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CDR制度是什麼意思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幾家中字頭券商處了解到,監管層近期已在同市場機構一起研究以CDR制度承接BATJ等優質海外上市中概股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可能性。
全國兩會期間,資本市場支持新經濟和獨角獸企業上市的新聞以及監管層的表態不絕於耳,其中包括了將此前優質赴海外上市的新經濟龍頭公司迎回國內市場。
3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幾家中字頭券商處了解到,監管層近期已在同市場機構一起研究以CDR[中國存托憑證,在境外(包括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制度承接BATJ等優質海外上市中概股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可能性。
此前的2月28日,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360」)在上交所召開重組更名暨上市儀式,正式完成登陸A股的借殼之旅,這也被市場認為正式打破了2016年之後中概股回歸A股的僵局。
「海外上市的公司如果私有化退市再回國內重組或上市,無疑是不現實的,彼時360的體量已經很大了,而BATJ這些企業私有化的難度和耗費資金遠在360之上,因此目前對於龍頭中概股而言,已經不是VIE架構的問題,而是如何在成本最小的情況下完成回歸國內資本市場。」一位中信證券投行部的人士3月5日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交流時講道。
在這一背景下,監管層醞釀超過10年以上時間的CDR再次啟動。
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李稻葵在兩會期間接受采訪時也坦言:「吸引創新型企業回A股上市時,需要改變監管規則,目前通過發行CDR更符合實際。」
重啟論證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CDR制度目前仍在研究論證階段中。
「CDR的推出除了要考慮市場情況外,各部門的配合協調也十分關鍵,這並不是證監會一個部門就能單獨完成的制度,包括央行、銀監會等多部門都將參與其中。我認為,CDR要推出也要等到兩會之後機構改革等事項確認之後,如果金融監管協調能夠更進一步的話,CDR的推出或許會更快。」前述中信證券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事實上,CDR對於國內資本市場來說並不陌生,這項一直在研究中的制度已跨越了超過15個年頭,其中早期國際版的方案中便有CDR的身影。
最近一次有關CDR的討論,則來自於2016年6月21日央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報》,在該文件中,央行提出了考慮推出可轉換股票存托憑證(CDR)的可能性。但時至今日,因為市場成熟度、波動性等因素的影響,CDR始終只是一項理論制度。
與此同時,CDR的反向產品也一直在推進當中,這便是D股。所謂的D股即注冊在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國法蘭克福發行上市股票,其發行需經過中國和德國監管機構的審核和批准,上市和交易均採用德國股票市場的相關規則。
「也就是說D股是CDR在法蘭克福交易所的類似產品,針對境內A股藍籌上市公司,尤其是製造業及具有明確國際化戰略的企業,而D股的研究推進對於CDR的研究論證工作也有良好的推動作用。」一位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
三大挑戰
不過,CDR制度的推出仍有三大難點: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監管分割以及管轄區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是人民幣目前尚無法自由兌換的問題。
