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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交易股票

發布時間: 2025-07-17 23:00:58

⑴ 新證券法對從業人員炒股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此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夠買賣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⑵ 新證券法對從業人員炒股規定

1. 證券法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在特定條件下不得買賣股票。具體來說,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在任期內或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 此外,上述人員也禁止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一旦成為這些機構或人員,原已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3. 對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4. 證券法還明確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圍,包括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5. 內幕信息是指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對該發行人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交易活動進行了嚴格的禁止。
以上內容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潤色,確保了內容的准確性和條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