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參與交易有兩種:一是增持,說明看好公司以後的發展,是利好的表現,所以市場上的人也跟著看好,股價會漲;一是減持,就是賣出股票,說明不看好後市公司發展,這是利空,股價會跌。
回購股票不是控股股東的行為,是上市公司用公司的資金來購買市場上的流通股,並凍結或者銷毀,以達到減少股票數量的目的,這樣剩下的股票業績會增長,分紅會增多,也是利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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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參股公司上市對本公司股價的影響
(1)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往往給公司帶來市場效應,從而推動公司股價的上漲;
(2)公司通過所持股份的變現或收取高額的紅利,帶來業績的改觀亦將推動股價的上揚;
(3)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4)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5)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我國頒布的新公司法中,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更名為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但意義不變。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轉上要依照新的公司法執行,上市公司不得私自在新公司法以外做額外的規定和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我們嚴禁進行內幕交易、私自篡改和私自轉讓。面對重大的經濟利益,還是要以法律為准繩進行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