「ADR(美國存托憑證運行)基礎是ADR和基礎股票可以隨時互換互通。任何一個投資者在任何時候把ADR交付存托銀行,就可以按ADR轉換比率換得基礎股票,反之亦然。然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是封閉的,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這使得CDR將不與基礎股票互通。這種情況下,海外證券市場和滬深證券市場是相互分割的,同種股票在境內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價的混亂局面。這種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國存托憑證成為投機炒作的工具。」一位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從事境外上市的律師3月5日接受采訪時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對此,3月5日,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監管層的強力背書和推動,具體而言需設計一種機制,使境內資金能夠在法律強力監管的前提下,可以向境外流出。而法律方面也應當部分禁止CDR的自由雙向轉換。在時機成熟時,實現基礎股票與存托憑證的完全轉換,或設計出一種既能實現監管目的又能實現基礎股票與存托憑證自由轉換的可行的制度。」
其次是監管分割的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使CDR制度順利推出,BATJ等龍頭中概股回歸採用的也是兩地上市流通的形式,因此異地監管,監管分割是監管層必須面對的問題。
「由於CDR是二級市場,一級市場仍在境外,這就造成CDR機制下被監管主體在境外而相關上市企業的業務在內地的分割局面。對於CDR 這種金融衍生工具,我們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經驗。這對我國CDR的監管提出了挑戰。」前述律師講道。
而異地監管或監管分割又引發了第三項問題,即管轄區法律適用的問題。
「由於基礎股票在香港及外國市場流通,而CDR 在內地市場發行和交易,我國與其它國家在證券法律上的規定又有所不同,這就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我國與它國的司法管轄權沖突及相應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傳統的管轄理論,存托憑證中的合同糾紛仍然適用協議管轄優先的原則,如果沒有成熟的安排,CDR很有可能會出現執法和監管的真空。」前述律師表示。
因此,就目前來看,CDR推出面臨的幾項問題解決起來都有一定難度,不過亦存有變通的空間。
「這次CDR能否推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管層的決心。從美國的經驗來看,該制度的推出不僅可以迎回中概股,未來其他國家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發行流通的股份。」3月5日,華泰證券滬上地區的一位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Ⅱ 請問歐洲三大主要國家德國、法國和英國的股市具體的開盤時間(北京時間)的是多少
1、歐洲交易時間
夏令時為15:00開盤-23:30收盤。
冬令時為16:00開盤-0:30收盤。
2、美國交易時間
夏令是21:30開盤——4:00收市.
冬令則22:30開盤——5:00結束。
美國周五收市之時是中國周六清晨,中國周一的晚上是美股周一開市。同時,美股開盤時美國西部沿岸剛剛進入清晨。
(2)德國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場外市場
1)櫃台交易是指證券公司,經紀公司,經紀人,投資者等直接在交易櫃台上進行面對面的交易,其中不涉及到交易所,買賣股票的種類,數量,價格等等均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
2)第三市場是場內市場向場外的一種特殊延伸,是指已獲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資格的股票,由非交易所會員的證券商進行場外交易。
3)第四市場是場內市場向場外的另一種特殊延伸,是指交易雙方不通過證券商而直接進行股票交易。
Ⅲ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
在德國正式市上市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所要求達到的企業的商業數據,即「企業的經濟的最低限度「來看,最相對較低的。比方說法律條文表示:企業必須成立一個股份公司,這家企業必須作為一家公司已經存在了至少三年,必須至少有25萬歐元的可上市的股票價值。
雖然法律上是如此規定的,但是實際操作中,所需達到的是另外一個較高的標准。這樣做一是為了達到股民的認可,二是因為上市本身的高額費用。一般要達到以下最低要求的企業,才有上市的意義:
最低營業額:1000萬歐元/年
稅前贏利至少為營業額的4%
預期的有據可證的營業額增長率、利潤以及有可能產生的紅利。
發行股票的總量不少於1500萬歐元
