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資者若想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融入資金,深交所對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是否有門檻要求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後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深交所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B.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融入方應滿足哪些適當性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除外。
C. 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對於融入方的資質有何規定
根據《業務辦法》,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內容包括資產規模、信用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證券市場的認知程度等,以及向融入方全面介紹股票質押式回購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融入方簽署《風險揭示書》。
D. 股票中銀證轉賬,從證卷轉銀行這一步出現該操作金額超限是什麼情況!
這個是和你所連的三方存管銀行有關系,當初你開卡的時候設置了當天最高轉賬金額,超過這個就不可以再轉了
你現在帶上本人銀行卡和身份證到銀行的櫃台去辦理,把轉賬金額調高就可以了
E. 股票質押式回購履約保障比例怎麼算
計算公式為:履約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標的證券市值+補充質押證券市值+待購回期間內標的證券產生的一並予以質押的權益-部分解除質押標的證券市值或標的證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額-已償還本金+應付未付利息]。
交易日按照當日收盤價計算的履約保障比例低於警戒線時,證券公司應通知客戶,密切關注標的證券價格變化,提前做好履約准備。
交易日按照當日收盤價計算的履約保障比例低於平倉線時,證券公司應向客戶發出通知,客戶應在下兩個交易日提前購回初始交易,或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補充質押,或通過場外方式部分償還本金。
補充質押或場外部分償還本金後,履約保障比例不低於警戒線。客戶通過補充質押和場外部分償還本金方式提供履約保障的,須經證券公司同意。
(5)股票質押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超限擴展閱讀
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交易申報類型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
(一)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二)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包括到期購回申報、提前購回申報和延期購回申報。《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四)部分解除質押申報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標的證券或其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五)違約處置申報是指發生約定情形需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該筆交易進入違約處置程序。
(六)終止購回申報是指不再進行購回交易時,融出方按約定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F. 哪些情形被視為中銀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融入方客戶違約
若發生以下情形,客戶將被視為投資者違約:
1、因融入方客戶原因導致初始交易的證券質押、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
2、到期購回、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時,因融入方客戶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解質、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
3、待購回期間,T日日終清算後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於最低履約保障比例的,融入方客戶未按本協議約定提前購回且未提供履約保障措施的。
4、我司根據協議約定要求融入方客戶提前購回,未提前購回的。
5、非我司要求,融入方客戶提前購回的。
6、融入方客戶延期購回的。
7、未按協議約定按期支付利息。
8、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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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股權質押的質押率是什麼意思
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標准倉單市值的比率,一般根據期貨和現貨的價差及價格波動幅度、趨勢等因素合理確定。價差大、價格波動幅度比較大、價格趨跌時,質押率相對應低一些,反之,則質押率可以高一些。
授信機構(銀行、典當)設定質押率一方面是為了防範違約風險,另一方面是為了彌補他們在借款人違約後彌補損失和處理質押品過程發生的成本。
(7)股票質押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超限擴展閱讀
質押率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交易所與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於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並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深交所的規定是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2、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3、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H. 股票質押回購的初始交易成交確認內容包括哪些東西
初始交易成交確認內容包括:
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初始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等
I. 股票質押式回購初始交易金額如何計算
您好,股票質押式回購初始交易成交金額≤標的證券協議價×質押率×質押標的證券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