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質押式回購有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❷ 關於控股股東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對股票有影響嗎
利好!股東股票質押,相當於鎖定了,說明看好公司,同時公司又融資了一筆錢,實屬利好
❸ 停牌的股票能否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
標的證券停牌的,不影響股票質押回購交易。
❹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常見風險有哪些
在做股票質押回購的時候會給你簽署一個《風險揭示書》,裡面很詳細,比如信用風險,政策風險...等等。希望能幫助到你!
❺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怎麼回事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❻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時的責任有哪些
股票質押式購回交易違約時的債務及責任有:
1.於違約日的次一日起計罰違約金,並承擔違約處置時發生的相關費用
2.處置違約交易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客戶應付金額時,相關券商有權對客戶的其他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採取違約處置措施,以收回客戶應付金額
❼ 股票質押回購都有哪些風險
回購的具體意義是什麼?上市公司和央行這兩者回購的異同點是什麼?回購對股價有積極作用還是無作用?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急切想了解,學姐這就跟大家好好講講。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即證券回購交易,所指的就是證券買賣雙方會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於未來的某一時間用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證券回購,其可拆分為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運用理財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收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舉動。所回購完成的股票都可以被公司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會讓回購股票看做「庫藏股」保存,不會干預短時間內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今後可作用於別的方面,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亦或是當需要資金時就出售掉它。
2、債券回購:指的是在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與此同時,使用著契約的方式,約定了在以後的某一天用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是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僅是抵押出債券的,有借入資金的交易都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只需要是資金主動借出的,獲取債券質押的這類交易都被叫做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會主要是以下的幾個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至於回購股票的情況,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分析還是要依據實際情況來:
1、回購後注銷:如若在股價低估的這類情況下,回購股票,然後注銷,這種做法使得公司總股數減少,每股的收益增加,這種回購行為是利好。若是沒有發生股價被低估的情況就對股票回購,有意的將一些不明所以的群眾吸引過來哄抬股價,就有損股東權益,這就是一種隱藏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如果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而且是作為庫存股沒有注銷股份,之後在股價處於高位時,派發股份用為其他用途。公司有去炒自己股票的嫌疑存在,因此不注銷便是利空。自然,如果從短期角度看的話,回購股票就可以說是大資金買入股票,對股價來說是比較友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回購能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有正回購、逆回購,相當於一種貨幣政策。央行進行逆回購主要是為了進行以下調節,不僅可以調節資金的流動性,還能調節利率。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稱之為正回購,而且還會允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是央行經常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實現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還要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實際上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其實逆回購到期那就是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那麼,央行回購究竟有利還是無利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情況討論: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意思就是向市場投放資金,資金進入實體企業過後,如此一來,是可以刺激企業運轉的,因此會對股市利好。其次也就是市場上的資金有增加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就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當央行賣出逆回購之時也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流動資金減少,就沒有多餘的自己在流入到股市當中,從而影響到投資情緒變成悲觀,刺激股價下跌。所以回購消息需要及時的了解到,【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應答時間:2021-08-26,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❽ 什麼是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
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是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出質人違約後,質權人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由出質人將標的股票轉讓給質權人或者第三方的協議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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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0〕303號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化解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保障市場穩健運行,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辦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是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出質人違約後,質權人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由出質人將標的股票轉讓給質權人或者第三方的協議轉讓業務。
二、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辦理,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辦理規則》《辦理指引》的規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違約處置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可以向本所提交辦理申請:
(一)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
(二)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該筆交易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三)不存在《辦理指引》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五、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應當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本次協議轉讓概述,轉讓雙方基本情況,轉讓協議主要內容;
(二)本次轉讓是否違反承諾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
(三)本次轉讓是否存在承諾變更、豁免或承接情況;
(四)本次轉讓對公司生產經營和控制權穩定的影響;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轉讓雙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發生變動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本所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的,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轉讓方(出質人)與質權人、受讓方就質押股票協議轉讓簽訂的書面協議;
(二)證券公司出具的該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已進入違約處置程序、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及相關違約處置安排的說明,並承諾已核查該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三)轉讓雙方及質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四)《辦理指引》等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請文件。
七、申請人、證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相關承諾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