上市程序
成立股份公司。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獲得要上市的有限公司的份額,有限公司由此獲得股份公司的新股份。發行的股票的價值以及種類必須要有嚴格規定。除了章程之外,還必須按照規則簽署一份股東合約,其中須嚴格規定股東之間的關系。在注冊資金到位,以及董事會和監事會成立後,完成股份公司的法院和商會注冊。成立股份公司的時間一般為5-7周,除注冊資金以外的費用一般為4000歐元左右。
會計標准確立。
制訂商業計劃。
股票發行的草案。
對公司結構,商業計劃的可行性,及公司競爭力的審查。
股市分析。
股票發行說明書
上市的手續辦理
上市費用
每個公司上市的前期費用都不相同,一般是2.5萬歐元到25萬歐元之間。
然後是股票說明書的制訂和審核,印刷以及發行的費用。再是交易所允許上市的手續費用和媒體發布的費用。這一項總費用和發行股票價值有密切關系,一般為5萬歐元12.5萬歐元之間。
接下去是上市的廣告費,一般是至少20萬歐元。
代為發行股票的銀行將收取發行股票價值的4%的費用,另外再收取1%的費用作為股票說明書的正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費用。
上市後定期出現的審計費用5萬歐元,由發行銀行代收。
上述的各項開支,每個企業上市都會有不同。總額一般在上市股票價值的8%左右。
Ⅳ 德國指數東方財富網
截止(2021-12-10 ),德國指數東方財富網中顯示下降1.148。
一、對於剛入市的小白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交易規則
a股實行T+1的交易方式,即當天買入的股票,在當天不能賣出,需要等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科創板和創業板的個股漲跌幅限制為20%,其它板塊的普通股漲跌幅限制為10%,st股漲跌幅限制為5%(創業板的st股漲跌幅限制為20%);股票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節假日不交易。
2、能夠讀懂一些常規的財務指標
比如,凈資產,ROE、PE、股本,市值、每股收益、營業收入,歸屬凈利潤,扣非凈利潤,同比增長,環比增長等等。
除此之外,小白在交易股票時,應該合理的控制其倉位,切莫全倉買入,最好選擇分批買入,留有足夠的資金來應對個股走勢帶來的風險。
拓展資料:
一、小白入市須知的炒股七大原則!
1、只做藍籌,不碰垃圾
不是因為去年到今年,一直是藍籌行情,我才這么說的,而是根據散戶的特點來講的。絕大部分散戶,研究分析能力很弱,技術面一知半解,基本面分析更加是盲點空白!在這種情況下,憑什麼資格說自己找到了一直成長股?聽消息?那麼多隻股票,你為啥能得到這個消息?看看股價,已經被炒得翻翻了,消息才滿天飛,那都是主力要出貨伎倆。
業績差的個股,小盤股,一般都是游資和小資金入住的,一般短炒一兩把就走。尤其是當前監管越嚴時,大資金都會避開垃圾股,尋求價值投資。散戶盡早從滬深300裡面尋找幾只業績穩定,社會知名度高的藍籌大白馬,逢低買入,中長線持有,才是生存之道。
2、只用閑錢,不能借錢
股市七虧兩平一賺,這是鐵律!自己憑什麼能做那10%?如果算上資金成本,估計只有5%散戶盈利就不錯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散戶分析研究能力和資金都沒有走勢,憑什麼讓你賺錢?虧損才是常態!所以,散戶炒股,只能用閑錢,虧就虧了,不會影響生活。尤其不能借錢炒股,更加不能用杠桿炒股,15年股災時,有多少人瞬間財富化為泡影!
3、只做中長線,不做短線
短線成本極高,做多了,一年基本要有10%以上的利潤要交個券商。更有的散戶,連自己的傭金都不知道是多少,就在裡面殺進殺出做短線。現在傭金萬三很正常,可是有的散戶傭金還是很多年前開戶的千三,整整是人家成本的十倍!尤其是在交易大廳交易的散戶,那些大爺大媽,估計不知道在那裡的成本是互聯網交易的數倍!
當然,中長線要看個股,那些股價嚴重高估、業績不好的個股,做中長線也等於自殺。有的個股,幾年甚至十幾年在一直下跌,也不能做中長線。
4、不怕被套,只怕不止損
被套很正常,每個人都有被套的經歷。只要你做股票。關鍵是要學會止損,不能眼睜睜看著股價越來越低而無動於衷。散戶可以採取虧損最多10%的方法,就要止損,否則,虧損50%,後面要盈利100%才能回本!
5、股價翻倍,早點遠離
看看昨天的中興通訊,就知道了!再怎麼藍籌,概念再怎麼好,凡事股價短時間內翻倍的,遠離啊!但願不要再有散戶看好什麼5g,去搶中心通訊,會被套很久的。即使搶進去有短時盈利,也是風險巨大。
6、只做趨勢向上,不參與反彈
只做120日和250日均線向上的個股!只做120日和250日均線剛剛開始向上的個股,這就是大趨勢,這種個股,即使被套,也是短期的!120日和250日均線向下的個股,絕對不要去碰,因為基本所有的上漲都是反彈而已,一旦被套,很久甚至一輩子都解套無望!
