僅承認外國直接投資,而且認可間接投資。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秘魯正在進行幾項改革:①外貿機構改革。為了突出外貿在秘魯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政府對外貿機構進行了調整,停止了外貿協會的業務活動,其職能轉移到工商旅遊一體化部(簡稱工業部)。這種調整是為了強化政府外貿機構的職能,目的在於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風,減少中間環節,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②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資。例如,從原先嚴格限制外國在國內開設銀行,或投資某些行業(如石油、電腦等),現在已取消限制,對外資利潤匯出的限制,現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匯管制,實行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浮動。這一措施減少了人們的顧慮,促進了資金的迴流。④實行自由市場經濟,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具體措施有放開物價、取消補貼,對國營企業實行私有化,減輕國家負擔,實行平等競爭等等。
秘魯在礦業部門實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場價格拍賣了7家大型礦業公司(其中秘魯鋼鐵公司為我國首鋼公司收購)。現在,外國公司可以直接購買現營礦山(包括設施在內),可以通過參股參與新項目。秘魯最近私有化的國營礦業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銅,1992),Hierro Peru(鐵礦,1992),Cerro Verde(銅,1993),Yintaya(銅,1994),Centromin(鉛鋅,1995)等。迄今為止Minero Peru公司銷售股票收入已超過10億美元。
秘魯的礦產儲量只有5%得以證實,政府下決心徹底修改與礦業有關的法律以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並於1992年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96年5月頒布新的礦業地籍管理條例。秘魯政府頒布的新法律被認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證能較快地獲得礦權。只要礦權的持有人按規定每公頃土地每年繳納1到4美元的租費(稱為礦權特許權費),這種權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銷。明確了礦權是一種可轉讓的財產權。礦權人有廣泛自由安排投資的數額和時間,對是否投產可自主作出決定。同時,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經營其產品不受限制,可自由處理銷售過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國貨幣。只對經營活動中所獲利潤的分配征稅。應支付的稅率加在一起不超過可分配收入的37%。當投資不少200萬美元時,稅收、匯兌和各商業條款保證10年不變,而投資不少於2000萬美元時,則15年不變。
限制投資的產業
對於外商申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勘探開發活動,法律則允許用特許的方式進行投資,期限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離國境50公里以內的礦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資。
關於投資比例
秘魯對企業中內、外資比例有明確規定。其規定主要表現在提高內資比例和限制外資投資比例兩個方面。法律規定,外資企業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場自由化計劃所規定優惠,就必須在15年內逐步把外資企業轉換為內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就是說要逐步提高內資的投資比例。法律還規定,新舉辦的企業內資必須逐步做到超過50%的比例。已營業的老企業的內資比例3年後須達到15%以上,5年後為30%,10年後為45%,15年後達到51%。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基礎工業和金融、運輸、通訊企業以及出口率達到80%以上的企業和旅遊企業。
外商向商業銀行投資,其投資比例允許最高為1/3。
另外,根據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總統令》規定,外債可轉化為股份。適用對象為中長期公債以及短期運行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擴大新項目和現有出口項目。
當地資金的籌集
秘魯不允許外資企業在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匯款和再投資
秘魯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
對利潤和紅利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1年匯往本國的利潤和紅利的金額,限於其向外國投資委員會注冊資本的20%。
