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八部分
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
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
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
233、企業分立合同糾紛
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23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6、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237、企業兼並合同糾紛
238、聯營合同糾紛
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4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4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45、股東出資糾紛
24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47、股東知情權糾紛
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49、股權轉讓糾紛
250、公司決議糾紛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251、公司設立糾紛
252、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253、發起人責任糾紛
254、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259、公司合並糾紛
260、公司分立糾紛
261、公司減資糾紛
262、公司增資糾紛
263、公司解散糾紛
264、申請公司清算
265、清算責任糾紛
266、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267、入伙糾紛
268、退夥糾紛
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 270、申請破產清算
271、申請破產重整
272、申請破產和解
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
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
275、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276、追收未繳出資糾紛
277、追收抽逃出資糾紛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
279、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1)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80、取回權糾紛
(1)一般取回權糾紛
(2)出賣人取回權糾紛
281、破產抵銷權糾紛
282、別除權糾紛
283、破產撤銷權糾紛
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
285、管理人責任糾紛 286、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股票權利確認糾紛
(2)公司債券權利確認糾紛
(3)國債權利確認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
287、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1)股票交易糾紛
(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3)國債交易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
289、證券承銷合同糾紛
(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
(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
290、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
292、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1)股票回購合同糾紛
(2)國債回購合同糾紛
(3)公司債券回購合同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糾紛
(5)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293、證券上市合同糾紛
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296、證券發行糾紛
(1)證券認購糾紛
(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
297、證券返還糾紛
298、證券欺詐責任糾紛
(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4)欺詐客戶責任糾紛
299、證券託管糾紛
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
301、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30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Ⅱ 股價透支是什麼意思
本來合理股價只值10元。,,因為種種原因股價現在30那麼股價就透支了,,對於高成長 穩定 有良好業績 題材的公司來說如果股價現在15那不算透支因為炒作股票就是炒作一個預期
Ⅲ 中國股票2000年-2017
首先要明確一點:國家為什麼要建立股票市場,我認為最根本的目的是為國有企業融資,這是看待中國股市的核心,只有明白了這一點,才會明白中國為什麼是「政策市」,才會明白,為什麼幾年前2245點會開始走熊,才會明白周5為什麼會大漲。 可以說,中國股市的漲跌都是國有企業改制的需要,這是核心問題,至於民營企業,也都是陪嫁的丫鬟,當跟著玩就是了。交易所正式成立的時候,當時只有8個股票,就是所謂的老八股,當時實行的是1%漲跌幅限制,指數從96點開始,經過兩年到達1429,當時可以說是很瘋狂,後來波動極大,指數從1429點跌到386點,跌幅高達80%左右。1992年5月21日,奠定了中國政策市的基礎,當時,取消了漲跌幅限制,當天,大盤高開,漲幅高達100%,指數從600點漲到1200點,其中,幾個新股的發行礦升3000%左右,管理曾沒沒有潦倒市場如此狂熱,於是先通過輿論手段干涉股市,但是不管用,形態和前幾個月說風險教育的時候一個道理,各種媒體使勁唱空,但是指數依然上漲,後來採取了加快新股發行的方式來降溫,指數才開始跌到1000點。從這點可以看出,在90年代,中國已經奠定了政策市的基礎,這個時候的一個細節值得留意。當時市場太瘋狂,深圳市政府將漲跌幅限制從1%降為0。5%,並且買入方還要交納印花稅,此舉措導致了10個月的暴跌。比如,深發展從30元跌到10元,面隊這種局面,政府決定托市,就象周5為什麼要托市是一個道理。深圳市政府籌集了2個億決定救市,方法就是買進深發展,穩定龍頭,穩定大勢,通過救市資金絕密有序的行動,深發展的股價慢慢回升,2個月左右,從13漲到了25左右,市場在深發展的帶動下,逐步恢復人氣,政府的救市成功,這些回憶,充分說明了中國市政策市,中國的漲跌都是政府主導的。