Ⅳ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的法律規則
從各國的現有規則來看,大多數國家的課稅規則是以股指期貨交易系買賣合同為基本前提建立起來的,如德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但對交易標的的認定則存在分歧,如德國認為股指期貨交易的標的是高度抽象而無法進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數,英國則認為交易標的為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當前國內學界對股指期貨合約的法律性質同樣存在諸多爭議,主要存在「買賣期貨說」、「買賣期貨合約說」和「折衷說」三種不同的學說。三種理論均認為股指期貨合約屬於買賣合同,但股指期貨合約為買賣合同,則合同履行的結果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應當為「財產轉讓所得」。然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第9款的規定,「財產」是指「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財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 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如依照「買賣期貨合約說」,期貨交易就是在專門的場所對期貨合約的競價買賣,亦即期貨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似乎可以將其歸屬於財產中的「債權」項目。然而,盡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何為「債權」並無明確的規定,但稅法上的「債權」,並不具有與民法上債權作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的相同內涵與外延,而僅指傳統意義上基於貨幣借用行為而發生的權利。因此,盡管根據民法規定,股指期貨合約包含了債權的內容,卻依然難以歸人稅法中視為「財產」的「債權」的范圍。實際上股指期貨交易是否為「合約買賣」仍是值得懷疑的。從實際交易過程來看,投資者建倉行為是其締結遠期交割合同的過程,對沖平倉則是以締結新的一份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沖銷原有的合約,投資者並無轉讓其持有的股指期貨合約,只是由於其同時持有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兩筆合約,新合約的履行恰好可保證原合約的實現,通過結算系統即可促成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從而了結投資者參與交割與清算的義務。因此,股指期貨交易並非「合約買賣」。
根據「買賣期貨說」的觀點,股指期貨交易是交易者通過訂立標准化期貨合約進行股票價格指數買賣的行為,其標的物是通過某種方法編制出的股票價格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然而,股票價格指數是虛擬非實物存在的經濟符號,本身並無價值,似乎難以歸入所得稅法所認定的「財產」范圍。有學者認為,盡管股票指數是無法交付的東西,在期貨交易中只能以現金作為結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認可,作為法律上的「擬制物」同樣可以成為買賣交易的「物」。但正如該學者所強調,一個虛擬的東西可以擬制為法律上的物,必須是在該物上能夠設定實在的、現實的、能給權利人帶來切實利益的權利。股票指數是客觀存在的一組數據,其數值的漲跌只與若乾股票價格變動有關,實際上仍是不足以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數之上也難以設定足以帶來確定利益的任何權利。因此,股票價格指數並非「財產」,並非股指期貨交易的客體。
股指期貨交易是基於管理和規避系統性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在於以一定的貨幣投入而承擔、轉移或管理一定的風險。在這一交易活動中,股票價格指數不過是未來特定時間內的股票市場發展變化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或稱載體。股票價格指數基本上代表了整個市場股票價格變動的趨勢和幅度,每一時點的股票價格指數反映了該特定時點股票市場的風險。此種風險能夠被量化為貨幣價值。盡管股票價格指數是虛擬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風險則是實際存在且能以貨幣予以表達的。股指期貨合約的締結,並不在於實現股票價值指數的轉移佔有,而是通過合約的締結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點規避或承擔特定風險的機會。因此,股指期貨交易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以一定的貨幣為代價,對未來風險的移轉與承擔達成合意,其標的為特定時期內的風險管理權。