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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說服買股票 2025-08-13 1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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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股票交易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8-07 16:04:21

⑴ 想請教各位,如果開家公司是經營模擬炒股業務的,算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嗎

模擬炒股就是根據股票的交易規則,基於一種虛擬的平台,實現股票買賣的一種炒股手段。
一般設置市場每位選手起始資金為若幹人民幣,人們可以用這些資金進行股票委託買賣;
模擬炒股買賣的規則同證交所規定基本一致,包括:不能透支及買空賣空、T+1(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拋出)、撮合成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滬深交易所相同的交易時間和券種。
你可以去愛財部落網站去模擬炒股操作下就明白了,和實際沒什麼差別的,就是用的是虛擬幣,還可以晉級200萬實盤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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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涉嫌非法經營罪,現在是取保候審。最後會怎麼判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⑵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⑶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⑵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⑶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⑵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⑶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⑵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編輯本段量刑標准一、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二、非法經營煙草製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 (盒)以內的,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 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非法經 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 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 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 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⑶ 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有非法經營的行為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滿足以下條件有效。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公司法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還應遵守《公司法》的規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鑒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事項:
1、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①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a、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b、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②分析企業財務狀況 :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③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6、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①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②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③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7、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①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b、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c、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d、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並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e、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並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f、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②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b、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8、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⑷ 期貨配資涉嫌非法經營,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認定

股票說簡單就是買和賣,形象點打個比方這好比在一個菜市場買青菜豬肉,一群人每天都需要買入和賣出,而討價還價就是股票的交易價格。炒股說簡單點就是2個步驟:買和賣,但要做好這2個步驟,沒有一個所謂的大師或者專家敢說自己是包贏的,除非是內幕黑交易,但散戶怎麼可能獲得,所以就需要經驗累積和足夠的耐心。股票建議不要急於入市,可以去游俠股市或股神在線做下模擬炒股,先了解下基本東西,對入門學習、鍛煉實戰技巧很有幫助。
步驟1:選股,沒有絕對的好股,現在股票市場完全超出了自身價值的N倍,按理全屬於垃圾廢紙,投機代替了投資,所以沒必要去看什麼題材未來,只需要看你的股票是否套住了足夠多的人,然後你買進,你賺錢了,意味著別人把錢拿出來,追高我認為是一種不理智的行為,很容易把自己套進去,站在低的位置等待成本高的位置的人去拉升,是一種穩中求勝的硬道理,比如力帆股份 華泰股份 中順潔柔 榮安地產等給你參考,都屬於前位套住許多人的低估值股。
步驟2:如果選擇高位賣出制定自己計劃贏利的目標,到了那位置,發現許多人都被套進來的時候,就賣了,沒有幾個人能在絕對的頂部逃跑,也沒有人能在絕對的底部買進,這對散戶來說不現實。
紙上談兵再好,都不如實盤操作來的快,建議你新手的話,先拿出1/4或者1/3,強迫自己在這個資金內先做一段時間內做盤,別受漲的誘惑也別受跌的干擾,就使用那麼多資金,經驗上去了,自然水到渠成。
另送你幾字真言,你如果能真正做到,你也是股神:1分運氣,2分技術,3分經驗,4分耐心,可見,真正炒股賺錢的,最關鍵的是耐心,這也是許多老大媽連股票軟體都不會用,但裡面的股票個個賺百分之幾百的原因。

⑸ 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懂行的律師請進!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你叔叔是以非法經營罪被立案,主要依據是沒有股票經營資質而違法經營股票造成的,金額應該按照50萬計算。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我覺得還有改變罪名的可能,如果所謂的上市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那麼你叔叔可能就構成了非法集資的共犯。建議你及時與律師詳細溝通一下吧。