對使用國產原材料之外資企業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使用國產原材料、且對當地的經濟開發有貢獻的外資企業,可根據出口比例,增加匯款金額,並可超過20%的限度,關於增加匯款的條件及可增加匯款數額的規定有三:①根據出口的增長情況,決定匯款的增長率。法律規定,出口企業的出口率每增加10%,匯款率則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據外資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決定匯款增長率。如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為50%~65%的,匯款率可提高1%;如果為65%~80%,匯款率可提高3%;超過80%的,可提高5%。③根據地區開發情況決定匯款增長率。秘魯根據各地區開發情況,將全國分成6種類型,且按地區類型決定匯款率。目前,從利馬-卡亞俄地區到貧窮地區的匯款增長率分別為0~0.8%。
對基礎產業匯款的規定。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向基礎工業投資,法律規定,石油、礦產等基礎工業,如出口率達到80%,所得的利潤可全部匯出。旅遊觀光企業的利潤也可以全部匯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魯開辦公司,手續比較簡便,但要求具備下列條件:①要有固定辦公地址;②有個人身份證件(有臨時居住證也可以);③設股份公司(S.A)股東要3人以上,設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注冊資本不限。申請人具備以上三條,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很快即可批准。
外商在秘魯投資,手續也很簡便,外國投資者只要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注冊登記,很快也會得到批准,取得投資證明。憑此證明投資者便可將利潤匯往國外。
秘魯吸引外資首先投向開發自然資源,如石油、礦產、漁業、農業等。
對於外商外資企業籌措資金事宜,秘魯法律規定,不允許外資企業在秘魯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5.稅收制度
秘魯第23407號產業法廢除了第18350號法中對產業的分類,以及根據不同類型產業給予財政稅收優惠的政策,即秘魯產業法給予稅收優惠的依據不再是產業的性質,而是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開發利馬-卡亞俄以外的貧困地區。秘魯稅收有以下幾種類型:
(1)所得稅
秘魯徵收所得稅的范圍是來自秘魯境內不動產的凈收入、在秘魯提供個人服務的收入、在秘魯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獲得的紅利。為了確定外國公司的純收益,稅法規定所有在秘魯付出的費用和為創造收益與保護資源所必須的費用,均應從毛收入中扣除。付給非居民的專利費、技術咨詢費、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魯已經納稅,均可被視為應扣除的費用。
所得稅按月支付,稅率為32%~57%,每年還要進行一次最後的調整。分公司的利潤按與公司稅相同的利潤納稅。固定資產重新估價後的增加值,其稅率一般為6%,但還要根據當年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在秘魯注冊的公司在國外獲得的服務報酬,按40%的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紅利必須從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獲得這項收入的公司其本國稅率超過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給本國公司或個人的紅利按基本所得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債權人的利息、公司債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記名債券利息,應從收入中扣除12%;用於開發目的的貸款利息支付,以及為在秘魯投資建廠給國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稅率征稅;在中央儲備銀行注冊的國外貸款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和技術咨詢費,在事先扣除32%後,其餘68%按40%徵收所得稅,也就是說,實際稅率為27.2%。
(2)營業稅
秘魯營業(銷售)稅普通稅率為16%;對生活必需品免徵營業稅,但對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稅。第23407號法規定,設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以外的公司在開業的第1年免徵80%的營業稅,第2年免徵60%,第3年免徵40%,第4年免徵20%。但從安第斯集團以外的第三國進口的而且是該集團成員國能夠生產的產品不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3)采礦稅
秘魯於1991年頒布的新法令保證了礦山所有人能盡快獲得采礦權,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納稅費(每年每公頃1~4美元),采礦權可永久不變。當產量和投資得到核實後,這種稅費可酌情減免一部分。新法還規定,只對采礦公司來自經營活動的利潤分配征稅,稅率不超過37.5%,並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稅實行退稅。投資不少於200萬美元的公司,稅收和其它商業規則保證10年不變。