交易一方當事人讓渡風險管理權,從而獲得相應的報酬,另一方則取得風險管理權並給付一定的費用。在此交易中,股票價格指數並非雙方交易的對象,與其它金融產品一樣,只是代表了某一具體類型的市場風險。股指期貨交易價格的高低則反映了未來市場風險變化的程度及由此所決定的風險管理權的價值。因此,股指期貨合約是以「風險管理權」為標的物的買賣合約,該權利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參照物,以指數的變動反映其價值的變化。隨著風險管理權的轉移而發生相應財產在當事人之間的變動。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參照物的風險管理權同樣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切實利益的「財產」,因其轉移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財產增減應當產生稅法的效果。 股指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准化協議,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貨合約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約標的。即股指期貨合約的基礎資產,比如滬深300股指期貨的合約標的即為滬深300股票價格指數。
(2)合約價值。合約價值等於股指期貨合約市場價格的指數點與合約乘數的乘積。
(3)報價單位及最小變動價位。股指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指數點,最小變動價位為該指數點的最小變化刻度。
(4)合約月份。指股指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時間。指股指期貨合約在交易所交易的時間。投資者應注意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可能有特別規定。
(6) 價格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或者某一時段中交易價格的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
(7)合約交易保證金。合約交易保證金占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貨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9)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貨合約在交割日進行現金交割結算,最後交易日與交割日的具體安排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執行。
Ⅵ 德國IPO上市有什麼要求
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取決於公司要在哪個資本市場上市。
簡單來說分為:兩個市場入口,三個市場。其中不同的市場中各有不同的透明度標准板塊。
兩個市場入口是指:進入按歐盟法規管理的市場(EU Regulated Markets)還是進入由交易所自己管理的市場 (Exchange Regulated Markets)。
三個市場是指:官方市場(Official Market)和受管制市場(Regulated Market),這兩個市場受歐盟法規管理,構成上面提到的第一個市場入口;另外還有一個公開市場(Open Market),受交易所管理,構成上面提到的第二個市場入口。
在歐盟管理的市場上市,有兩種透明的標准可以選擇:普通標准(General Standard),
或者要求更高的高級標准(Prime Standard)。
在交易所自己管理的市場上,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交易,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但這還不是真正的上市,只有透明度滿足了初級標准(Entry Standard)的公司股票才可以上市發行。符合普通標准、高級標准和初級標準的上市公司構成了德意志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三大板塊。
在資本市場上起著舉足輕重作用的是透明度標准。投資者可以根據不同的透明度標准明確發布信息的范圍,從而更容易做出投資決定。接下來就對上述三種不同的透明度標准分別加以詳細介紹:
1、普通標准
在普通標准板塊上市的公司,需滿足歐盟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標準的最低要求。該板塊使公司受歐盟政策的監管,但也為公司提供了低成本的靈活便利條件。
歐盟規范市場對信息披露的法規要求:
- 審計後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符合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和國際會計准則要求的管理報告、
中期財務報告
- 對影響股票價格信息的公司經營信息的實時披露
