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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新三板股票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6-03 18:02:50

⑴ 財務報表案例分析題求解

新三板在14年-16年期間還是很火爆的,掛牌的企業在16年迅速增至10000多家,其中很多都是參差不齊的小企業。因為新三板公司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是協議轉讓,雖然流動性不是很強但好歹給股東提供了一個高溢價轉讓股份套現的可能性。當然要提高轉讓溢價就要盡量體現好的會計利潤,所以新三板企業有虛增利潤的動機。
這家公司造假的手段在案例裡面已經說的很清楚了。第一就是吧主營業務成本計入長期資產——生物資產里了。第二就是通過關聯方交易用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簽訂銷售合同。前者減少了當期成本,後者提高了當期的收入,因此累計虛增利潤1291萬元。影響利潤表的科目主要是: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者管理費用)、營業利潤、所得稅費用、凈利潤、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⑵ 新三板股權銷售違法嗎

您好,這個不違法的。現在國家提倡這個的

⑶ 操縱新三板股票價格違法嗎

答:
只要涉嫌操縱股價,無論是主板、創業板還是新三板都算違法行為。

⑷ 國誠投資是正規公司嗎

2017年,深圳國誠投資咨詢上海分公司與藝鼎公司合作違法銷售新三板股票!
當時的國誠上海分公司法人谷城親口承認新三板錦聚成公司股票就是國誠公司選的!在當時的藝鼎公司新三板股票銷售總監姚遠授意下,銷售總監陳正偉和銷售經理黃龍飛指揮推銷員黃楊煬將天津錦聚成公司總經理弟弟一元一股的原始股以8元高價推銷售賣給我,國誠上海分公司不僅為藝鼎公司總經理桂玉成提供辦公室(原國誠銷售總監陳正偉親口指認),還為新三板公司路演提供場地(我和其他兩位同案受害者張*耀、夏*香都去商城路618號良友大廈11樓當時的國誠上海分公司聽過),國誠上海分公司法人谷城更是為我和其他同案受害者(包括張*耀及其他人)提供長達1-2年的後續客服服務。藝鼎公司已因此案犯罪於2021年7月被判刑。
騙局敗露以後,國誠上海分公司現在的運營總監石旦拒不退還本息,妄圖抵賴!在我去其公司大樓附近正當維權10分鍾後欲去午餐時,石旦與客訴部朱超群非法擋我去路侵犯我人身自由!
品行如此惡劣的人運營的公司你還敢找他們去咨詢股票嗎?!
我的觀點:
炒股全靠自己運勢!花高價咨詢磚家真的很傻。大勢漲時,雞毛飛上天!漲多漲少而已。大勢跌時一地雞毛!所有指標失靈!所有磚家啞巴!尤其別找有違規違法史的,敢違法的人會為你利益考慮?想想它為什麼會違法?是不是為了私利?

⑸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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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我公司在新三板掛牌上市了,一個行政案件的敗訴對上市影響大嗎主要影響上市的是哪些情況

行政案件的敗訴是否對公司未來IPO構成影響,主要看該行政案件會否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構成影響。
比如一個專利權的敗訴,如果貴公司因為該專利的敗訴而影響到了主要產品的銷售,那肯定會受到影響。
如果因為該行政案件的敗訴,未來IPO的時候無法讓相關部門出具無重大違規證明,也會受到影響。
如果因為該行政案件的敗訴,導致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受到行政處罰之類,則需要進一步評估其影響大小。
其他的一般敗訴沒關系的。

⑺ 三板原始股買賣騙局,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10月8日消息,證監會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場發展的文件即將公布,將包括分層等制度安排。這將是證監會首次對新三板發展做出全面部署[1] 。
新三板市場五大「騙局」 你不可不知
2016年05月06日 13:19
來源:
編輯: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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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新三板一年多來,從案頭研究到實地調研,期間接觸了不少新三板中介服務機構(包括真心務實的、也包括純忽悠的)、新三板掛牌非掛牌公司高管以及個人投資者。不得不說,新三板這個新興資本市場中,著實亂象叢生。這個市場中存在著大量打著為企業服務而玩弄資本手段的中介服務機構、也存在著忽悠個人投資者的無良公司,Wayen今天希望通過五個問題,來提醒投資者、掛牌企業在新三板市場投資中切莫輕信所謂的天上掉餡餅的謊言.
1新三板是國家戰略,不要多想,掛牌就能賺大錢?

