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現在有美團的500股期權,如果公司上市後股票每股價值30美元的話,那麼我這五百股期權值多少錢
這要看美團每股期權能兌換多少股上市股,假如是1:1,那就是一萬五美金。但1:1的很少,大多數都是3:1,甚至10:1的都有。假如按10:1的話,那麼你只有50股美團上市股票,那就是一千五美金。
⑵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⑶ 從4月28日至今,美團股價已經經歷了九連跌,暴跌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資本的冷血讓人心寒,而管理者的傲慢讓人反感從4月28日到現在,美團的股價已經實現了九連跳,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市值蒸發了1.2萬億。
⑷ 有關公司股權問題,以及成功案例~
傑克·韋爾奇 等等
長期對公司有貢獻 公司會轉讓給職業經理人一部分股權 大多數看重自己公司發展良好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企業也是為了留住人才
大多數還是很平常的 巴菲特等一些案例是經典中的經典 效果被追逐者放大
沒有專家 多了解相關知識就回受益非淺 多看人物傳記
⑸ 什麼是股權激勵及案例分析
1、寧波銀行 股權激勵引爭議1
高比例的員工持股是寧波銀行股權結構的一大特色,也正是寧波銀行路演的「賣點」之一。目前,寧波銀行高管持股比例發行後達到1.88%;管理層和內部員工持股比例高達19.4%。 而與此同時,也有不少投資者及業界專家驚詫於寧波銀行的造富光環,對其股權激勵的過程等提出種種質疑。
公開披露的信息顯示,寧波銀行2001年至2006年間共進行了三次定向發行及股權轉讓。2004年對本行員工以每股1元發行了3.6億股;2006年管理層分別以每股1.15元和每股1元的價格增持了近3800萬股。
目前,寧波銀行董事長陸華裕持有700萬股、行長俞鳳英持有600萬股、監事長張輝持有600.9萬股、副行長洪立峰持有600萬股、行長助理羅維開持有522.19萬股、行長助理任智水持有537萬股、行長助理陳雪峰持有520.36萬股。
「貴行在申請上市前短時間內對高管層空間進行增資擴股的初衷是什麼?如何看待大眾投資者提出的『高管層有利用其權利為自身謀利的嫌疑』?在金融領域尤其是城市商業銀行高管持有如此高比例的股份是否合適?」社會輿論一系列質疑縈繞著寧波銀行股權激勵的問題。
寧波銀行財經公關——九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寧波銀行項目的包麗亞接受記者電話采訪以及隨後的正式回函中表示:「員工高比例持股的目的是希望銀行的高管及其員工建立一種互信互利的關系,寧波銀行的創造的經營業績也證明了當時的決策是有利的。」回復結果與寧波銀行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內容無異。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在寧波銀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幾次變化中,寧波特克軸承有限公司扮演了一個很特殊的角色。」
另一位業內人士說:「寧波銀行高管2006年增持股份的價格不僅低於凈資產,也大大低於其戰略投資者新加坡華僑銀行購買寧波銀行股權每股2.28元的價格。當時寧波銀行已基本確定上市計劃,而公司高管卻能得以用比較低的價格大量購買寧波銀行股份,如此閃電增持讓人生疑。」
「銀行高管持股應有一個合理的限度,既提倡效率優先,迅速騰達。也要兼顧公平。因此,有待管理層對銀行高管持股的規定從持股構成及比例、變現時間等做出完善性的規定。」中央財經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韓復齡教授表示。
⑹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⑺ 美團股權激勵計劃為什麼引發爭議
有嗎?美團還是老樣子吧?他的股權激勵並沒有落地,反而行業典範就是華為了,他們最成功
⑻ 結合案例分析,普通股和優先股的區別,案例!案例!比如什麼什麼公司股份構成,幫我解釋一下,要做PPT
普通股與優先股異同:
(1)股息: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可優先獲得股息。如果企業在年度內沒有足夠現金派發優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對於是不能分發股息的。股息數量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但當企業獲得優厚利潤時,優先股不會獲得超額利潤。
(2)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當企業宣布破產時,在企業資產變賣後,在全面償還優先股股東後,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分享。
(3)投票權: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而優先股股東沒有參與企業企業決策的投票權,但在企業長期無法派發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有權派代表加入董事會,以協助企業改善企業財務狀況。
(4)優先購股權:普通股股東在企業發行新股時,可獲優先購買與持股量相稱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釋,但優先股股東無權獲得優先發售。
優先股與債券的區別:
1.優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紅,無須還本;債券必須還本付息; 2.優先股股利高於債券的利息;
3、債券的分配優先於優先股;
4、債券的本或息未清償前,優先股不得分紅;
5、債券受合同約束,必須逐年償付;優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紅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與優先股的主要區別
(1)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
(2)普通股股東的收益要視公司的贏利狀況而定,而優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而優先股股東可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要求公司將股票贖回。
(4)優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種,在公司贏利和剩餘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三者關系
一、表決權普通股有投票權即股東大會時可投票表決,並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你如果佔大股還可控制這個企業;優先股、債券沒有。 二、解散破產清算時受償順序
企業解散破產,第一受償的是債券,第二是優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質不一樣
債券是屬於負債借款一類的,普通股和優先股是屬於所有者權益一類的 四、收益不一樣。
債券的收益是固定的,優先股也是按約定的利率支付,但普通股的收益一般不固定,是根據企業利潤水平及董事會決策來支付股利的 五、期限不一樣 債券有一定的期限,比如五年到期後要支付的,而優先股和普通股則無這樣的期限約定,只有公司破產和解散清算時才可要求償還。當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