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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敏感期

發布時間: 2021-08-24 02:42:30

①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能在二級市場頻繁交易

(1)看持股比例。如果前10大股東均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
根據於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如果前10大股東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如為自然人股東的,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在買入股票後(以最後一筆買入起算)必須鎖定6個月不賣出;如果是賣出股票(以最後一筆賣出起算),6個月後才能再買入;不能頻繁反方向操作,構成短線交易的話,收益就歸上市公司所有了。
而且,根據大股東減持的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要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話,需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公開披露預減持公告。
(2)看任職情況。如果前10大股東有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包括其配偶)

除了受到上條所述的「短線交易」的約束外,同時還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約束。以深交所為例。在以下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董監高人員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而利用該消息獲利。
同時,如果是上市公司董監高在職人員,每年自身持有的股票中的75%是鎖定的,不能賣出,只有25%是可以賣出的,而且要賣出的話,也要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披露預減持公告。
因此,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交易的數量上、頻率上、期間上都有限制,不是想賣就賣,想買就能買的。

② 如果在敏感期內購買了股票,多久才能拋售才不違規

中國股市是T+1的交易模式。所以至少要隔一天,你才能拋售。
股票作為產權或股權的憑證,是股份的證券表現,代表股東對發行股票的公司所擁有的一定權責。股東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投票權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股東可憑其所持股票向公司領取股息、參與分紅,並在特定條件下對公司資產具有索償權;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股東的權益與其所持股票占公司股本的比例成正比。時間性購買股票是一項無確定期限的投資,不允許投資者中途退股。價格波動性股票價格受社會諸多因素影響,股價經常處於波動起伏的狀態,正是這種波動使投資者有可能實現短期獲利的希望。投資風險性股票一經買進就不能退還本金,股價的波動就意味著持有者的盈虧變化。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多少。一旦公司破產清算,首先受到補償的不是投資者,而是債權人。流動性股票雖不可退回本金,但流通股卻可以隨意轉讓出售或作為抵押品。
有限清償責任投資者承擔的責任僅僅限於購買股票的資金,即便是公司破產,投資者也不負清償債務的責任,不會因此而傾家盪產,最大損失也就是股票形同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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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股票什麼樣是危規

股市中的違規操作大全

(一)
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
大量或
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

(二)
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
大量
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三)
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
大筆申報、
連續申報、
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
成交價;

(四)
單獨或合謀,
以漲幅或跌幅限制的價格大額申報或連續申
報,致使該證券交易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限制;

(五)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後撤銷申報,以影響證
券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

(六)
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又撤
銷申報,
隨後申報賣出該證券,
或以明顯低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
報賣出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買入該證券;

(七)對單一證券品種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

(八)
同一證券賬戶、
同一會員或同一證券營業部的客戶大量或
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

(九)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證券或其
衍生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參考價值;

(十一)單獨或合謀,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

或賣出有關證券,
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
預測或建
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
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
報;

(十三)本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

④ 重大資產重組敏感期

  1. 上市公司如果要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一般會停牌同時發公告,在停牌期間二級市場是不可以交易的。如果不停牌,控股股東和董監高所持有的流通股是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前提是披露所有應該披露的重大事項。重大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敏感性事件,發布後到重組完成都可以稱得上是敏感時期。

  2. 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3. 上市公司獲悉股價敏感信息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披露

  4. 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的股價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製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並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5. 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直至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

  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⑤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當通貨膨脹率較低時,債券利息可以向投資者支付足夠的金額來抵禦通貨膨脹並獲利。這使債券具有吸引力,其價值也在上升。咱們合作吧。先算算你那筆

⑥ 敏感期違規增持股票是什麼意思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違章行為一般指超出規定范圍內行為,具有會影響或潛在存在影響正常秩序的行為。
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所依據的規定是國家的法律即具有強制性及高度約束力的條令;而後者一般是部門或政府具體公共事務維護秩序和地方性的規定,一般是行政執法性,不具司法意義。一般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約束,輕則民法、行政法約束,重則刑事犯罪。而違章行為一般是警告、罰金,嚴重的頂多行政處罰。

⑦ 持股5%以上股東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是哪些時候,並請給出法律條文規定

以下同樣適用5%以上股東。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作出規定 高管每年可轉讓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上年末持股的25%;對於高管多次買賣的,以最後買賣日計算交易禁止期 。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對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轉讓的股份數量計算方法、短線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則》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規則》明確,上市公司高管可轉讓股份的數量,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高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⑧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8)股票交易敏感期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⑨ 股市中違規操作是哪些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
(二)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三)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
(四)單獨或合謀,以漲幅或跌幅限制的價格大額申報或連續申報,致使該證券交易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限制;
(五)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後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
(六)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明顯低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買入該證券;
(七)對單一證券品種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
(八)同一證券賬戶、同一會員或同一證券營業部的客戶大量或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
(九)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證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參考價值;
(十一)單獨或合謀,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有關證券,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⑩ 何為證券買賣的窗口期和敏感期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窗口期」是指: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