很多市場上新生的所謂中介服務機構,為了擴大自身業務量,會想盡各種方法給中小企業洗腦。最常用的一套說辭便是新三板為國家戰略,是歷史潮流,企業掛牌後一定能賺大錢。不錯,從新三板的戰略定位來講,新三板市場處於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奠基層,為中小創新創業企業進行資本服務,也是國家級的戰略。但問題是,是否搭上這班車,就能實現財富增值?
通過之前的數據收集,截至2016年2月27日,新三板市場掛牌的5770家企業中,有55.34%的企業自掛牌日起股票成交量為零,也就是說,新三板市場中自掛牌伊始便沒有成交過的所謂「僵屍股」佔到一半以上。這說明什麼?目前市場上至少有三千家企業付出了大量掛牌成本,然而並沒有享受到任何所謂的國家戰略紅利。
一個稱職的服務機構是與企業平等的交流,企業作為企業信息的甲方,服務機構作為市場信息的甲方相互溝通。這也是我們在企業調研中,反復與企業管理人員探討新三板市場成本與風險的原因所在。簡單來講,新三板作為一個創新型的資本市場,定位更加市場化,並非適用於所有中小企業。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掛牌新三板主要面臨以下主要成本問題:
規范成本、監管成本。新三板作為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其掛牌企業在地位上成為公眾公司,接受股轉系統和證監會的監管。因而企業的管理結構、股權結構要進行重整規范,同時包括企業改制、出資到位、公司決策程序等等問題都涉及到企業重大的調整變動。而掛牌期間的審計、信息披露一旦疏忽,企業在資本市場可就不那麼好混了。
稅收成本。很多中小企業在掛牌前,依靠稅收籌劃(很多是靠偷稅漏稅)活的逍遙自在,但是被很多中介忽悠到新三板後,一切財務信息公開,稅務機關查你很容易。此時很可能之前幾百萬的稅收要補上,企業又沒什麼交易,而想回到從前已經是不可能。這里特別說明的一點,之所以很多地方政府給予企業掛牌補貼,除了業績目標外,也包含了企業掛牌後所繳納的稅收因素。
控制權流失風險。企業公開轉讓股權,後續增發股票必然會導致原有大股東股權的稀釋。另外,公司決策程序的規范,使得公司決策要按照股權投票決定,從前一家獨大的局面很可能成為過去時。
所以,即便是國家戰略,也要認真分析成本與收益。一些中介就是看重技術出身的企業家不懂資本市場,渴望做大做強的急迫心態忽悠。如果僅僅是抱著跟風、獲得政府補貼、「上市」圈錢的想法,這個市場真的不太適合。
2市值管理交給我,究竟是管理還是炒作?
新三板市場的發展,也帶動了一批打著市值管理幌子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滋生。
市值,簡單理解就是股價和股本的乘數,由於股本相對來說是比較穩定的,所以一般情況下,市值的管理都離不開股價的管理。無論是機構研究還是投資者投資,目前市場上對股價的判斷基本是基於市場比較法,更細化的講,是基於PE倍數來評判的。根據此種方法,股價就是每股收益和估值倍數的乘積,細化到這一步,可以看出來,市值管理有兩個重要的因素:一個是公司凈利潤,也就是公司的基本面;另一個,就是市場的預期,估值倍數。要真正實現企業的長期發展,獲得資本市場給予的增值,兩個因素缺一不可。
而目前市場上,大多數小中介企圖通過短期的股價炒作來拉升股價,好一點的,會為企業拉幾個名人站台、或者炒作資源對接,達到短期的股價提振作用。但是,市場上沒人是傻子,尤其是新三板市場,更多的是機構投資人,基本面好不好,公司概念怎麼樣,多數投資者還是一眼就能看出來的。很多接受所謂市值管理的掛牌企業,通常情況只能打碎了牙齒往肚子里咽。
這里簡單講幾個新三板市場冒牌市值管理的手腕。前面講到,市值一方面依靠市場預期,另一方面依靠公司利潤,兩者是有一定內在聯系的,市場預期除了行業趨勢、政策出台等因素外,一個擁有較高估值倍數的公司往往要有利潤高速增長的預期才能支撐得住。簡單來講,市場預期的很大一部分源於公司利潤的高速增長。所以,那些忽悠企業完全交給自己做市值而忽視企業自身盈利情況的中介服務機構,往往都只是流於表面的炒作股價而已。
另一方面,如果企業將市值簡單的理解為股價,那麼更加容易落入無良中介的圈套。要知道,新三板市場目前為大眾詬病的一點就是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在這個市場中,短期內簡單將股價拉低或抬高是相對比較容易的做法。比如剛剛掛牌的企業,採取協議交易,在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我用幾手的交易量,足以對標的公司股價產生非常巨大的波動影響。那麼,一些中介機構在簽訂的合同中,只將股價作為服務標准,不考慮成交量的多少,這種服務對於企業來說風險是非常大的。
3掛牌前最後獲得原始股的機會,掛牌是否必然增值?
這一問主要針對某些未掛牌公司尋求投資人購買原始股、以及一些中介機構推出的原始股購買項目所需要考慮的內容。
隨著新三板逐步走進大眾視野,很多中小投資者也希望能夠走進這個市場,趁機撈兩筆,可是很遺憾的告訴你,新三板市場從創立起就不歡迎中小投資者入場。一方面由於戰略定位的原因,市場中大量中小企業投資風險確實很大;另一方面,這塊市場化的資本交易試驗田,經不起專業性較差的散戶折騰。
因此,某些企業和中介打起了掛牌前引入個人投資者的主意,企業為了更多的引入資金、中介為了拿到傭金,打著公司將要掛牌,最後引入原始股的幌子圈錢。很多投資者沒有自身的專業判斷,再加上對新三板耳濡目染,便動了心,甚至拿出自己的養老錢投資。