在政府托市以後,指數一路走高,這時候,政府開始「發揮」證券市場的真正功能:為國企融資,於是,第一次大擴容開始了,1992年,兩第上市公司共有54家,1993年,達到177家,擴容的勢頭很兇猛,1993年,指數達到1558點,但這個1558點,成了一到坎,用了7年時間才跨越,隨著發行新股的加快,市場進入低迷期,導致低迷的原因有幾個,一是上交所設備嚴重不足,二是金融市場整頓,金融市場的整頓是關鍵因素,指數大幅下跌,政府開始著急,1994年,政府發布了4個救市的措施,但是市場還是不見起色。這個時候,有一個案例去要說一下,就是開啟上市公司並購先河的深寶安收購延中實業,通過一系列的強行收購和發收購,深寶安成了延中實業的大股東,當然,後來證明深寶安是失敗的投資,但是這個事例絕對不能 小看,因為,企業的重組和並購是股票市場永恆的話題,是短期暴利的最大的一個話題。比如,雙匯為什麼會因為收購大漲,最近山東海化為什麼因為收購成為熱門話題,徐工科技為什麼那麼多人關注,就這個原因。上回書說到證券市場蕭條,政府的4個救市措施也不見效,市場甚至說要關閉股市,政府於是再次扮演救世主的角色。1994年,個大媒體發表新華社的稿子:暫停新股發行,並採取措施擴大入市資金範圍,市場再度亢奮,從300點漲到了1000點,從此,300點成了中國股市的鐵底。這個時候,還有一個案例值得說,不要走開,廣告後更精彩。管金生,這個神化中的人物,相信很多人沒有聽說過,在1994年粉末等場。要說中國股票市場有大鄂的話,管金生就是他們的爺爺。1992年,上交所首先向券商推出了國債期貨交易,這個時候國債期貨是不對公眾開放的,1993年,國債期貨向公眾開放,各路資金紛紜入市,,全國國債期貨的交易所達到14家,交易量達到3個億,這個時候,王股民他哥成了最大的贏家之一,而萬國證券的總經理管金生在歷史性的這個時間成了風雲人物。管金生聯合遼發等機構在327國債期貨和約上做空的理由是,當時市場傳言財政部對327國債進行帖利,但是管金生認為國家的財政很空虛,沒有道理拿錢來補貼,,這時上交所不知道,管金生已經超過規定持倉量,1995年2月23日,財政部確實要對國債進行貼利,而此時管金生已經持有巨額空單,而中經開為首的機構做多,本來管由於持有大量空單可以站住腳跟,但是他的聯盟機構卻不講江湖道義,突然空翻多,聯盟瓦解,管金生的賭性開始出現。面對巨額虧損,還開始大量的拋售共計2000億的國債,327國債被打回到147元,當日多頭全線爆倉,管金生從虧損轉為巨額贏利,,但是保證金根本沒有,說白了是透支交易,當天晚上上交所取消了違規交易,管金生損失了13億。管金生後來被判17年,也由於這個事件,中國的首個金融起火品種宣布取消,萬國證券和申銀證券合並為申銀萬國證券。由於國債期貨吸引了大量的資金,股市資金被分流,行情陷入低密,而隨著國債期貨的關閉,對股市又產生利好,資金大量的又流回股市 ,1995年5月18日,在國債期貨取消以後的三天內,上證指數上漲了300點,升幅達到了50%左右,這就是著名的5。19行情,這個時候,政府再次出手打壓股市,措施就是繼續發行新股,市場在經歷上次的擴容後,心理非常脆弱,5月23日,指數大跌16%,5。19屁股還沒做穩的機構和散戶全部被套,這個時候,還有個細節需要說,上面應該是5。18行情,寫錯了。在5。18行情後的幾個月,颳起了一股「議化」行情,為迎接議化上市,主力大肆吃進上石化和馬鋼,短短幾天,兩個票上漲30%左右,但是在議化4月11號上市後,上石化和馬鋼大跌15%左右,經典的第一次上演了「利好出盡就是利空」在經歷幾年的大起大落以後,績優股成了市場的主流,1996年,國務院想利用股市實現國企的改制和解困,下發文件要求國企進行股份制改造,引發了長達一年的牛市行情,指數在一年間上漲200%,1996年初,深發展和長紅已經跌到最低點,隨著上面利好的逐步推出,市場再度搏起,深發展從6元到20元,長哄從7元到27元,這個時候,政府再次出手打壓,連出12道金牌,,人民日報的文章、、漲跌幅10%的限制等,也陸續推出,在12月16到24日,上證跌掉30%,在期間,政府又安撫,說人民日報的的文章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在97年1月,指數又開始回漲,但是到97年4月,政府又開始唱空,,期間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等,導致了一段時間的熊市,到1998年5月,政府又開始托市,降息、降低印花稅等措施陸續推出,但是指數還是走低。這個時期的特點就是績優股受到熱捧,比如深發展漲了14倍。19995年5月,朱總理直接導演了長達兩年的牛市,以總理對一份內參的批示拉開了序目。那封內參是說股民對股市不滿的,總理批示後,發表了8條意見,包括基金 入市,降低印花稅等,,5月18日,證監會開會轉達了總理的意見。5月19日,兩市創幾年來單日最大的漲幅,成交量也比前幾個交易日翻倍,從這個時候開始,指數大幅上漲。5。19成為了牛市的代名詞。引領大漲的是科技股,東方明珠、上海三毛、中信國安等網路概念大幅度上漲,其他股也開始大漲政府這個時候更是火上澆油,平均每兩天就出一個利好,到2000年,網路股、大盤股、資產重組輪番表演,指數達到2000點以上。牛市被國有股減持終結,2001年6月,指數到了2245點,在國有股減持公布後,開始大跌。期間雖然後反復,但是始終沒有回到歷史高點。以後的大家想比都知道了,2005年,指數最低到了998點,尚主席的股權分置改革拉開了這次牛市的序幕,指數最高到了4335點。
Ⅳ 什麼叫透支
從字面上理解,透支就是支出的部分超過了其自由的上限。經濟上大部分透支都是信用卡透支和證券透支。在這里我們只解釋一下證券透支中存在的「透支交易」。
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在客戶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委託買進股票的價款,或者證券賬戶沒有證券的情況下,由證券公司為其提供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然後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
透支買賣證券可以以較少的資金投入獲取較大的利潤,但風險也大,具有相當大的投機性。透支買賣活動過於頻繁,將導致證券市場資金膨脹和秩序的混亂。因此,我國證券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信用交易,證券公司不得為客戶透支。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透支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Ⅳ 誰能簡單地告訴我股市327事件是什麼回事. 追加分 200 急!謝謝!
327」國債期貨事件的主角,是1992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庫券,該券發行總量為240億,1995年6月到期兌付,利率是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貼補率,但財政部是否對之實行保值貼補,並不確定。1995年2月後,其價格一直在147.80元和148.30元之間徘徊,但隨著對財政部是否實行保值貼補的猜測和分歧,「327」國債期貨價格發生大幅變動。以萬國證券公司為代表的空方主力認為1995年1月起通貨膨脹已見頂回落,不會貼息,堅決做空,而其對手方中經開則依據物價翹尾、周邊市場「327」品種價格普遍高於上海以及提前了解財政部決策動向等因素,堅決做多,不斷推升價位。
1995年2月23日,一直在「327」品種上聯合做空的遼寧國發(集團)有限公司搶先得知 「327」貼息消息,立即由做空改為做多,使得「327」品種在一分鍾內上漲2元,十分鍾內上漲3.77元。做空主力萬國證券公司立即陷入困境,按照其當時的持倉量和價位,一旦期貨合約到期,履行交割義務,其虧損高達60多億元。為維護自己利益,「327」合約空方主力在148.50價位封盤失敗後,在交易結束前最後8分鍾,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以700萬手、價值1400億元的巨量空單,將價格打壓至147.50元收盤,使「327」合約暴跌3.8 元,並使當日開倉的多頭全線爆倉,造成了傳媒所稱的「中國的巴林事件」。