秘魯執行對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秘魯對外資的納稅優惠,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對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法律規定,凡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的企業,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其中,所得稅最多可減免60%。
(2)對舉辦在其它地區之企業的優惠(邊遠、密林地區除外)
所得稅最多可減免到90%。另外,為擴大出口而新舉辦企業以及為擴大原有企業規模或採用先進技術裝備的企業,如是設立在利馬省的,則可連續10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的20%~100%優惠,如是設立在利馬省以外的、則可連續15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
企業從利馬-卡亞俄地區遷至其它地區時,根據不同地區(包括邊境.密林地區),可享受3~7年減免所得稅及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另外,還可從納稅額中扣除15%的銷售稅。
(3)對舉辦在邊境、密林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可享受免納各種所得稅的優惠。包括現行的和今後新設立的稅款。如企業搬出利馬-卡亞俄地區,則可免交企業資產稅和各種銷售稅及部分選擇消費稅,期限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純利潤投資或投資礦產業的,則可抵押3年的法人稅,並且,在回收追加投資資金時期,法人稅稅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遊觀光業投資,則可享受大幅度減免稅款的優惠,如果是用本企業的稅後利潤再投資的,最高則可免納100%的稅款。
(4)對進出口的優惠
舉辦在密林地區的外資企業進口特定商品時,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產品出口企業進口生產資料時,可享受免納銷售稅的優惠,2年內可免除出口生產額的40%。另外,當企業進口的生產資料的金額與出口額相等,可免納進口稅,期限5年。
6.金融
現政府撤銷了前政府執行的「銀行國有化的有關規定」。允許黃金自由買賣,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在國內自由持有、使用外幣和攜帶外幣出入境。
秘魯不僅在利馬設有一家證券交易所,而且還建立了全國證券委員會,負責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秘魯公司法規定,所有以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證券委員會注冊登記,並有義務對下述情況向有關機構提交書面說明:公司給予創始人、股東及第三者的特權和優惠,股票種類和平價,認股期限和條件,為認股人支付認股費用的信用機構地址,公司憲章和細則等。公司法還規定資本超過10萬美元,營業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公司均須向稅務部提供商品庫存的資產負債表、總帳、分類帳、銷售記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備忘錄、股東和股票轉讓記錄以及由獨立的審計人員出具的證明等。營業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還須在秘魯官方報紙《秘魯》上公布其資產負債表。
國內有4家國家發展銀行、1家抵押銀行、1家金融發展公司、21家商業銀行、1家外國銀行和2家多國銀行。
7.外匯管理制度
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的利潤、股份轉讓等收入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國內支配外幣,秘魯對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無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魯《外國投資、技術、專利、商標轉讓實施細則》取消了23407號法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所作的限制,規定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無需外國投資與技術轉讓委員會(CONITE)批准。外資企業不僅可以自由支配銷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幣,而且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自由買賣。
對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同一個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間所達成的外國信貸契約,秘魯金融法規定,貸款實際年利率不得超過資金提供國金融市場上頭等證券現行利率的3%。至於其他類型的國外信貸契約,其貸款實際利率須由秘魯有關機構根據對方金融市場的行情來決定。實際利率可被理解為債務人使用外國貸款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傭金和其他費用。