- 涉及公司董事交易的披露
-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控股權變化的披露
- 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用英文
2、高級標准
對於希望吸引全球投資者注意和支持的公司來說,在高級市場上市更為合適。
該市場能為公司提供低成本資本,對公司長遠發展有利。
除了需要滿足普通市場上的上市要求以外,公司還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 季度報告的披露
- 在互聯網上披露公司經營計劃方案
- 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的分析師研討會
- 公司信息披露必須用英文
按高級標准或普通標准上市意味著進入歐盟管理的市場。上市公司可以獲得歐盟交易所護照,便於企業在歐盟所有成員國的交易所籌集資金。但上市公司要提供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批準的招股說明書、符合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還要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項。上市的基本要求是公司成立3年以上,上市股票的最少市值為125萬歐元。
3、初級標准
想在初級標准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提供德國監管局批準的上市說明書,並承擔遵守透明度規則的義務。初級標准對透明度的要求是,凡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要企業報道必須立刻通過新聞服務商,如:路透(Reuters)或彭博(Bloomberg)予以發布。再有,企業必須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布審計了的年終結算和中期報告並提供最新的企業介紹和企業日程。
除此之外,很多企業還自願利用初級標准提供的機會,額外發表信息,以增強投資者對企業的信任感。比如:公開發表季度報告和披露管理層從事證券交易的信息(Directors Dealings)。另外,德意志交易所還給上市公司提供在德意志交易所的網址上發表公司基本信息的簡介和事件披露(Fact Sheet)的機會。企業還可通過一年一度的分析家研討會進一步向投資者展示自己。
初級標准板塊是公開市場的一部分,對企業的要求較低,適合成立1年以上的發展中的公司。按簡化的初級標准上市,不僅費用低,而且企業通常只需3、4個月就能做好上市的准備工作。同時企業管理層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積累經驗,以便將來公司升級至普通標准或高級標准。
另外,企業必須出具委任一位德意志交易所「上市合作夥伴」的證明。作為獨立的服務機構,上市合作夥伴在上市前、上市中和上市後作為「教練」伴隨企業並協助企業按規定發表信息,它相當於輔導員,為還缺乏資本市場經驗的年輕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者的支持。
初級標准作為公開市場的一個特殊部分,它不受嚴格的歐盟證券法的監管,而受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因此,企業可簡捷並低成本地滿足上市要求。同時,在這里交易的企業要達到比在公開市場一般的透明度標准更高的要求,由此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這個企業有野心,因為他要為以後升級更高的標准作鋪墊,而且有計劃,因為他不圖「一口吃成個胖子」,而是積蓄力量,以待時機成熟。
德意志交易所初級標準的交易業務在歐洲范圍內占居首位。在2006年上半年裡,該板塊每支股票的平均交易額超過倫敦交易所相應中小板塊AIM的123%;每支股票的成交次數比AIM幾乎高出10倍。而泛歐交易所中小板塊Alternext的平均交易額只相當於初級標準的四分之一,同時,Alternext的成交次數明顯少於初級標准板塊。
在德意志交易所初級標准板塊上活躍交易的企業股票涉及很多具有吸引力的、豐富多樣的不同行業,如:屬傳統行業的金融、媒體和工業,以及技術、電信、軟體/IT和未來市場(如:可再生能源)。與此相比,倫敦交易所AIM和泛歐交易所Alternext所涉及的行業要少得多。
初級標准板塊為小型和中型發展中企業創造了一個新型的、生機勃勃的上市板塊。自初級標准板塊運行一年以來,已有70家企業在德意志交易所的這一板塊上市,市值總額為50億歐元(數據來自2006年)。
高流通性和不斷上升的保薦行數字顯示出該板塊深受上市公司、交易員和投資者的歡迎。尤其是機構投資者對初級標准特別感興趣,他們在該板塊購買的股票平均佔80%。
四、上市的費用要多少?
據統計,1999-2006年間,在法蘭克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總成本平均為總融資額的3.3-8.7%,遠遠低於倫敦(11.7%),融資額越大,融資成本也就越低。具體到每個公司,上市費用取決於公司的融資計劃和選擇進入的市場板塊。
1、上市自身的成本
費用中占最小一部分的是要付給交易所的。
其中包括一次性的准入費和每年的年費。
初級標準的准入費為750-1500歐元;
