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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可以買股票不

發布時間: 2022-12-10 03:04:07

㈠ 住房公積金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工資性質,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的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均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在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前款所稱職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合同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並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委員會,是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領導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和使用計劃;
(三)審定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算、決算;
(四)負責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協調工作;
(五)管理和監督同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六)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各級住房委員會設辦公室,具體負責住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承辦對同級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和核算;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五)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職能;
(八)執行同級住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信貸業務,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管理中心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 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新設立單位必須自批准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單位錄用職工,必須自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被重新錄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啟封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市(縣)可以按省規定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管理中心繳存。管理中心應當於收到住房公積金當日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也可以採取同城特約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歸集。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年結算。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後本息自動轉存。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按本條例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清償。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條 使用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執行。
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度末根據住房公積金來源和本條例規定的使用范圍,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住房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含利息,下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核,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職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經管理中心批准後,由申請人到委託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第二十七條 按本條例規定的增值方式產生的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並按規定提取建立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規定的使用范圍外,管理中心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出借,不得將住房公積金用於房地產投資、經營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用住房公積金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及時糾正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住房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行使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職能。各級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前,應當徵求財政部門意見。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管理中心歸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及其財務收支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應當接受年度審計。
第三十二條 省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市、縣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縣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省管理中心報送財務會計、統計等報表。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儲存余額,實行對帳制度,每年對帳一次。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後的三十日內向單位送交對帳清單,並由單位及時書面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帳戶查詢制度,完善查詢系統,為職工和單位無償提供查詢服務。
單位、職工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儲存額不符並要求復核時,管理中心應當在單位、職工提出復核要求之日起三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9月30日前,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的報告,登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七條 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封存、啟封、對帳等手續的,職工有權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或者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並可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並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職工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沒收非法所得,並對騙取人處以被騙取貸款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金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並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向社會公布虛假情況的,由同級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並可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並可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借住房公積金的;
(二)將住房公積金用於房地產投資,經營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三)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委託金融機構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是經政府或者有關領導人決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以外的企業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㈡ 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否進入股票市場

社保基金有進入股市但不是全部,是有比例限制的。住房公積金不能進入股市。社保基金風險投資部分也不能全部買股票,也有比例限制。
股市上漲的原因是價值回歸。

㈢ 什麼是公司公積金有哪些來源有哪些用途

1、公司公積金又稱公司的儲備金,是指公司為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一種款項,不作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
2、公司的公積金來源:一是股票溢價發行時,超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二是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積金;三是股東大會決議後提取的任意公積金;四是公司經過若干年經營以後資產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從外部取得的贈與資產,
3、公司公積金的主要用途:
(1)彌補虧損。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即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都可用於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
(4)特殊情況下可用於分配股利。

證券公司帳戶買股後的公積資金是可以領取嗎

首先呢你的證券公司開戶之後,你只能用現金去交易,去買股票。買了股票之後呢,如果這家公司經營的特別良好,他會把一部分的錢拿來給你們分紅利,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股票,他會分給你每年可能有一次如果經營好的話可能會兩次,如果經營不好的話可能一次都沒有。

其次呢嗯什麼攻擊就是什麼?公積金啊,紀律是不存在的,只有住房公積金你每年都可以提出來一部分去,如果可以的話你可以提出來去投入到股市,這個主要還是看你自己,然後呢?在炒股之前,我的建議是應該去系統的學習一下,那這樣才能夠虧損,就減少你的虧損的這個幾率,增加你贏錢的幾率。

當然如果你特別懶,特別不想學習,那也可以,你只需要去選一隻,特別優秀就是分紅,每年分紅都很高的,這樣的股票長期持有就可以了。一般一年掙個10%以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一定要長期持有,只要一要有一點閑錢就投入有一點閑錢的就投入較長期吃葯,要麼就是買一些股票型的基金,那這樣也是能夠達到預期的10%銀以上的這樣的一個收益,當然還是要長期持有,然後適當的做盈利變現。

㈤ 公積金的用法與作用意義

公積金的用法與作用意義

大家都知道公積金是個好東西,但是大家知道公積金的用法和意義嗎?不知道的話就一起看看本文的介紹吧!

公積金的用法

用法一:購房

1.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

2.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用於首付

3.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償還本息

4.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償還本息

用法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建修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建修房的費用。

用法三:租房

1.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2.支付市場租房房租提取

用法四:提取父母住房公積金購房

1.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2.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3.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用法五: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並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退休的;

(二)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三)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六)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

(八)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用法六: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

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用法七: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公積金的作用意義

依我國《公司法》第179條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公積金的作用主要有:

1.彌補虧損。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即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都可用於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

4.特殊情況下可用於分配股利。一般來說,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為維護股票信譽,在已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公積金的常見問題

1.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繳存職工”指的是什麼?

