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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股票交易機制

發布時間: 2021-08-11 09:56:41

❶ 我國現行交易制度規定,非大宗交易方式下,股票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多少

不超過100萬股。

❷ 求助 我國股票交易制度的演化

1990年12月19號開盤.漲跌副限制為5%,T+1
1990年12月27號-1月4日.漲跌幅為0.5%
1991年5月17日起.漲幅為1%.跌幅為0.5%
1992年2月18日起.漲跌副為5%
1992年5月21日.無限制漲跌副
1996年12月13日 滬深兩交易所發出通知,決定自16日起對在兩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票和基金證券的交易價格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

2008年09月19日 改為單邊徵收 稅率保持1‰
2008年4月24日 從3‰調整為1‰
2007年5月30日 從1‰調整為3‰
2005年1月23日 從2‰調整為1‰
2001年11月16日 從4‰調整為2‰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
1998年6月12日 從5‰下調至4‰
1997年5月12日 從3‰上調至5‰
1992年6月12日 按3‰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1年10月 深市調至3‰,滬市開始雙邊徵收3‰
1990年11月23日 深市對買方開征6‰印花稅
1990年6月28日 深市對賣方開征6‰印花稅股票。
2008年4月24日 由3‰調整為1‰

❸ 求解股票的買賣機制

是的。股市是撮合交易的。你要賣,有人買才行!!
股價的波動源於股票的競買競賣,這和我們平時市場中的物品價格波動是一個道理,也就是說一隻股票有的人願意花高價去買,有的人又願意在低價去賣,多空雙方的不斷較量使得股價不斷波動,表現在盤口上就是委託盤中的成交狀況,你隨便下個股票軟體都可以在盤面上看出當時的交易情況,也就是這些交易情況決定了股價的漲跌~

❹ 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對於股票交易實行的是什麼制度

T+1交易制度:當天買,第二天才能賣。
漲跌停板制度:普通股票每天最多漲跌幅是10%,st類(連續虧損)股票每天最多漲跌幅是5%。

❺ 中國股票交易機制是什麼

現在的公司都是實盤了,虛擬的早就不行了的呢。您可以多注意下的。wap72

❻ 中國股票交易機制是什麼

股票交易機制是證券市場具體交易制度設計的基礎,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其設計依據就是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的不同機制。

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某一段時間到達的投資者的委託訂單並不是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儲起來,然後在某一約定的時刻加以匹配。在連續交易中,並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問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

因此,兩個投資者下達的買賣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條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時問定期成交。

定期交易的特點有:

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價格的穩定性;

第二,指令執行和結算的成本相對比較低。

連續交易的特點有:

第一,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時性;

第二,交易過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場價格信息。

(6)我國現行股票交易機制擴展閱讀:

特點:

1、流動性

證券的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生存的條件。如果證券市場缺乏流動性,或者說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動性,證券市場的功能就要受到影響。

2、穩定性

證券市場的穩定性是指證券價格的波動程度。一般來說,穩定性好的市場,其價格波動性比較小,或者說其調節平衡的能力比較強。從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角度看,保持證券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證券價格大幅度波動是必要的。

3、有效性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包含兩方面的要求:

一是證券市場的高效率;

二是證券市場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兩方面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交易機制

❼ 我國股票交易制度

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
也就是說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當天賣出,需待第二天進行交割過戶後方可賣出;投資者當天賣出的股票或基金,其資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
T+1本質上是證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對象有A股、基金、債券、回購交易。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證券交割與資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日)完成。
拿A股來說,假定你T日買進A股1手,在T日的時候只是登記了這筆交易,那1手A股並沒有轉到帳戶上,所以不能在T日當天賣出。因此,在「T+1」日的時候這一手A股已經轉到了你的帳戶上了,所以你就可以選擇賣出了。

❽ 我國的現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制度提出一些改進方法(數學建模)

第一、股票交易印花稅名稱的確立缺乏法律依據。印花稅是對書立、領受法律所列舉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印花稅稅目只包含有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也就是說條例中所列印花稅稅目並不包括股票,所以說股票交易印花稅稅名的確立無法律依據,而且股票的交割實行集中託管和無紙化交易後,既無有形書據,又無法計算貼花。因此,即使說對股票交易是比照"產權轉移書據"的規定徵收印花稅也是不準確、不嚴謹的。而且,就股票交易、上市的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征稅應屬於流轉課稅,印花稅屬於財產憑證稅,這兩種稅的征稅對象相差較遠,以印花稅稅名來徵收,顯然不合理。

第二、稅種錯位。股票交易屬於有價證券的有償轉讓,首先應考慮對這種有償轉讓行為和收入是否征稅,其次才是對書立的憑證征稅。但從稅種的性質上分析,印花稅屬於一種憑證稅,現行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率為1‰,高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率0.5‰,也是稅率最高的印花稅目。這樣高的稅率是因為在證券稅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股票交易的印花稅身兼數職,扮演了多稅種合一的角色。我國對股票交易行為在流通環節僅僅徵收印花稅,實質上印花稅的稅收性質除了憑證稅的意義外還包含了對股票交易徵收的行為稅(因此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率遠高於其他稅目),但這兩個稅種的計稅依據和征稅目的都不同,混在一起徵收造成了稅種錯位的現象。

第三、職能錯位。股票交易印花稅在一身數職的情況下被賦予了多重的政策目標,實際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主體」稅種,並在某種程度上替代著其他稅種(如所得稅、遺產贈與稅)發揮作用。這可以從政府調控證券市場所採取的較為單一的政策手段上得出結論。無論是在股市低迷階段作為利好政策的出台,還是證券市場不正常起落時期,為了抑制投機調節市場供求,或是為了穩定股市,增強投資者信心,印花稅都成為政府首選的政策,也成為投資者具有強烈預期和敏感度高的政策,證券市場稅制結構的簡單化造成了印花稅的職能錯位。

第四、徵收范圍錯位。印花稅這種憑證稅因為稅基寬廣而在世界各國紛紛開征,而且由於稅率低,一般對於同一類憑證並不區別對待。但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交易中,只有股票交易二級市場徵收印花稅,對一級市場不徵收,對債券的買賣也沒有規定,個人買賣股票需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而個人買賣封閉式基金單位和申購與贖回開放式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不僅有違公平,而且更加扭曲了印花稅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