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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發行股票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8-21 02:11:12

Ⅰ 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是指沒有相關資質而從事相關業務賺錢,
擅自發行股票是指沒有經過批准自行發售股票.
簡單點比喻:第一種是中介性質收手續費,第二種是直接出售自己的資產.

Ⅱ 案例分析

你好:
有下列原因:
1 三方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應該是有限責任。
2 二名監事,不能是2名。
3 以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為權力機構,
4 協議還規定公司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Ⅲ 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行為有哪些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有非法發行股票、債券以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
2.行為人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這主要是指違反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或者對其中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內容作虛假的陳述或記載,或者對某些重要事實進行誇大或者隱瞞,或者故意遺漏有關的重要事項等。例如虛構發起人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企業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和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公司、企業所負債務和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故意遺漏公司、企業制訂的重要合同等。「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實際已經發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如果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但只鎖在辦公室抽屜里,或者還未來得及發就被阻止,未實施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否已經發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3.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必須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後果嚴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的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投資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造成他們的破產;破壞了債權人、投資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安定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等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情節。
根據刑法規定,對構成犯罪的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和其他企業法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中飽私囊,落入個人腰包,則屬於貪污行為或侵佔行為,應當分別依照刑法貪污罪、侵佔罪的規定處罰

Ⅳ 公司法案例分析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但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千萬元。該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萬元注冊資本符合規定。
3. 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出資資本的 20%, 而火炬廠的工業產權作價已超過了注冊資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規定。
4.《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 ,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 總數的
35%o兩個發起人的出資所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未達到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1.《公司法》第137條規定了下列新股發行應具備的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轉增股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發行前3年連續向股東分配利潤為必要條件。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財務會計文件」包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財務會計報告等。「虛假記載」指故意的隱瞞重大事實和不實陳述。
(4)公司的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備了上述條件後,公司才有可能發行新股。
2.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應當明確新股的種類和數額,新股的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股東大會做出新股發行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F公司不經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違法行為。
3.《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F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虧損,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而且為規避法律沒有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違法情況嚴重,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應對其實行處罰,根據《公司法》第210條的規定,對F公司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款。此外,還應對違法行為直接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視其違法責任的大小,給予警告或罰款。

Ⅳ 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 具體行為表現有哪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情節嚴重,鄭某系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Ⅵ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個人和單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事業單位)。
二、有學者認為本罪與騙取發行股票、債券罪均為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量刑也相同,因此本罪包括後者,可只定一個罪名。實際上該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是騙取同意,是經過許可的,擅自發行則完全是自作主張行為。
三、本罪規定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四、要注意區分本罪同集資詐騙罪的不同點。一是犯罪客體不同,一為財產權和金融秩序,一為證券市場管理制度;二是犯罪目的不同,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再歸還,而擅自發行只是想暫時套取以後歸還;三是方法不同,一為隱瞞真相進行詐騙,一為公開活動非法引進資金。
五、本罪主體在承擔刑事罰沒處罰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首先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先執行刑事罰沒,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六、本罪是新設立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其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

Ⅶ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Ⅷ 非法融資的界定 幫我看下這個案例 分析下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你的案例 確是非法融資 甚至有傳銷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