⑹ 非法經營罪要求主觀故意是什麼意思

在實務中,非法經營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會以自己「不明知違法」或「不知行為性質」來抗辯,律師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經營的主觀故意作為其無罪辯護的一大理由。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方面,是准確定罪量刑的必備要件。筆者結合自己辦理的一些非法經營類案件,對該罪的主觀故意內容作詳細論述。非法經營罪主觀故意認定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是否需要違法性認識行為
人犯罪時是否需要違法性認識,一直是刑法理論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對於違法性認識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也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主張,違法性認識是故意、過失之外的責任要素,是阻卻有責性的要素,應放在阻卻責任事由中予以考慮。有學者主張應放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考慮,是屬於故意的認識范疇。在目前司法實務界通行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下。本文將違法性認識放在犯罪主觀故意方面內予以評價。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事實本身的認識;二是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事實的評價性認識。後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前或行為時對自己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或是違反法律的主觀上的自我評價。但對於是要求行為人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還是僅具有違法性認識,抑或是兩者同時具備?學界有不同的爭論。
具體到需要討論的非法經營罪上,是否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違法性認識,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有觀點主張,非法經營罪屬於行政犯(法定犯),區別於道德犯(自然犯),系國家出於政策上的需要才被規定為犯罪,因此,本罪的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違法性認識。若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是被國家禁止的,則不能構成本罪。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如果以違法性認識作為非法經營罪主觀的必備要件。勢必會給司法實踐認定本罪造成以下兩個障礙:一個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一個是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需達到什麼程度。
違法性認識本來就只存在於個人的主觀意識之中,司法實踐中經常只能依靠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因此,如果要以違法性認識作為該罪必備的主觀要素,這無疑會給行為人得以借口不知行為違法從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機會。
此外,我國法律對於危害行為根據其危害性質和程度,分別用刑法和行政法規制。區別一般違法還是犯罪的關鍵就看犯罪構成的主客觀實質要素,只有行為達到嚴重危害社會且應予刑法懲罰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辨稱自己只是知道其行為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並不知道觸犯了刑事法律,是否就據此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們是否還需對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程度進行研究判斷,這又在本來難以判斷的行為人主觀心理活動中,增加了司法機關判定的困難,而且如何確定一個標准來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具有一般違法性認識還是刑事違法性認識,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對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的危害性質及程度,是否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是否達到了需用刑事法律規制的程度,一般情況下,是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及證據來作出判斷,不以行為人對此的認識作為依據。
因此,如果將違法性認識作為認定該罪的主觀必備要素,顯然是不符合我國司法現狀的。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可見,我國刑法採用的是行為人應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而無需必須具備違法性認識,但違法性認識作為社會危害意識在法律上的表現,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評價,如證據顯示行為人具備了違法性認識,則可以作為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的依據。二、行為人認識內容的確定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見,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理論界通常認為,犯罪故意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心理要素組成。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或是積極追究,或是縱容放任。即認識因素,就是指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意志因素,就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內容。
行為人的「主觀明知」是屬於意識形態的內容,是精神世界的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尤其在刑事犯罪中的行為人都會努力掩飾其真實意圖,造成了對其主觀故意進行司法認定的困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拒不供認故意的行為人,通常採用推定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心理。 我國司法機關在大量司法實踐中,對一些容易在主觀故意認定上發生分歧的罪名,總結出了一些推定行為人心理的客觀標准,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出台,指導司法活動,比如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走私犯罪主觀故意的「明知」推定標准,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推定標准等。從上述司法解釋中可見,我國關於推定明知的標准確定,通常是司法機關以行為的發生時間、地點、條件、手段等客觀特徵中,總結出來的一定規律或經驗法則。在司法實務中運用推定明知條款,必須以有證據證實的基礎事實中,梳理出更多與結論存在優勢聯系的已知事實,以作出合理的判斷。
目前發生的非法經營類案件中,大部分行為人都採用了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在表面合法的外罩下,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而一旦案發,司法機關會將公司的非法經營鏈條上其主要作用的人員一網打盡,而大部分人員在司法機關面前均以「只是在公司打工,不知道公司的業務是被禁止的」作為其違法行為的抗辯,比如在一起傳銷案件中,起著實際控製作用的主犯很「聰明」地、有意地規避著一些傳統傳銷字眼,比如「拉人頭」、「繳納入門費」、「上下線」等,使得其經營模式與傳統典型的傳銷方式在表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別,大部分被告人均以此辨稱「不認為這是傳銷」或是「不知道是傳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及證據情況,對行為人的主觀明知進行一個合理的判斷。我們通過辦理的一些案件,認為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1以前是否有過與本案認定的經營行為相類似的從業經歷。如在傳銷案件中,行為人有過從事傳銷的經歷,則可推斷行為人對傳銷行為的特徵是明知的,則在該起傳銷案件中,行為人當然具有認識到其行為性質是傳銷的能力;2行為人在該公司非法經營活動中重要的工作崗位上任職,如非法經營期貨案件中,負責對外宣傳公司業務,招攬客戶進行投資的所謂市場推廣部門負責人,其「工作內容」決定了其對所從事業務的交易規則、特徵應當是非常了解的,可判斷行為人具有對犯罪行為客觀事實的認識;
3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合理判斷。在對被告人主觀 明知的認定問題上,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我們還可以通過在案的其他證據來進行推定,從其參與非法經營行為時間長短,其他證人對該行為的一般認知能力等進行推斷,以駁斥行為人「不知情」的辯解。 如在一起非法經營期貨案件中,絕大部分被告人都辯解「不認為這是期貨」,而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分析,我們發現,該案的大部分客戶都明確提到了涉案公司給他們提供的就是類似期貨的交易。這樣一個連普通的客戶都能認知的事情,難道在涉案公司工作時間都在一年以上的被告人會不知道嗎?顯然是說不過去的,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據證據顯示。該公司從事唯一業務就是期貨交易。而在案被告人的所有的工作都是服務於這項業務的,而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對其從事的業務應當是很清楚的,因為,象期貨交易這樣一種金融業務,只要是一個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是大大有別於一般經營活動的高風險、高投機利益的經營。那麼對此擔負起最起碼的注意、謹慎義務,對於任何一個常人而言都是不為過的,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認定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認識,也就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三、以公司為名義進行的非法經營案中從犯的主觀方面通常是間接故意根據行為人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我國刑法分則關於罪名的規定中,一般都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對於認定犯罪沒有任何影響。而間接故意是故意犯罪的特殊表現形式,通常發生在行為人為實現某個意圖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結果發生的特定場合。
