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給錢給朋友幫我買股票,我也不知道他買沒買,後來他說虧了算詐騙嗎
不算,你既然給他錢就是信任他,賺了是你的虧了也是你的,股市機會與風險並存,贏了要知道走,輸了要認輸。
⑵ 出錢給別人帶著炒股好嗎
委託他人代買股票造成經濟損失,受託人的行為構不成詐騙罪。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5年3月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⑶ 朋友把錢放我賬戶炒股、指定買賣、如果我私自操作什麼後果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只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相關證書的人才有資格代替別人進行股票投資工作。
即便取得了資格,也只能以基金的形式,而不是個人賬戶。
如果你自己操作了,屬於違法。輕則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賠償損失,重則追求刑事責任。
⑷ 請問已下,開的股票賬戶如果交給別人代炒股,會有什麼風險嗎,賬戶里的錢會被轉走嗎有個朋友說幫我炒股
如果是單純幫您炒股資金是沒有什麼不安全的。前提是:
1、確定對方炒股比你強(否則還不如自己操作)。
2、確定您信得過對方(也可以草簽一個協議,小人後君子穩妥些)。
3、確保別讓對方單獨接觸您本人身份證(沒有您的身份證辦理不了相關信息變更)。
4、股票資金賬戶只關聯一個自己名下的銀行卡(股票資金賬戶轉款只能和關聯的銀行卡間互轉)。
從情理出發,對方幫您盈利較多時可以適當給人些報酬或稱獎勵,這樣對方盡心盡力,您也不覺得虧欠對方。
(說白了,其實最好還是自己的錢財自己支配、自己操作,盈虧自負。免得最後連朋友都沒得做了)
祝您投資愉快、股市好運。
⑸ 人家自願給我錢,我帶人家做股票,會構成詐騙罪嘛
委託他人代買股票造成經濟損失,受託人的行為構不成詐騙罪。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5年3月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操盤手主要是為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當然,操盤手是人不是神,也不是每單必賺,委託人應當以平常心看待盈虧。
投資人如果是自願出錢讓普通股民代為炒股,屬於一般民事代理行為,出現虧損自然由投資者承擔不利後果,除非有證據證明代理人存在主觀故意,出資人一般很難追究其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⑹ 給錢別人幫忙操作炒股有什麼風險么
可以肯定地告訴你,他是絕對不能直接跳過銀行卡,把股票賣了拿走你的錢的,
其它的你基本上都可以不用擔心,你唯一所要擔心的是,
他會不會使你的資金帳戶發生虧損的問題,
建議不要把自己的帳戶交給別人來操作,
除非是你可以信任的人,
⑺ 能否拿錢叫朋友代買股票
無所謂,主要是看你兩人的關系--------話說,反正都是別人操作,你可以考慮基金啊。
⑻ 別人替我炒股可以把錢轉走嗎
資金如果存在自己的資金賬戶里,原則上他不能取走錢。
接受別人委託,替別人炒股票,不違法,委託有效,屬於民事合同關系。
委託是一個類,它定義了方法的類型,使得可以將方法當作另一個方法的參數來進行傳遞,這種將方法動態地賦給參數的做法,可以避免在程序中大量使用語句,同時使得程序具有更好的可擴展性。
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⑼ 錢在我銀行卡里,告訴別人帳號讓別人幫我買股票,能把我的錢騙去嗎
不能 放心 這種方式股友中有很多 如果你看到那人買了什麼股票 能不能告訴我一聲。。。。謝謝
⑽ 給錢找人帶著炒股票合法嗎
1、毫無疑問是非法的,是證監會不允許的;
2、證券公司員工目前暫不能為顧客開展股票代理業務,而一些公司代客炒股屬於合同法中委託理財的協議性質。雙方之間的條款雖有約定,但真正執行到位很難,最後股票若是虧損,投資者追究責任、挽回損失的難度比較大。
3、若將資金交於所謂的民間牛人炒股,賺錢了還好說,虧損了誰來保障你的利益;
4、從事金融類理財活動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必須具備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特許經營資質。要注意這些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是否包含投資管理,一些沒有這些資質的公司是踩著紅線做投資理財業務,背後潛藏風險更大,應當格外小心。
5、相關案例:2011年,所謂的「民間股神」田軍校「代客炒股」。控方認為,田軍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4/19/c_1213214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