外匯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種外幣進行,這些外幣的匯率是依據它們在國際市場上對美元的匯率套算而決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獲准可以持有國外的外匯余額。秘魯遠期外匯交易沒有作出規定。在國內銀行可以設立外幣帳戶。
從1961年2月15日開始,秘魯正式接受了基金協定第八條第2、3、4節規定的義務。
(1)外匯管理機構
外匯交易所被確定為負責購買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和施行支票,並負責為國外旅遊者出售外匯以及向非居民回購外匯。
公共部門在國外借款及由政府擔保的私人部門在國外借款,必須由外債委員會負責推薦,並得到最高法令的批准。公共部門必須向公債總署申報其短期負債情況,特別是自1983年1月以來,企業必須向公債總署提交他們的年度短期外債計劃。
(2)對外結算貨幣
所有外匯市場都必須以規定的15種可兌換貨幣之一作為其營運貨幣,但秘魯中央儲備銀行發行外匯證券只能以美元方式進行。秘魯與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厄多瓜爾、墨西哥、巴拉圭、烏拉圭、委內瑞拉之間的支付,必須通過秘魯中央儲備銀行與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相互持有的帳戶,「拉美一體化協議」中的多邊清算體系來進行。
(3)貿易外匯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傳統的出口貨物必須由設在秘魯的銀行確認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來融通資金進行。
(4)非貿易外匯管理
非貿易外匯收入不實行外匯管制。
除公共債務和利息支出外,幾乎所有的非貿易外匯支付都不進行外匯管制。
利潤的匯出要辦理稅務手續。國外對秘魯石油公司的投資必須與秘魯政府簽訂特別合同。
因商務旅行、觀光旅行、教育補貼、家庭供養和醫療所需外匯購買數量的限制已於1991年取消。外國職工所得外匯收入的匯出不受限制。在國外旅行交納30美元的稅收已被廢除。
(5)資本輸出、入管理
秘魯對資本匯出沒有限制,包括未經擔保的私人債務的分期償還。
沒有簽訂以新債抵舊債協議而從銀行獲得的短期貿易貸款,可以延長到協議簽訂後到期。用於這些債務的地方貨幣基金按照原始債務到期日存入設在中央儲備銀行的特別帳戶。經中央儲備銀行允許,特別帳戶的基金可以以外匯標價向國內貸出,但期限不能超過1年。
新增的外國投資必須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登記。如果一個在秘魯注冊的外國公司想獲得卡塔赫納協定所規定的免稅待遇,它就必須允許由秘魯國家投資者獲得它們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內按規定把公司變成與秘魯合資公司或者變成國家的公司。為了這個目的,在最初3年內,國家投資者在這類企業的股份要不少於15%;在10年後,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後至少達到45%;在30年期限結束時,至少達到51%。合資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持有的資本在51%~80%之間的公司,國家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所佔資本在80%以上。
在礦產領域的投資根據由708號法令修改的礦產管理普通法管制。政府准許礦產享有特別稅收待遇,並保證得到外匯。
(6)進口支付管理
為了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法律規定由特定的部門審定這類進口物品,符合臨時准入制的條件可免徵進口稅。除了個別特例,進口貨物必須按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徵收16%的增值稅(進口稅除外)。免徵增值稅的是一些農產品、某些礦產品、燃料、葯品和供個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當於0.2立方米的機動車)。進口關稅的最高稅率是進口價格的25%。
1991年,對所有進口貨物不受限制地預付款的授權已被批准。還頒布了關於由國際公司在裝貨港預檢的法規。
8.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從1990年8月開始,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其他商品進口均不需進口許可證。同時免除進口的活動物、魚產品、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鮮牛奶、生咖啡、茶葉、種子、水果和普通葯品在秘魯銷售的一般銷售稅,一般國家對秘魯出口均無特別限制。
9.生態環境管理
外國投資者必須注意環境保護。1990年9月,秘魯政府頒布了一部嚴格的全國性的環境和自然資源法(第611號法令)。1991年10月,秘魯又發布了637-91-CG決議,制定了一套具體實施辦法。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反映了秘魯政府對環境的重視,反映了公眾企業界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和對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支持。