新三板市場接納的是中小創新創業企業,這個市場與主板市場存在著天然的區別。主板市場由於監管部門和券商掌握著上市通道,主板供給端相對稀缺,上市公司往往有著較強的流動性溢價,這也是為何主板公司的原始股能夠在IPO後的幾個交易日能大幅漲停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回到新三板市場,由於定位不同、功能不同,這個市場的准入門檻要低得多,呈現出與主板相反的情況,也就是市場供給端要遠遠超過需求端。在市場容量不斷膨脹、而市場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市場必然走向分化。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新三板市場超過一半的企業根本沒有交易,大量的企業日均交易量不足十萬股。另外,企業掛牌後如果你的原始股想轉讓,必須有對手盤,對於流動性非常差的公司,很可能出現你急於用錢,但是手中的股權無法轉讓或以非常低廉的價格轉讓出去的情況。
所以,掛牌後企業原始股與股價增值並不存在必然聯系。對於新三板原始股的態度,更多的要求投資者的專業判斷。因為新三板市場掛牌企業整體處於企業生命周期的前端,或者叫成長期,投資邏輯更加趨近於VC或PE。如果真的對掛牌前的原始股動心,最好先搞清下面幾個問題:穩賺的生意為何會找到你?公司基本面如何?大股東是否有實力有背景?公司業務質量如何、運營模式怎樣?未來有無大的運作意圖、可行性如何?
再次提醒,新三板是一個投資周期前端的市場,風險很大,要相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4資源對接,相愛容易,相處難不難?
與市值管理相聯系的,目前很多中介機構稱自己手中有很多資源,不僅包括資產、公司,甚至能將某國領導人對接給服務標的。有些中介服務機構將其作為市值管理的後續服務,稱作協作效應,有些服務機構乾脆單干這一項服務。
如果關注主板市場,可以發現近兩年主板市場確實處在一個並購重組熱潮中,其中不乏一些新三板的並購標的,甚至一些體量較大的新三板掛牌企業開始尋找收購主板的上市公司機會。似乎市場的熱潮給了企業家一種錯覺,似乎好的資源遍地開花、收購和整合資源可以迅速提高知名度和市值。收購標的從來不是某家中介為企業准備好,靜靜地等你來簽合同的。資源的整合更像企業間婚姻,更多地是主動地去尋找、溝通,在修成正果後還要不斷地磨合。在市場中收購資源,起碼要經歷事前確立自身戰略目標,設立自身發展規劃,與第三方溝通,盡調,談判,交割,事後整合等等非常必要的程序。因為是整合資源是要花出成本,並期望獲得收益的,並不是說請了某位名人來站台,或者收購了與火熱概念相關的小公司就能吸引資本。況且,市場中以掌握大量資源著稱的券商們,對於並購重組、資源整合也非常慎重,一件整合項目往往動輒半年的時間才能完成,市場中的中小服務機構又何來的勇氣為各位企業家迅速對接呢?
曾經有一家非常可惜的新三板公司,在收購了某家企業後,卻逐漸被後者的管理層運用手腕將原有公司的股權讓渡。讓人倍感擔憂,這樣的案例在新三板市場中會不會越來越多。
5資本運作or資本傳銷?
由於自身投研能力低下、服務水平堪憂,很多中介服務結構實際上都多少帶有傳銷性質。到處廣收弟子,將自己包裝成所謂大師,以一種居高臨下的姿態去給中小企業主洗腦。說白了,就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來忽悠你。一個稱職的專業中介服務,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態度來服務,更多的精力放在專業的研究與服務上面。
其實,只要企業家多少了解一些新三板的基本常識,就能產生很多疑點,也不至於被牽著鼻子走。舉個簡單的例子,某些中介服務機構通常會混淆新三板掛牌與上市的概念,將掛牌直接講為上市,這種情況只能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中介機構故意混淆,以此來誇大市場作用,達到招攬生意的目的;另一種情況,是其真的不知道兩者的區別。但無論哪種情況,至少證明中介機構專業性值得質疑。但從法律監管層面來說,主板公司與新三板公司兩者就存在著本質區別,上市公司更多地適用於《公司法》、《證券法》監管,而新三板掛牌公司主要受到《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約束,兩者在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著較大的差別。如果一家號稱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在大肆混淆上市與掛牌,其專業性程度可見一斑。
總之,隨著新三板的市場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開始接觸資本市場,而大券商集中在主板,使得市場冒出來打著資本服務幌子出來騙錢的機構,這些機構的共同特點就是會忽悠。而大量的中小企業管理團隊對資本市場的理解不夠深刻,導致一些無良機構趁機撈錢。此篇文章希望能夠給初入資本市場的中小企業家們一點點啟發和警示。

⑻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
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74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