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創業板股票要達到什麼條件
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許可權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 1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是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深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條件作出調整。
㈡ 如何購買創業板股票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2020年4月28日後,創業板的開通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資產門檻:申請開通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交易經驗: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必須滿足)。
滿足條件一般可自助在手機交易軟體申請許可權開通。
以上條件僅供參考,具體建議您咨詢您賬戶所在券商客服。
㈢ 創業板股票交易新規則有哪些
1、 漲跌幅限制。
規則條文: 本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解讀:所有創業板的股票,以後每天的漲跌幅由原來的10%變為20%。意味著該規則實行後,創業板的股票風險會更大,每天可以下跌20%,而股票的振動幅度則變成40%,如果在漲停板買入,很多可能虧損40%以上。而有些投資者習慣運用的「漲停戰法」,也將承受更大的風險。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作出相應標識。
解讀:創業板新股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意味著該股票的上市定價是否合理,可以在上市一周內得到檢驗,如果該股票估值過高,市場可以馬上修正。這也意味著,新股上市破發的機會增加,炒作新股的風氣有可能得到壓制。
3、熔斷臨停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解讀:沒有漲跌幅的股票,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30%的時候,會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為10分鍾,這是第一檔位;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60%的時候,會再次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也為10分鍾,這是第二檔位;10分鍾後可以繼續交易。
停盤時間如果跨越14:57的,在14:57分直接復牌。在停盤期間申報的交易,先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4、盤後定價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盤後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定價交易。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盤後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解讀:這一條文源於上海科創板的規則,但一般投資者並不容易理解這一規則。其大概意思是:沒有停牌的股票,在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這兩個時段內,投資者可以像買賣普通股票一樣,在交易軟體上以盤後固定價格申報的方式發出交易指令。但在集合競價階段並不會成交,而是在15:05-15:30這25分鍾里,根據時間優先的順序按照收盤價撮合成交。
這一規則對於投資者而言,主要有兩個作用:一,可以避免當天買入股票後,承受虧損的局面;二,可以根據收盤後情況,再作出投資決策,給予投資者更多理性選擇的機會和時間。
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條文以外,還有以下幾個規則需要注意,但不詳細去寫了。
第一, 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第二, 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納入可出借范圍。
第三, 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設置上下2%的有效競價范圍。
㈣ 開通創業板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1、股東證券賬戶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10萬以上;
2、必須有24個月的交易經驗;
3、風險測試評級在積極型及以上;
只要符合這三大條件的股東證券都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
拓展資料
下面針對三大條件進行詳細解釋:
(1)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10萬及以上,這個條件很多人會有誤解。其一,20個交易日,記住這是交易日,並非是指20天,需要大家要不難搞錯了。其二,日均10萬資產,重點是資產,資產包括股票市值和資金,有些人會理解為日均資產10萬以上,必須要買股票,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所以開通創業板的條件之一,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2)必須有24個月交易經驗,這個條件很容易理解,24個月就是指2年時間,只要你股東賬戶開戶達到2年即可。交易經驗並非是特指必須交易,不能空倉,其實只開戶夠2年時間就行了。
(3)風險測試評級在積極型,因為自2020年5月18日起將創業板業務風險等級屬於中風險。而股票證券賬戶風險等級分為以下五個:保守型投資者、 謹慎型投資者、 穩健型投資者 、積極型投資者、 激進型投資者。 創業板的風險等級是中風險,所以開通創業板賬戶許可權必須是積極型,積極型以下的等級不可以開通科創板,請大家知悉。
不能開通創業板條件分兩種:
第一,如果你證券賬戶超過2年,必須風險測試評級在積極型,而且又符合日均資產10萬以上,已經完全達到開通創業板許可權的條件,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
第二,假如你這種情況,只符合日均20個交易日有10萬,其他兩大條件不符合,比如賬戶不足2年,或者風險等級在穩健型以下的,不可以申請創業板的。
㈤ 創業板股票需要什麼條件嗎有沒有資金限額
創業板沒有資金限額,但要買賣創業板股票需要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
創業板開戶條件:
1、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具體辦理方法為: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2、對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如果投資者審慎評估了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堅持要申請,則必須在營業部現場按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
(5)第一創業證券股票自動化交易條件擴展閱讀
具體表現
中國政法大學劉紀鵬教授認為,創業板市場培育和推動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是支持國家自主創新核心戰略的重要平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創業板市場滿足了自主創新的融資需要。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建立起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直接融資機制,可以緩解高科技企業的融資瓶頸,可以引導風險投資的投向,可以調動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和擔保,從而形成適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投融資體系。
第二,創業板市場為自主創新提供了激勵機制。資本市場通過提供股權和期權計劃,可以激發科技人員更加努力地將科技創新收益變成實際收益,解決創新型企業有效激勵缺位的問題。
第三,創業板市場為自主創新建立了優勝劣汰機制,提高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事前甄別。就是通過風險投資的甄別與資本市場的門檻,建立預先選擇機制,將真正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業企業推向市場;二是事後甄別。就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持續上市標准,建立制度化的退出機制,將問題企業淘汰出市場。
㈥ 創業板股票怎麼交易 創業板有哪些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1.2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場第一節交易場所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第二節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以下簡稱"席位"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2.2.4會員在本所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第三節交易品種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一)股票;(二)投資基金(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四)債券回購;(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第四節交易時間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第五節交易主體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第三章證券買賣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第三節委託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一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二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託買賣方式的風險;三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四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五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六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七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八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九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十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十一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十二爭議解決法。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一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二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三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四買賣方向;五委託數量;六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七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分帳管理,不得挪用。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或證券第四節申報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銷。第五節競價與成交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價格範圍。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一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1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2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買方或賣方的申報全部成交。三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的價位。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法調整有效競價范圍:(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所結算數據為准。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第一節開盤與收盤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第三節除權除息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4.3.2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息參考價=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紅利×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除權後總股本。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4.3.3本所在除權息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該證券的除權息參考價。第四節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第二節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揭示。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節股價指數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故;三技術故障;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市。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告證監會。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第七章交易糾紛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第八章交易費用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第九章罰則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罰款;二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三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七取消會籍。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第十章附則10.1釋義:一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二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四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五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㈦ 創業板交易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存量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交易,不受影響。但存量投資者中,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普通投資者(以下簡稱普通投資者)在首次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前,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其知曉相關風險。
《實施辦法》實施後,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投資者(以下簡稱新增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同時,新增投資者中的普通投資者還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