根據現行法規,絕大多數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事先提交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報告,特別是建築、石油天然氣開采、礦業、漁業、森林開發以及石化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生產和建設。有關的環境報告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關於水污染的控制,法律規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傾倒固體、液體或氣體污染物質。礦業和能源用水,事後必須經過再處理。法律還根據不同情況對各種廢液的處理作了限制。在公共排水系統中處理工業污染須經事先批准。
法律對限制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作了規定。一些市政當局還針對各自所轄地區的汽車排放廢氣問題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各露天礦在開采過程中也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對空氣的污染。
廢棄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種水體不得少於500米。往海洋中傾倒廢棄物,必須依照聯合國的有關標准。法律禁止有毒廢棄物及化學品的進口。
對於違反環保法規的處罰比較嚴厲。嚴重違法最多可處以8年徒刑或者處以巨額罰款(相當於1500個工作日的收入)。
10.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秘魯近年來進行了兩項關稅改革:取消進口限制,大幅度降低關稅。
長期以來,拉美大多數國家,當然也包括秘魯實行進口限制,如實行「進口配額制度」、「優先進口商品單和禁止進口產品單」以及「進口許可證」制度。此外,還利用匯率、海上運輸、商品檢驗等多種非關稅措施嚴格限制進口。
藤森上台之前,秘魯進口關稅為25%~110%,另有許多商品,如糧油、石油等均由國家控制,每年發放進口許可證,控制進口數額。
1990年8月,藤森上台以後,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允許一切商品進口,與此同時,政府還降低關稅,並把多種稅率簡化為3種,分別用於下列三種不同商品的進口:①在本國不能生產或者生產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葯品、工業原料、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等。其稅率最低,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如化工原料、土畜產品、棉花、橡膠等,稅率為25%。③製成品、奢侈品、與本國產品有競爭的商品,稅率為50%。
1991年3月,秘魯政府再次公布降低關稅,稅率進一步簡化為15%和25%兩種。1990年8月公布的第一類商品的稅率保持15%不變;第二類商品稅率從25%降為15%,降至第一類稅率水平;第三類商品分為兩部分,其稅率從50%分別降至15%和25%。稅率從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種汽車和零配件、計算機、發電機組、多相電動機、機器零件、配電盤、電纜、漆包線、插座、開關、小五金、玻璃、紙張、砂紙、顏料、清漆、扣子、拉鎖、種畜等。
稅率從50%降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電器、家用五金製品、爐灶、割草機、自行車、玩具、樂器、鉛筆、圓珠筆、眼鏡、化妝品、肥皂、鞋油、各種織物、成衣、鞋類等。
據統計,現在稅率為15%的商品達4319種,約佔全部稅目的82%;稅率為25%的商品有950種,占稅目總數的18%。
對特殊地區,邊遠內地,一些臨時性急需產品實行更低關稅。
Ⅲ 急!!求一篇關於農產品的調查報告。
我國加入WTO已超過八周年。隨著入世保護期和後過渡期的結束,我國農產品市場已成為世界上最開放的市場之一。加入WTO對我國農業的影響和挑戰逐漸呈現,面臨國際競爭非常激烈。農產品進口貿易的壓力明顯加大,出口貿易的壁壘日益增多。在貿易自由化趨勢下如何進一步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如何提高農業對外貿易質量和水平,是我國發展農業經濟亟待解決的課題。本文就我國農產品市場開放的現狀及其進一步發展對策問題作一粗略的探討。
關鍵詞:農產品市場;開放現狀;發展對策
一、入世後我國農產品進口貿易的作用及其影響
農業問題是世界貿易談判的焦點問題之一。烏拉圭回合將農產品貿易全面納入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多哈回合使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獲得實質性進展。多哈回合後,我國堅持兌現農產品市場准入的承諾,突出的標志就是大幅度降低關稅。
入世前,農產品關稅平均為23.2%。2001年入世後大幅度降低關稅,20D2年降到15.8%,2005年降到15.3%,2006年降為15.2%。在人世後5年的過渡期內,關稅從23.2%降到15.2%,降幅為8個百分點,其幅度之大是世界少有的。現在,我國農產品關稅水平已遠遠低於世界農產品平均關稅62%的水平,成為世界農產品平均關稅水平最低的國家之一,為國外農產品湧入我國市場打開了方便之門。據統計,2005年,我國農產品進口總額為271.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7.7%。