「327」國債交易中的異常情況,震驚了證券市場。事發當日晚上,上交所召集有關各方緊急磋商,最終權衡利弊,確認空方主力惡意違規,宣布最後8分鍾所有的「327」品種期貨交易無效,各會員之間實行協議平倉。
1996年4月,萬國不得不與它當年最強勁的競爭對手申銀證券公司合並。1997年1月,萬國的管金生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
Ⅵ 宋寶鈴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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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細看
Ⅶ 中信證券違規對中信銀行有什麼影響
會影響銀行信譽,客戶、存款等一系列經濟。
一,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漏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操縱市場。指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具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證券市場違規行為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違規行為還會出現新形式,呈現新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其他違現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擅自發行證券。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提出申請,但山了不符合條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經批准;還包括批准後發現不符合條件,又予以撤銷的:以及個按照批準的方式、范圍、額度等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②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為股票交易迷規提供融資是指證券經營等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鼓勵或默許的方式,允許投資者透支購買證券或延長交割時間,然後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
③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回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募集到資金後,未經法定程序。將所募資金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行為。
⑤銀行資金違規人市。指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的股票申購、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都屬於中信集團,中信系三大機構中信銀行、中信證券、中信信託。
Ⅷ 錢某與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糾紛案有什麼樣的結局
徐光唐滿
案情簡介
原告:錢某
被告:某證券公司某某營業部
原告錢某系在被告公司某營業部開戶的股民,從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錢某從銀行的儲蓄賬戶往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上轉入資金3萬元,但因證券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傳輸出現故障導致錢某的資金賬戶多出了6萬元資金,即單邊賬。錢某當日在得知資金賬戶上無故多出了6萬元資金後,以其資:金賬戶上的全部款項購入某權證,且於當日拋出獲利,後又用其資金賬戶上的所有款項重新購入某股票。當日晚,證券公司和銀行進行例行對賬,發現了該筆單邊賬,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由證券公司負責調賬,因為該客戶銀行儲蓄賬戶上只有3萬元存款,銀行方面僅轉出了3萬元資金,從而使得證券公司被動地形成了透支融資的現象。次日,營業部工作人員與錢某進行了多次溝通,希望其能補足該筆透支資金或將相應價值的股票拋售填平資金賬戶上的赤字。但溝通沒有能夠解決問題,錢某拒絕了上述方案,並認為該筆錯賬資金是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與證券公司無關。營業部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於當日收盤之前將錢某股票賬戶上的用透支資金購買的相應股票強行平倉,收回透支資金。錢某以證券公司行為侵犯其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其股票差價損失並要求被告退回平倉的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
爭議焦點
該透支的6萬元的所有權之歸屬,強制平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審理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是否應對該強制平倉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應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而定。就錢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託證券公司為其購買股票過程,明知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僅為3萬元,加上賬戶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資金應為30233.43元,而錢某對證券資金賬戶在銀證轉賬後竟出現90233.43元的可用資金數額,不僅沒有進行資金來源的查證,反而貿然將全部資金投入股票買賣。且在1月9日證券公司向其說明多餘資金6萬元系銀證轉賬系統失誤所致,要求返還6萬元透支金額的情況下,仍拒絕退還。錢某明顯存在透支故意。而證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盤後發現透支,並在1月9日股市開盤時即與錢某進行溝通要求返還透支資金6萬元。金通證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將收盤但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對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屬於及時阻止錢某單方透支交易行為。首先,依據銀行與證券公司對2007年1月8日銀證轉賬業務結束後進行的例行清算,確認錢某的透支金額非屬銀行所有,應由證券公司對此進行調賬。故錢某超出自有資金余額仍購買股票,其行為已直接構成對證券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其次,證券市場的特性在於股票價格存在波動性,股票價格的變動並非可以完全預見,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轉移。如證券公司不及時強行平倉,可能造成損失,及發生損失迅速擴大的跡象,而投資者也很難有足夠的資金彌補虧損。所以,證券公司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將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行平倉,可以視同證券公司在一定條件范圍下的自行救濟,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提起上訴。
