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兒子在上海一家股票公司上班已經一年了公司涉嫌詐騙現在被㧓去已經二十天了會判形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有詐騙行為,也是會判刑的,但是如果是公司行為,他會無罪釋放。關鍵看證據對他是否有利
2. 詐騙案例分析(急)
詐騙案例分析
某日,李女士在家接到一個語音提示電話稱:「您的電話5161217已欠費,我們准備給您停機,如需查詢請按「0」如有疑問請按『9』選擇人工服務。」李女士不假思索按了「9」鍵,電話被轉接,一名自稱電信公司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李女士的姓名、身份證號後,告訴她可能遇到詐騙了,並稱稍後讓公安機關部門聯系她。 隨後,一名自稱當地某派出所民警的男子打來電話自報姓名和警號後說:「你名下的這個電話號碼和用來扣費的某銀行卡涉入一起全國性洗錢案。」 對方的話讓瞿女士很吃驚:「我一直遵紀守法,怎麼會捲入洗黑錢呢,這可是大罪。」李女士認為是有人盜用了自己的資料參與犯罪,立即向對方問詢。民警開始安撫她的情緒,讓她別著急,稱可能是犯罪分子動了手腳,「我給你接反洗錢的中心主任,他是這起案件的報案人,或許他更了解情況。」 隨後,這名男子把電話轉到「反洗錢中心」,一名自稱「中心主任」的男子分析說李女士的信息可能被盜,被不法分子利用了。這話讓李女士徹底震驚了。警告李女士:「您的賬號涉案,將被凍結,否則錢會被犯罪分子轉走。」「中心主任」表示,如果希望財產不被凍結,必須在當天下午1點前把錢轉到安全的賬戶里。 接完電話後,為了杜絕自己上當受騙,她撥打了當地的114查號,手機上顯示的號碼確實是當地公安局的電話。 李女士徹底相信了,便在「中心主任」的電話遙控下,通過ATM機把幾張銀行卡內共計259萬多元的現金,全部轉到了「中心主任」指定的「安全賬戶」。在操作完成後,「中心主任」稱48小時後他會同李女士聯系,並要求李女士絕對保密,若影響案件破獲,後果自負。 兩天後,「中心主任」沒有聯系李女士,李女士才意識到上當受騙了,只得趕緊報案。 案例分析 此類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是: 1詐騙分子一般選擇獨自在家的老年人為行騙目標; 2使用語音電話提示後轉接人工的方式,市民通常會習慣性地相信通話對象就是電信工作人員; 3詐騙分子往往冒充警察、電信公司或其他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多次給事主打電話,設下層層圈套;以銀行卡欠費、涉嫌洗黑錢或賬號被犯罪團伙利用為名,打電話誘騙、恐嚇當事人將資金轉移到所謂的「安全賬戶」,再通過網上銀行將資金迅速轉移,非法牟利。事實上,司法機關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安全賬戶」。 由於詐騙人往往掌握受害人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特別是個別不法網路運營商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任意顯號技術軟體,犯罪嫌疑人在實施詐騙時,可任意使受害人來電顯示為其所在地司法機關的電話號碼,受害人通過查詢確認這些信息真實後,很容易上當受騙。 電信詐騙犯罪背後的犯罪網路 電信詐騙的犯罪組織比其他犯罪組織更為復雜。這類犯罪組織往往是多個犯罪組織糾合在一起,分為導演組、話務組、取款組、網路組、洗錢組等,每組都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相對獨立運作,相互利用謀利。每組都有一個管理者,各個組織在實施詐騙前,要經過嚴格的上崗培訓。 導演組是這類犯罪組織的核心,操縱整個犯罪過程。他們負責編寫「劇本」,即打電話時怎麼說,對方懷疑後如何應對等。導演組還負責「分配」任務,獲得居民的通訊信息後,把這些信息分配給不同的話務組撥打詐騙電話;話務組的電話都是通過網路組負責的技術平台撥打出去的,這個平台從網路運營商那裡獲取線路,提供電信伺服器及改號服務等;一旦有人上當向賬戶打款,導演組立刻將大額款項分流到數個賬戶里,然後派取款組在最短的時間內提取被騙款項;取出的錢被匯總後交給洗錢組,贓款最終流向犯罪分子手中。
那我們如何加強對電信詐騙的防範? 提醒大家在接到疑似詐騙電話或簡訊時,首先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核實,尤其是對方要求向指定賬戶匯款時,千萬不要匯款。或盡快告知家人或與朋友商量。從以往經驗看,騙子往往不讓對方有時間思考,很多人把錢一匯走就清醒了。且真正的公檢法部門如果要轉賬和凍結賬號,都有嚴格程序和書面通知,同時必須有兩位以上工作人員到場才能進行,不可能憑幾個電話就可以凍結賬號或讓人轉賬的」。 接到這類詐騙電話後,要主動向屬地公安機關或電信部門舉報,以提供線索便於破案和採取防範措施。 公眾在接到類似電話時,可以通過下列三個渠道核實信息: 1.撥打電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10000號進行核實; 2.通過當地公安分局的值班電話對「民警」身份進行核實; 3.撥打銀行統一客服電話,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咨詢。 我有四點建議,一是多看新聞多上網,及時了解電信詐騙的案例發生情況; 二是不管是什麼借口,只要號碼不熟悉,就不予理會; 三是在接了對方電話的情 況下,只需按對方號碼撥打回去,電話會打到被冒充的部門,一下子就能識破騙局; 四是不管什麼情況,不輕信、不轉賬、不給錢,因為公檢法司執法部門是不會要求當事人直接轉賬的。
3. 給大家說個股票詐騙例子:騙子推薦的股票怎麼這么准