國外農產品的進入對增加國內市場供應和發展我國農業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正由於農產品進口的增加,解決了國內市場一些產品供需的缺口,填補了一些市場空白。例如,近幾年,我國一些大宗農產品如棉花、大豆、小麥等存在較大的供需缺口,進口這些農產品對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是必要的,僅廣西口岸2006年進口食用植物油就達12.1萬噸,價值5335萬美元,比2005年分別增長13.1%和15.7%。同時,一些農產品的進口也促進了市場競爭。由於發達國家農產品具有先進技術和現代化規模等優勢,迫使我國進行農業技術改造,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現代化進程,努力提高農產品技術含量和經濟效益。這有利於我國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轉變農業增長方式、提高農業技術水平、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國際競爭力。
但是,農產品關稅下降也使我國農產品面臨著巨大的競爭壓力。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發達國家農產品由於補貼,使其具有價格優勢。據統計,進口小麥、玉米、大豆、棉花等農產品的到岸價格,比我國國內市場價格一般要低20%~30%,這些農產品進口使我國農產品顯然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另一方面,外國農產品進口,增加了市場供給,直接影響了農民收入和農民就業。據農業部測算,如國產大豆717.8萬噸被進口大豆替代,替代面積為5790.73萬畝,由此減少827.25萬個農民就業機會,總收入就損失111.34億元人民幣。
還必須看到,隨著農產品進口加快,還會直接增加農業貿易不平衡。鑒於我國農產品供需結構和農業資源稟賦的實際狀況,農產品對外依存度比較高,今後對農產品進口增加還不可避免。糧食、棉花、食糖、羊毛、棕櫚油等農產品的關稅配額數量還維持在較高水平上,配額使用率會提高,進口仍呈擴大趨勢,農產品貿易逆差可能經常發生。僅2004年農產品貿易逆差就達83億美元。
綜上所述,人世以來由於關稅降低提高了我國農產品市場開放程度。外國農產品進口既對我國市場保證供應、填補空白、促進競爭等方面起著積極作用,又對我國農業帶來較大的沖擊、加大市場風險等嚴峻挑戰。對此,我們要充分認識、正確對待。不能把我國農業面臨的某些困境歸咎於農產品進口,相反,它提示我國農業加快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科技水平、深化農業改革,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二、入世後我國農產品出口貿易的發展特點及其原因
1.農產品出口貿易發展的特點自入世以來,我國農產品出口在面臨國外技術壁壘影響和生產成本上漲壓力的環境下,由於發揮了其特有優勢,使之增長迅速,呈現如下特點:
第一,農產品出口保持較快增長勢頭,據統計,2006年1月~10月,我國農產品出口達245.6億美元,同比增長12.7%,全年達到300億美元。
第二,農產品出口結構進一步優化。目前,蔬菜、水果、淡水魚類、園藝產品、畜禽產品等出口增長較快。2006年,深加工出口額已佔農產品出口總額的47%。
第三,農產品出口市場格局出現新變化。對歐盟、美國、東盟、韓國、中國香港市場出口保持較穩定增長,對中東、俄羅斯等新興市場的出口也有一定發展。
第四,農產品出口價格穩定上漲。商務部質量監控的30種出口商品中,2006年有19種產品價格上升。2006年1月~10月農產品價格指數比上午同期上升4.8%。
2.農產品出口貿易發展的原因近幾年我國農產品出口貿易,出現上述特點,主要原因是:
第一,國家近幾年連續出台支持農業生產、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有關農產品出口的優惠政策,為農產品出口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二,各有關部門,積極提供農產品公共信息服務。例如,推出歐盟等6個市場指南,茶葉等4個產品指南,啟用「農產品貿易專題」的新網址和標識,形成以商務部政府網站為平台,以政策發布、市場指南、產品指南、進出口統計數據、行業預警、海外快訊、市場動態為主體,以駐外機構、多地商務部門、行業組織、科研單位等渠道的農產品出口信息服務體系。
第三,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出口企業主動應對國外技術壁壘和貿易爭端,積極發揮四體聯動應對機制,建立農產品貿易預警機制,加強政府、行業協會及其農戶間的信息溝通,做好貿易摩擦和預警工作,積極拓展新興市場。
第四,各地加快改變外貿增長方式,推動農產品出口,例如,加大科技投入,推廣先進農業技術,增加農產品技術含量;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減少穀物、食用油、棉花等土地密集型不利於產品出口的種植面積,增加市場前景較好有利於出口的農作物種植面積;在東南沿海地區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附加值高的農產品生產,推動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現代化進程,從而擴大了農產品出口。
三、入世過渡期後我國農產品貿易面臨的新環境及其對策建議
(一)我國農產品貿易面臨的新環境
隨著我國人世過渡期的結束,農產品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發展農產品貿易面臨著既有利又不利的新環境。
