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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股票上市規則交易細節

發布時間: 2021-09-02 20:08:06

A. 哪來有查深交所 所有的停牌規則

在深圳交易所網站: http://www.szse.cn 在規則/指南裡面,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12.1 上市公司發生本章規定的停牌事項,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本章未有明確規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12.2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12.3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本所交易時間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否決議案的,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非交易時間,且在此後的首個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該首個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否決議案的,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12.4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披露臨時報告,其內容涉及11.3.1條、11.3.2條、11.3.5條、11.3.7條或11.4.1條規定事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臨時報告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其他事項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12.5 上市公司發生的購買、出售交易行為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牌。12.6 公共傳媒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本所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本所視情況決定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12.8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且該意見所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報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按規定作出糾正後復牌。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公布定期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其定期報告披露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復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同時存在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規定停牌與復牌。12.10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復牌。上述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視情況決定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和復牌時間。12.12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可能誤導投資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補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12.13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並視情況決定其復牌時間。12.14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關於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述情況消除後復牌。12.15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協議收購或要約收購時,被收購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停牌與復牌:(一) 收購人於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涉及要約收購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二) 要約收購期滿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購情況報告期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本所根據收購完成後具體情況決定復牌事宜。12.16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停牌和復牌。12.17 上市公司出現14.1.1、14.1.10條規定的情況之一,或者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資格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十四章規定停牌和復牌。12.18 除上述規定外,本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12.19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轉換公司債券停止交易:(一) 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於3000萬元時,在公司發布相關公告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二)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停止其交易;(三)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贖回期間停止交易;(四)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停止交易的其他情況。

B.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http://www.szse.cn/UpFiles/Attach/1412/2004/12/03/1611010156.doc

C. 深市主版非公開發行股票細則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指引
2007年02月05日 17:10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月5日在其網站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指引》的通知 ,以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該通知落款日期為2007年2月2日,並要求上市公司遵照執行,以下為《指引》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第六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七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一)董事會決議;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五六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
(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三)法律意見書;
(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本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二)發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二三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
(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三)法律意見書。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本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
(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
(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三第十四條所述文件。
第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本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
(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
(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
(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
(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
(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
(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十)保薦協議;
(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本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最近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不納入指數計算;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中國證券業協會遠程培訓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解讀答案

今年的題目好像都是隨機產生的 給你答案了也不一定有用 我都還有30個課時呢

E. 新股上市規則

新股上市第一天,除了不設漲跌幅限制外,其他一切正常。

F.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G. 深交所暫停上市股票復牌的規定(漲幅規定)

為防範恢復上市和股改方案實施復牌首日股票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日前發布《關於加強恢復上市和股改方案實施復牌首日股票交易風險控制的通知》,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當股票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100%或—100%時,深交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30分鍾;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達到+200%或—200%時,交易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至14:57後恢復收盤集合競價。盤中漲幅是指盤中成交價格較股票暫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盤價格的漲幅,開盤漲幅是指開盤價格較股票暫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盤價格的漲幅。
通知稱,臨時停牌30分鍾跨越收盤集合競價開始時間14:57的,交易所於14:57將其復牌,恢復收盤集合競價。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深交所將對恢復上市和股改方案實施復牌首日股票交易實施重點監控,對涉嫌蓄意操縱交易價格的有關賬戶採取限制交易等處理措施,並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深交所要求,各會員單位應嚴格做好相關規則和制度的宣傳和風險教育工作。

H.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區別

你好,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在中國創業板的市場代碼是300開頭的。
創業板上市條件
1.主體資格:
(1)主體類型: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經營年限: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3)主營業務: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5)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變更
2.財務與會計
1)凈利潤、收入: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股本總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3)資產: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
4)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公司在A股主板市場上市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3、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等)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4、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5、最近三年內公司的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6、最近三年內公司的懂事、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7、最近三年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8、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I. 在上市期間,股票停牌時候的申報問題,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內容基本相同。
參考: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八章 停牌、復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停牌與復牌。
8.2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
8.3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例行停牌與復牌: (一)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本所開市時間的,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否決議案的,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三)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董事會關於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8.4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予以停牌與復牌:
(一) 在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對該消息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本所可以對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5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臨時報告的,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根據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6 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可能誤導公眾,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補充或更正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7 本所審核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時,要求上市公司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補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辦理的,本所可以視具體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公布定期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其定期報告披露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後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8.10 上市公司監事會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職權所作出的可能對股票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決議於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情況特殊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11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對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後復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本所恢復有效信息來源後復牌。
8.13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導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後復牌:
(一) 投資者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二) 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
(三) 本所認為必要時。
8.14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九章的規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現10.1.1條規定的情況之一或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上市資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規定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或股權、債務重組過程中,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董事會預計將會導致股價出現異常波動的,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且無法按照4.9條規定進行分階段披露的,董事會應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請:
(一)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或股權、債務重組行為不能確定結果;
(二)相關信息在市場上已有傳播但仍需報請政府批准;
(三)董事會預計相關信息無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請的停牌期限不超過30天的,本所根據公司的股票交易情況作出決定;超過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應當在停牌申請獲准後的次一個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購、出售、債務重組事項的進展情況。
停牌期間,相關事項的不確定性已經消除的,公司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牌並公告;停牌期滿,該等事項的不確定性沒有消除的,公司應在期滿時提前二個工作日向本所申請延長停牌時間,經本所同意或報經證監會批准後,公司應及時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確定事項累計停牌已達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請復牌的,自累計停牌滿三個月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強制復牌,並對其股票採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資者在本所另行規定的開市時間內申報交易委託;
(二)申報價格不得超過上一次收市價格的5%,不設下限;
(三)在本條第(一)項規定時間收市後對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