在以公司形式進行的非法經營類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通常辯解「我只是打工的,掙工資,沒有想到會犯罪」,我們在認定該類人員刑事責任的時候。一旦證據顯示其在公司從事的行為是完成非法經營活動不可或缺的行為時,他們在犯罪故意方面通常是一種間接故意,即對於非法經營的後果通常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即為了達到個人「掙工資」的目的,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在司法認定中,對於這類被告人通常認定為從犯。以區分於主觀惡性程度嚴重的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而具有直接故意的行為人通常是非法經營活動的實際組織、策劃、控制人。四、事實認識錯誤情況下的主觀故意認定我國刑法在對行為人定罪時都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反對客觀歸罪。但在司法實務中,有時存在著一種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的情況,這在刑法理論中叫做「認識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對認識錯誤,可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可分為對象錯誤、行為性質錯誤、因果關系進程錯誤等,其中以對象錯誤發生的情況居多。 如在一起非法經營期貨案件中。被告人均辯解「公司經營的是黃金現貨延遲交收業務,不是期貨」,其實這就可能存在著一種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的問題。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構成要件事實與現實發生的構成要件事實屬於同類性質,就構成故意犯罪既遂,也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同類對象錯誤」。具體到該案當中,被告人所認識到的黃金現貨延遲交收業務與其實際所經營的期貨業務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即都是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因此,無論是被告人所認識到的行為還是現實發生的行為都是違反了國家規定的,在主觀上不影響故意的認定,在客觀上也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因而對犯罪構成的整體性質並無影響,應當按同一性質的行為定罪。
事實上,在我國刑法理論也通常認為,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一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范圍內的對象錯誤,不構成行為對錯誤結果成立故意或者承擔故意罪責的阻卻事由。五、是否需要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有的學者認為,非法經營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沒有牟利目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應當由相關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對於該罪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的問題。確實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
我們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所要求的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並不要求以牟利作為目的。事實上,通觀我國刑法分則,若對於某些犯罪主觀故意內容在目的上有特別的要求時,會進行明文規定或者予以提示,這在刑法理論屆通常被稱為「目的犯」,比如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明確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在這類法律明文規定有特定目的的情況下,若缺乏該特定目的,則不能夠認定該罪。而我國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沒有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宜以是否具備牟利目的作為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要件。而且,一旦出現不以牟利為目的的非法經營行為,而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很大的情況下,將會造成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⑺ 非法經營罪,法律按照以下情況事實,法律怎麼對待請各位貴律師給予幫助和支持!謝謝@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它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也是少數犯罪的必備條件。犯罪客觀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必要條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須必備的條件,如危害行為。另一類是選擇條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須必備的條件或者是對行為構成因素的特別要求。前者指危害結果,後者指包括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特徵:1.犯罪客觀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徵為內容。 3.犯罪客觀方面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徵。 4.犯罪客觀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因素。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依據他們在犯罪構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觀要件可以分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兩類。 共同要件——危害行為是在一切犯罪構成中均具備的要件,缺少這種要件,就沒有犯罪構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種類,任何形態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構成中具備的要件。其中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意義:1.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 如果不具備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對一切犯罪來說,危害行為的有無是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標志,無行為則無犯罪。因為僅有思想而沒有將思想外化為行為,就不可能有社會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對於某些犯罪來說,危害結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時間、地點的有無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比如,過失犯罪以具備特定危害結果為要件,如果沒有發生法律所規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就不能認定。又如,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若不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實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條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中的許多犯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們規定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於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侵犯財產的各種犯罪之間的區別,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標准也主要在於犯罪客觀要件是否具備。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就在於是否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就在於行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財物。 4.犯罪客觀方面是認定和分析犯罪主觀要件的重要根據。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客觀外化,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只有通過客觀上的危害行為才能實現。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觀方面必須認真分析其客觀方面。通過考察罪犯實施的行為,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以及行為實施的各種客觀條件,才能正確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態度。 5.犯罪客觀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據。 就不同的犯罪來講,刑法對不同的犯罪規定了輕重不同的刑罰,主要是依據其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從而影響到它們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質的犯罪來講,犯罪客觀方面對量刑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從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備某種危害結果作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處罰的根據;其二,從司法實踐中看,同一種性質犯罪的不同案件,因為它們所實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時間、地點、條件、具體對象的不同而影響它們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導致刑罰的輕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否齊備是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標准,刑法典對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標准。

⑻ 朋友經營煙草以非法經營罪批捕,批捕到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到二十萬交易金額,最壞判決會是怎麼樣

從批捕到判決大概要四,五個月左右。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拒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罰金。

⑼ 非法經營罪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定罪為非法經營刑事犯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⑽ 非法經營是怎麼辦

你好,刑事律師的辦案比較錯綜復雜,不僅需要經驗豐富,還需要律師有強大的能力。
好刑事律師通常非常了解當地的政策,有經驗,並且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這樣的刑事律師才是好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