1.發展農產品貿易的有利環境從國際看,世界經濟貿易將保持平穩增長時期,世界農產品貿易將保持較快增長。據各經濟組織預測,今後世界經濟增長率將保持在4%左右,世界貿易量將增長7%左右,這顯然有利於農產品貿易。
從國內看,政府為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制定了一系列促進農業現代化的政策措施,各部門也先後出台支農惠農政策,商務部近年來研究制定了農產品出口發展規劃及其配套措施,這對發展農產品貿易是十分有利的。
2.發展農產品貿易的不利環境從國際看,發達國家對農業高補貼、高保護所形成的不公平的國際農產品貿易的環境沒有改變,而我國已承諾對農產品不再使用出口補貼。這在農產品進出口成本和價格上面臨著巨大的競爭壓力。同時,國外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技術壁壘制度化,反傾銷不斷出現,也加劇了我國拓展農產品出口貿易的難度。
從國內看,分散的小規模的傳統農業經營方式和農業技術低在短期內難以改變,農產品出口成本由於化肥和勞動力等價格上漲而上升,影響競爭力和出口的效益。
(二)發展農產品貿易的對策建議
發展農產品貿易是我國發展農村經濟、帶動農村就業、增加農民收入、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重大舉措,對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重大意義,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其又好又快的發展,建議採取的對策措施主要有:
1.充分合理利用WTO農業規則,加強對農產品進口的調控由於我國農產品存在供需結構矛盾,今後農產品進口貿易依存度還會提高。為增強農產品進口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性,做好農產品進口的宏觀調控工作十分必要,這就需要充分合理利用WTO農業協議中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嚴格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調整農產品關稅結構,完善進口關稅配額管理。2006年國家對進口關稅配額作了一定調整,如取消豆油、棕櫚油、菜籽油3種農產品的關稅配額,對凍雞等產品繼續實行從量稅、復合稅,並根據進口平均價格的變化適當調整從量稅。通過對關稅配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實現農產品進口調控,使之既保證國內市場需要,又保證它穩定健康發展。
2.充分運用惠農支農政策,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加大農業支持力度,符合WTO農業協議規則。我國農業支持力度要進一步加強,深化和拓寬惠農支農政策。主要包括:(1)繼續加大農業投入,對關鍵區域和主要產品生產給予補貼,重點支持;(2)繼續推進「公司+基地」的生產經營模式,鼓勵農產品企業加強自有基地建設,實現農業產業化、專業化,標准化,全面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安全水平;(3)加大農業技術投入與開發,提高農業科技推廣與應用的支持,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4)鼓勵龍頭企業充分利用國外農業資源,開展跨國投資經營,制訂海外營銷支持計劃,積極開拓國際市場;(5)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擴大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范圍,探索農業保險與出口信用保險相結合的風險防範機制。
3.認識和正確把握國際農產品市場狀況,積極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國際競爭力要受多種因素影響。其中,國際市場上農產品供求狀況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據預測,小麥、粗糧和大米貿易今後將有一定增長,水產品、園藝、生鮮蔬菜和畜禽產品出口雖存在技術壁壘和質量安全問題的障礙,但前景總體看好。從我國實際看,糧食雖不是我國比較優勢產品,但糧食生產不能放鬆,要積極調整其結構,增加優質品種生產。在不放鬆糧食生產的同時,要積極發展農業優勢產業的優勢,培育我國比較優勢產品,可以適當減少穀物生產,增加蔬菜、園藝、水果、水產、畜禽等產品生產,在優化農產品出口結構上下工夫。同時,要發展農產品深加工,增加出口產品附加值,增加深加工產品和名牌品牌產品出口。
4.充分發揮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作用,提高服務助農水平要使我國農產品貿易持續健康發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出口信息服務體系,並充分發揮它的積極作用。這就需要整合信息資源,跟蹤監測重點市場動態,建立有效的信息發布機制,及時發布市場指南、產品指南、進口的統計數據,行業預警、海外快訊等信息。同時,要繼續加大投入,豐富信息內容,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更好地為農產品貿易服務。