Ⅸ "操縱證卷價格罪"的概念是什麼
操縱證券價格罪的罪名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
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修正案的形式將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價格罪的罪名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特徵
經修正後的我國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③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針對單位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
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Ⅹ 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判多少年
一、什麼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中敏感的價格免受操縱和控制,使其准確地根據投資市場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的法則運動,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誠實信用的投資場所,我國建立了證券、期貨交易操作制度。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會在市場上造成虛假的供求關系,並且將從根本上破壞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感。
本罪違反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等,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企業債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虛買虛賣;二是買空賣空。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買空賣空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或者賣出自己並不持有的證券。買空賣空需以券商融資或融券為前提,故有些國家也稱之為信用交易或墊頭交易。客戶憑著自己的信譽,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公司開立戶頭後,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資金或股票參加交易。國外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政府允許一些證券機構在嚴格、規范的管理之下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作為激發證券市場的催化劑。因為買空賣空可為證券交易當事人提供方便,增大獲利機會。但是,一旦股價預測失誤,買空賣空的行為人也會損失慘重。在我國,由於證券市場的發育還很不成熟,股票市場投機色彩甚濃,為了使證券市場趨於理性和秩序,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的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均明文規定股票交易必須是現貨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許任何機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然而近幾年透支交易在全國各地頻頻發生。從透支的具體情況來看,一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為客戶保管的資金或股票進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戶利用證券經營機構急於多創利潤心理,經其同意,大肆進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其時間內獲得巨額利潤,但透支交易的行為人不是必然要對行情加以操縱。透支的結果確使行為人具備操縱市場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並非都是為了操縱市場。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似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我們認為在現在看來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
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井或空頭陷井,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我們認為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如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有關信息嚴重失實,而引起股市混亂的,為過失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二)本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著有關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情況的誘導下可能或實際作出不符合本人意願的證券交易行為,因而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存在著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大多數為證券、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人,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可見,一方面,兩者的誘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證券、期貨行情,後者是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交易記錄,另一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存在著差別,前者的誘騙具有間接性,後者的誘騙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騙者的主觀過錯程度要高些,相應地承擔更大的責任。
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