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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買股票離婚時分割

發布時間: 2021-08-06 04:10:33

Ⅰ 結婚前購買的股票離婚後是否能要求分割

如果股票產生了收益,對於盈利部分,可以請求分割。否則的話,股票是婚前購買,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Ⅱ 男方婚前炒股,婚後借款炒股虧損,離婚時該如何分割債務

男方婚後借款炒股虧損,離婚時女方不要承擔債務,因為這些錢不是用於家庭開銷,所以女方不要承擔債務。

Ⅲ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用於購買保險、股票、借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保險是屬於個人的,這個沒辦法分割的,不過有些法官還是要看一下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的~
另外股票的這個事情,最好能舉證我買股票得錢來自於婚前,例如我賣了婚前的房子,這個錢直接到了卡里,然後卡里的錢去買了股票,這樣就對得上,也能被認定是婚前財產的

Ⅳ 關於離婚股票的分割

婚前的20萬為個人財產,但婚後增值的6萬為共同財產,我處理過類似的案例,但如果一方是很富有的人,比如婚前是2億,婚後增值2億,這種案例一般是協議離婚(這種情況下,一般都屬於約定財產),不會鬧到法院要求裁決。
一 方:20+(6+12)/2=29萬
另一方:(6+12)/2=9萬

附: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於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Ⅳ 離婚時有價證券如何進行分割,婚前股票怎麼進行分割

婚後取得的有價證券需要進行分割,分割價款有難度的,可以按照數量進行分割。至於婚前的股票,原則上為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因涉及買入賣出等行為,因此需要以登記結婚為時間節點,對婚前的價值跟婚後的財產增值予以分別,之後分割。

Ⅵ 一方婚前授予,婚後歸屬的股票,離婚如何分割(以

一方婚前贈與的股票,屬於個人財產,如果離婚,該股票不能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Ⅶ 婚前買的股票離婚時要分嗎,離婚時股票應該怎麼分

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應該屬於雙方經營性收益,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