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抵押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質押,按時付息,質押到期歸還借的資金,即可!如果股票市值下跌一定程度,也會賣出股票保本的
『貳』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
法律主觀:
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的方式:當事人就質押等相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書面質押合同。雙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記機關昌態申請質押登記。且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一)進行股權質押的登記流程如下:,1、攜帶相關材料到託管部進行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2、託管部辦理質押凍結;,3、出具質押凍結證明書。,(二)所需資料如下:,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3、質權合同;,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渣迅枯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為標的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作為融資一方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質在於質權人獲得了支配作為質押標的的股權的交換價值,使其債權得以優先受償。上市公司股權具有高度的流通性,變現性極強,是債權人樂於接受的擔保品。,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以分為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在法律適用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首先適用法律關於股權質押及權利質押的規定;其次,適用法律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再次,作為擔保的一種,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還要適用法律關於擔保的一般規定;最後,作為一種設定物權的民事活動,它還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質押登記。
法律客觀: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認為,在當事人辦理質押登記時,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因此,《擔保法解釋》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擔保物權是意定物權,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設定的。雖然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的種類有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之分。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法》對擔保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就質押合同而言,擔保期限屬於《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等)時,才導致無效。《擔保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走了一個極端。這樣的規定也不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因為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並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後解除了對出質股權的登記,這時候,即使按照《擔保法解釋》的規定,這個約定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質權仍然存在,那麼,這個質權如何行使是很成問題的。因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質人已經賣出出質的股票的情形下,質權是存在如洞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呢?還是由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輾轉而尋得原出質股票的現行持有人,而對其行使質權呢?無論何種情況,質權人都將處於尷尬境地。如果這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那麼,對這個價金法律沒有規定妥當的保全措施這種情形下,如果有質權存在的話,這個質權也與債權無異,只是一種請求權而已,而這又如何能擔保債權的實現呢?如果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權,那麼,因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質權人行使追及權時,原出質的股票已不知轉了多少次手,通過追及權的行使而使這多少次交易復原,這將是一種何等艱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說《擔保法解釋》的這一規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現實。但也正是這樣的規定最容易使有關當事方無所適從。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來說,如果質押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那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還是置之不顧?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是否構成侵權?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事後質權人又以《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在這個問題上,如果質押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告知當事人《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執意要求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已盡了勤勉盡職的責任,不應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以上內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擔保期限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到需要幫助的朋友。
『叄』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x0dx0a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x0dx0a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x0dx0a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x0dx0ax0dx0a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x0dx0a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x0dx0ax0dx0a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x0dx0ax0dx0a、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x0dx0a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x0dx0a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x0dx0a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肆』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且凍結一般最多幾輪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且凍結一般最多一輪。
(4)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公證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票時,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證券賬戶持有人名稱(姓名)、賬戶號碼,凍結股票的名稱、證券代碼,需要凍結的數量、凍結期限等信息。前款規定的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以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除以每股股票的價值計算。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
質權人申請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變價股票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案件當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且在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許。
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對在系統中被標記的質押股票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這一規定和第2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信用社是我國經濟市場上,一類較為常見的金融機構。相關的信用社的股權在辦理質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戶口本、股權證和先關所需的材料,按照債權人的相關規定,遞交相關的材料辦理這類相關的貸款。相關的借款人需要按時還款,保護自身的股權和合法權益。
『伍』 股權質押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是需要的,股權質押需要公證,公證時也需要准備相應的材料,涉及到股權質押的當事人。提到股權質押,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有的人因為急需要資金來做應急而做過汽車或房屋的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當中也擁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我們今天就先來對「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做個了解吧,讓知識面能得到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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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乃是種擔保方式,就是為了能讓債務得到履行而為其做擔保,債務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將其股權佔比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務人有權享受該股票的優先受償。在這里所顯示的「股權」不僅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而且也包括了這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上市的股票或還沒有上市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一般就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財務狀況出現異常,急需資金補充現金流。
一般這種情況需要進行股權質押:
若某企業由於近段時間需要資金2000萬,採用股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假如銀行借給他錢,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為了防止他無法償還銀行本金,因此,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可避免出現自己的利益損失的情況,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其實,公司在做股權質押時是有上限的,一般是股票質押的質押率5折到6折,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這最後的質押率水平,我們要憑據公司資質來確定才行。值得注意的是,股權能不能進行質押還是要看股權是否被凍結。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網及某些金融終端等查詢。要是在股市裡還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權質押信息,不是說僅重視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有分投資日歷朋友們可以收藏起來 ,裡面含有了這些值得大家關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相當於是一種融資工具,不僅能夠用力彌補現金流,還能夠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態。
但是,它會有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這樣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否是好的,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也都為了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情況的話,完全可視作利好,畢竟還是比較利於開疆擴土。另外,要是說流通的股票是你質押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有所減少,需求量的情況,基本是無變化的,拉升這個股票所要的資金量變少了的話,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這也表明了公司財務的窘況,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設股權進行高質押,要是導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的話,假如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形成負反饋,市場對該股的做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可能會引發股價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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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凍結的股票如何強制執行
一、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名下財產,股票是凍結對象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五十二條、《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投資權益。
凍結應經合議庭合議後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並向有關企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股東名冊或者其他記載股權的文件上進行凍結登記。
二、法院能強制執行股票帳戶嗎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
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
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
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
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
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
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6)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公證強制執行擴展閱讀: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
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
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
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