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請。上市申請。發行人在股票發行完畢,召開股東大會,完成公司注冊登記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2、審查批准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
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3、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1)申請書;(2)公司登記文件;(3)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
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5)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6)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訂立上市協議書。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協議,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5、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Ⅱ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條件
公司上市條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到證券交易所掛牌,進行買賣交易的方式;即股票獲准成為證券交易所交易對象的過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譽、信譽、形成外部約束,提高公司經營水平、溢價發行股票或者溢價配股,可以為公司籌集大量資金。可見,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上市具有極大的益處。各國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規定了較為嚴格乃至苛刻的條件。在我國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許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國有企業通過公司上市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 另有許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國內或海外上市。
(一)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各個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條件。《公司法》和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正式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對於股票上市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條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條件規定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法》對與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未作規定,應依據《公司法》的上述規定。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的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上市條件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於公司上市採取分部上市的方法進行交易。對第一部與第二部申請上市的公司規定了不同的條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條件為:有限責任公司實收股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額占實收股本額的比例不低於25%;記名股東不少於500個;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至少獲得一位交易所會員的指名推薦;已在上海市區設立過戶機構;至少在一份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定期公開公司經營狀況。
(2)在第二部上市的條件為:申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股本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占實收股本額的比例不少於10%;記名股東不少於300名。
2、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上市條件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營業記錄、資本數額、股票市價、資本結構、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動性等指標的不同,將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為三類。三類股票上市條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規定。
(1)一類股票上市的條件:該股份有限公司的主體企業設立或者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即實足營業記錄)應在3年以上,且具有連續盈利的營業記錄;實際發行的普通股總面值應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資產凈值與有限資產總值的比例應達到38%以上,且無累計虧損(特殊行業另行規定);稅後利潤與年度決算的實收資本額的比率(即資本利潤率)要求在前兩年均應達到8%以上,最後一年達到10%以上;股權適度分散,其標准為: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的0.5%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當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2)二類股票上市應當具備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的比率不低於20%,普通股實際發行面值應在1500萬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的比率不低於30%,且累計無虧損,資本利潤率前兩年均在8%以上;最後一年在9%以上;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的0.5%以下的股東持有股份之和,應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企業連續營業時間在兩年以上。
(3)三類股票上市的條件:實發股本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到10%以上;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
Ⅲ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有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Ⅳ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50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