答:“繳存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

(1)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領取工資的人員;

(2)離崗學習、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但是仍保留工作崗位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3)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人員。

3.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沒有戶口限制?

答:只要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戶口在農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響住房公積金繳存。

4.歸集管理都包括那幾項?

答: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啟封、結算等。

5.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誰?

答: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6.怎樣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登記開戶?

答: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網點領取相關表格並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提供:(1)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加蓋公章和財務章);(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表(加蓋財務章);(3)在職職工工資發放名冊(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並加蓋財務章);(4)法人身份證(行政事業單位帶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一份;(5)營業執照(行政事業單位帶機構成立文件)和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7.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怎樣列支?

答:(1)機關在預算中列支;(2)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3)企業在成本中列出。

8.新設立單位怎麼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答:新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9.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有何規定?有何作用?

答: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在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位職工只能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必須進行合並;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10.單位怎樣管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答: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並定期與住房公積金辦事機構對賬。

11.單位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怎麼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

答:單位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辦事機構辦理賬戶設立、賬戶轉移及繳存登記手續,辦理時單位需填寫變更清冊並加蓋財務章。

1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怎麼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

答: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辦事機構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辦理時單位需填寫變更清冊並加蓋財務章。

13.職工名字或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或有誤怎麼辦?

答: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職工名字或身份證號碼與本人的身份證信息不一致,單位或職工本人持職工身份證、單位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或公安部門證明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辦理更正手續。

14.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更怎麼辦?

答: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文件及單位出具的變更申請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辦理變更登記。

15.怎麼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是採取單位按月匯繳的方式進行的。繳存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應繳的部分,需在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辦理匯繳業務。單位首次和以後各月匯繳住房公積金時,均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轉賬支票或現金繳款單,其他表格均為附件,應根據情況分別填寫。

16.什麼是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聯合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行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它是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提取、還貸與個人儲蓄、結算、消費等各種功能的聯名卡。比如:建行住房公積金龍卡,工行住房公積金牡丹卡。

17.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怎樣確定?

答: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

18.每年什麼時間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答:繳存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變動的情況下,應在每年的七月份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繳存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每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沒有限制?

答:按照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低不得低於鄭州市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月最低工資標准。

20.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多長?

答: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足額補繳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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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公積金轉增股可以上市買賣嗎

可以買賣。轉增股要轉賬轉出到賬後才可買賣。住房公積金轉賬查詢的辦法:
1.登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查詢:進入官方網站通過「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鏈接,擊進入查詢頁面,輸入賬號(身份證或公積金卡號)及密碼,進入賬戶詳細頁面;
2.登錄公積金託管銀行網銀查詢:登錄公積金託管銀行,登錄成功後,進入的是網銀歡迎頁面,點擊導航欄「我的賬戶」欄目鏈接;進入「我的賬戶」頁面後,在左側功能菜單里找到「住房公積金」選項,點開「住房公積金」;根據自己需要選擇需要查詢的「我的住房公積金」、「查詢交易明細」和「查詢還款計劃表」;
3.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櫃台查詢:職工本人查詢需攜帶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單位經辦人查詢需攜帶單位經辦人持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原件、查詢職工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受委託人查詢需攜帶受委託人持查詢職工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委託書原件;攜帶資料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櫃台;查詢(列印)公積金繳存歷史明細(超過近一年半)的,須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前往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分中心)提出申請,職工可在5個工作日後領取查詢明細。

㈦ 住房公積金可以拿出來買基金嗎

不能取出買股票基金的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㈧ 股票公積金是啥

公積金,是指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留存利潤,包括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把這個金額除以公司的總股份數,即得到每股的公積金額,就是"股票公積金"。
在我國股票市場,公積金越高,送轉股的潛在能力就越強,但是否"送轉"則要以股東大會表決的方案為准,也可能會派現(現金分紅)。
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較多採用現金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以保證股東收益的穩定性,比如美國股市,我們看到基本都是派現分紅。與之相反的,在新興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較喜歡用股票股利和股票公積金轉增的方式進行分配,以迎合投資者。

㈨ 不買房公積金有用嗎

有用。1.在不買房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可以用於買車、裝修等個人消費,但是不能用於購買股票、基金等投資理財行為,如果銀行發現貸款用途不符,會提前收回貸款,搞不好徵信還會留下污點。

2.目前,很多銀行都推出了公積金信用貸款,公積金信用貸款跟公積金貸款沒有關系,它是銀行面向已繳納公積金的用戶推出的一種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和擔保。而公積金信用貸款的申請條件由銀行自行決定,每個銀行略有不同,一般情況下滿足一定公積金繳存年限與月繳存額的要求即可。不過公積金信用貸款作為信用貸款的一種形式,最長使用年限一般為3年。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㈩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購買股票嗎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途
1.購房、還貸。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
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3.租房。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4.父母給兒女購房。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5.銷戶提取全部余額。離、退休的;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6.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7.治療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