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股票交易所法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2. 對股票交易所的詳細介紹
⑴定義、特徵和職能:指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其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交易的市場。但其本身並不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是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場所和設施,並配備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同時對證券交易進行周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管理,為證券交易的順利進行提供穩定、公開、高效的市場。
根據01年12月12日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
⑵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
⒈公司制(以贏利為目的法人團體且任何成員公司的股東、高級職員及雇員都不能擔任證券交易所的高級職員,以保證交易的公正性)
⒉會員制(非贏利為目的的法人團體,該類交易所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其中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91年4月11日成立這兩家證券交易所都按會員制方式組成,是非贏利性的事業法人。其組織結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和其它專門委員會、總經理及其他職能部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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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證券交易所是誰開的什麼性質國有的嗎是企業還是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業,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上海證券交易所致力於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上證所下設辦公室、人事(組織)部、黨辦紀檢辦、交易管理部、上市公司部、會員部、債券基金部、國際發展部、產品開發部、市場監察部、法律部、投資者教育部、技術中心、信息中心、研究中心、財務部、稽核部、行政服務中心等十八個部門,以及兩個子公司上海證券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通過它們的合理分工和協調運作,有效地擔當起證券市場組織者的角色。
非要定性的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機構。
4. 拿公司的資金炒股票導致公司破產,公司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需要確定這類行為是誰做的,如果公司法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且公司沒有明確的內控制度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免責的。但是,這種情況是非常少見的,很難想像公司法人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不知曉,且嚴重到導致公司破產的程度。
總之,不管怎樣,法律上還是要證據的,從公司的財務制度、內控制度、會議制度入手是個好辦法。
5. 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嗎
我國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項目。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賬目等。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准。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等等。
6. 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如下:
1、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1)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30%以上;
(3)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法定代表人職責:
(1)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7. 股票里什麼是法人
法人不是人,而是單位公司或企業,法人代表才是人
股票領域的法人是證券公司
8. 有限責任公司,一年來未做賬,所有交易走法人私人賬戶,能告侵佔罪嗎,我作為小股東,能追究他什麼責任
你好!公司賬戶轉私人賬戶並不一定全都違法,比如發工資或是借款應該都是可以的。關鍵看賬目如何做,總之,單純這個行為不一定違法。但是一人公司很容易發生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混同,這個如果你賬目不清,在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時候會很麻煩,在公司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時候很容易追繳個人財產進行償還。
一、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和《稅收征管法》
二、偷稅罪的概念及處罰: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對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處理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關於漏稅:
漏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無意識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如由於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利潤等。
漏稅的特點
1、漏稅是無意識的;
2、漏稅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較輕;
3、稅務機關也負有一定責任,稅務機關由於納稅宣傳不力,或工作疏漏,稅法太繁雜等原因,使得納稅人在納稅時出現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是由稅務機關造成的,不應把責任完全推卸在納稅人身上。因此,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法》沒有單列漏稅條款的法律責任,不過,應要求納稅人限期補繳稅款。
如果起訴他 後果很嚴重的。
9. 中國證券交易所有法人嘛
有,就是總經理本人
10. 關於法人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是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是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10)股票交易所法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