5.利用和熟練掌握WTO有關條款,積極應對貿易爭端入世以來,我國農產品出口不斷受到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貿易救濟調查。據統計,至今有11個國家或地區共發起15起調查,涉案金額約5億美元,占同期總案件數和總涉案金額的比例分別為5%和6%。隨著國際農產品貿易的日益發展,競爭日益加劇,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採用反傾銷和各種貿易壁壘來限制進口的爭端還會增加。應對日益嚴重的農產品爭端,政府部門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四體聯動機制,發揮農產品預警機製作用,加強政府,行業協會和農戶之間的信息溝通。同時,建立WTO農產品要求的質量標准體系,安全體系和認證體系,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堅持以質量取勝。此外,出口企業要積極協助政府部門收集貿易爭端信息,參與商會,協會組織應對貿易爭端,提升應對能力。
對外貿易是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核心,農產品貿易是發展對外貿易的重要內容。我國一定要抓住機遇,發揮農產品貿易具有的自身比較優勢,沖破國外設置的各種貿易壁壘和障礙,使我國農產品市場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穩定健康地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積極貢獻。
Ⅳ 當今社會環境分析
根據本行業特點,對企業的微觀環境進行分析,企業的競爭環境分析包括五個方面:行業現有企業競爭、供方討價還價能力、買方討價還價能力、替代品威脅、潛在進入者的威脅。
1、現有競爭者
雖然各界普遍看好生物農葯未來的發展,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生物農葯市場增長不夠快,生物農葯企業步履蹣跚,艱難維持運營,呈現「叫好不叫座」的局面。生物農葯企業處於初級發展階段,規模較小、實力較弱,使得競爭相對緩和。
主要競爭對手有:浙江升華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錢江生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惠生物集團和武漢科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2、供應商議價能力
煙草收獲過程中除鮮煙葉以外的腳葉、腋芽、煙莖等,在煙葉生產、晾烤、復烤和卷煙生產加工過程中,無法進行卷煙加工的低等或等級外煙葉以及大量的上部煙葉、廢煙末、廢煙絲、煙花、煙草穗桿等,以及煙草加工中產生的碎片和煙塵;
還有分離出占煙葉重量23%~25%的煙梗統稱為煙草廢棄物。我公司所選用的原料煙草廢棄物主要來自打葉復烤廠。由於這些材料的大眾化,價格較為低廉,加之生產時的大批量采購,供應商方面很難形成強大的競爭力,使得公司具備議價能力,能獲取較大的競爭優勢。
打葉復烤廠在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煙草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基本上還是採取填埋的老辦法。然而填埋煙草廢棄物有不少弊病:一是要選擇地方,會產生租地費用;
二是廢棄物會產生一定的污染,群眾對此頗有意見;三是不利於煙葉廢料的專賣安全管理。按照這種舊有的處理辦法,一家打葉復烤廠一年處理煙草廢棄物的費用在200萬元以上。而我公司將直接與上述廠家聯系,以每噸一定的價格幫助他們處理煙草廢料。
3、購買者的議價能力
由於產品在目前市場上替代品較少,所以顧客的選擇空間不大。並且該產品為環保類型生物農葯,從我國綠色農業發展狀況來看,國內市場對此產品需求量較大,這就決定了顧客對產品的總需求量大而討價還價的能力較低,所以產品相對處於賣方市場。
根據我們的市場調查,國內市場上的生物農葯,以阿維菌素制劑為主,售價為 30-35 元/500ml,而我們的售價僅為20 元/500ml,較高的性價比使得我們的產品更容易打入市場。
4、潛在競爭者
由於生物農葯的特殊用途,目前市場上的潛在競爭者不太明顯。
5、 替代品的威脅
目前市場上主要的生物農葯為阿維菌素制劑產品,而我公司所生產的植物源和微生物源復合殺蟲劑的主要成分不僅可以是阿維菌素,還含有煙鹼等植物源殺蟲劑。
本身我公司產品就是一種新型復合型生物農葯,相對於目前市場上的單一型生物農葯具有很大的優勢,暫無替代產品。同時我們相信,隨著科技的發展,一定會有殺蟲效果更好的生物農葯出現,所以我公司加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資,爭取走在生物農葯研製的前沿。
Ⅳ 農產品的微觀環境分析
我國農產品營銷策略的研究進展及思考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豐產不豐收」、「價賤仍賣難」的事件頻頻發生,使得農產品營銷問題愈來愈突出。隨著農產品相對過剩時代的到來,農產品營銷困境必將嚴重製約我國大農業的發展,因此對農產品營銷策略研究的需要顯得極為迫切。筆者回顧了近年來我國農產品營銷策略研究的發展,並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農產品營銷策略研究和實踐的發展提供參考。1圍繞「問題」展開的階段性研究我國農產品營銷研究開展雖晚,但發展較快,研究議題較為廣泛,其中關於營銷策略的探討是近年來農產品營銷研究的主要內容。農產品營銷策略研究基本圍繞各個時期農產品經營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展開,其研究范疇和內容與各時期農業經營面臨的困境緊密相關,呈現出階段性特徵。20世紀90年代,我國農產品進入了供應寬松乃至過剩的階段。農產品「賣難」問題開始凸現。此背景下理論界對農產品經營問題展開探討。研究者主要從產品視角探尋農產品經營困境的問題所在,普遍認為中國農產品經營的焦點問題是流通渠道不暢。原因在於我國農產品市場體系不健全,管理體制不靈活、流通主體不成熟、政府宏觀調控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