1.機構內部人員薦股,能漲,賺錢可以平分,虧錢,那是市場不好。還有市場不好的時候,可能故意喊錯單,讓你去給他們的股票接盤。2.純屬騙子,蒙概率的。3.也有一部分牛人,當然,你要先看看他選的股票是不是真的能賺錢,要多看兩只。
4.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會承擔責任嗎》
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
1、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
(4)公司股票詐騙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公司詐騙,以共犯論處,以公司犯罪為主要考慮,或者主從分離: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 公司金融股票詐騙,我是剛來公司的員工,不知道公司是詐騙,也沒有業績,我會被判刑嗎
不知者無罪,明知而故為的,涉嫌共同犯罪。涉罪了即有刑事責任後果(判刑)。
6.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7)一中刑終字第01756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男,35歲(1972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06年11月13日被羈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於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1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趙某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與張紅軍(另案處理)在北京市崇文區天橋地區以販賣假古董為業。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昌火在天橋見趙某某與張紅軍在擺攤賣「古董」遂上前詢問。張紅軍、趙某某謊稱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後以人民幣2800元的價格賣給朱昌火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製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趙某某與張紅軍又到朱昌火家中,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賣給朱昌火1件仿古假玉獅子。後朱昌火到北京博古藝院做鑒定,證實所買物品均為假貨。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應邀再次到朱昌火家賣假古董時被群眾抓獲。後朱昌火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馬玉海、魯興紅、溫超遠、冀克剛證言,被害人朱昌火陳述,物證照片,文物鑒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報案記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情況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判決: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追繳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元,發還被害人朱昌火。
上訴人趙某某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欺騙被害人,且只賣出800元的物品,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趙某某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欺騙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於趙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其夥同他人以仿古製品騙取他人錢款,符合法律規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亦應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原判對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量刑,於法有據。故趙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趙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判處罰金的數額均適當,對追繳違法所得的處理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柏 軍
審 判 員 宋 磊
代理審判員 馬惠蘭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范慧娟
7. 在股票公司涉嫌詐騙,被取保候審
一、判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二、法定情節:自首、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