選擇普通標准或高級標準的話則既要交3000歐元的股票上市審批費,還要交2500歐元的掛牌交易許可費。年費也因板塊不同而有所差異:初級標准5000歐元;普通標准7500歐元;高級標准1萬歐元。
費用的絕大部分要交給作為保薦人的銀行,這一般是按照股票發行量的比例來計算的。
股票發行量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銀行費用約為6-8%;發行量在5000萬到1.5億歐元的約為5-6%;發行量在1.5億歐元以上的約為3-5%。在與銀行定價的談判中發行團隊的技巧和上市公司的魅力起著關鍵的作用。
另外還包括一些固定的成本費用,如前期調研費用1-3萬歐元;由發行證券銀行委託進行的「公開發行前的盡職調查」需10-40萬歐元;起草和發行招股說明書的費用5-10萬歐元;律師咨詢費用2-4萬歐元;公證費用5000歐元;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2-4萬歐元。這些費用合計在20-50萬歐元之間。
上市涉及行業及環節甚多,一般國內的企業本身往往難以勝任,為了保證上市過程的順利進行,企業最好委託一個可靠的上市協調人全程輔導,德意志交易所委託的上市合作夥伴都具備豐富的證券市場經驗,是值得信賴的選擇。但是委託這些機構的傭金也比較高,一般在20-30萬歐元。
Ⅶ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定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業務全部由德國政府商會管理。上市可供交易超過80萬種德國和其它國家的多種金融產品,其中包括來自130多個國家的超過11,000家公司的股票、逾1千種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交易所交易商品(ETC)及交易所交易債券(ETN);2萬3千種固定收益證券,如債券、抵押債券和無擔保債券;大約3,000種投資基金和超過70萬種的結構性產品,例如憑證和認股權證。
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在證券交易所中從事證券交易的銀行、證券公司和經紀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從事證券交易的企業,如銀行證券部和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家批准,才有資格代替客戶從事證券買賣。上述證券經營機構應有足夠的金融資產作為保證基金,以應付突發事件的發生。經營機構的全部證券買賣業務都需在證券交易所辦理公證、擔保等法律手續。對於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個人必須經過專門業務訓練,應具備足夠的經營資產,按政府商會的統一規定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Ⅷ 實在搞不懂「裸賣空」問題,請高手解決
裸賣空-操作方法
首先,賣空者選定一個交易活躍的公司為潛在拋空目標,例如三地上市公司博迪森或受各種不利信息影響的雷曼兄弟;
裸賣空第二,隨著企業業績的高速成長和股價的快速上升,一家或幾家對沖基金聯合起來,大量的在高價拋空賣出該股票和在期權市場賣出該股票,拋空建倉後,開始僱傭小報媒體或所謂的「股評專家」等共同策劃針對該公司的負面消息
第三,緊接著,媒體上會突然大量涌現幾個無從考證的關於目標公司的利空負面消息配合著某些「專家股評」的負面評論,由於投資者不明真相,紛紛拋售目標公司的股票,導致股價暴跌(博迪森,雷曼兄弟,貝爾斯登等都走過這番歷程)。目標公司的融資計劃成為泡影,雷曼兄弟,貝爾斯登們只好走向滅亡;
第四,由於股價暴跌和謠言滿天,美國證監會介入調查。
美國上市公司對這類的監管部門的正式或非正式行為有對公眾披露的要求,此舉對股價產生更糟糕的影響。在此類消息披露後,拋空的基金會安排美國一批專門做集體訴訟的小律師所和事先找好的小股東以目標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為由代表廣大股東起訴上市公司,並通過訴訟案的負面影響持續打壓目標公司的股價。如果目標公司最終被迫陷入破產清算的境地,這恰恰是「空頭」最樂意看到的結果,因為此時他們借入股票的成本接近於零。
裸賣空-防範
「裸賣空」等金融創新工具大行其道是因為美國一直鼓勵資本市場自由交易,之前雖然對「裸賣空」這類風險較大的金融工具有期限限制,但還是允許「裸賣空」的存在。然而,由於難以對對沖基金和離岸基金的交易進行有效監管,做空者最終並不會或不完全兌現買入的步驟,「裸賣空」操縱者們經常在股票市場上興風作浪,引起市場動盪。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Christopher Cox將「裸賣空」稱之為「必將受到嚴格限制和處罰的詭計」。在2008年3月的一次公開講話中,Christopher Cox提議制定《「裸賣空」反欺詐規則》。該規則旨在制裁那些在進行「裸賣空」交易之前,有意向證券經紀人隱瞞其並無把握借入相應股票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交割日無法交付股票的投資者。
在危機爆發後,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也相繼出台打擊「裸賣空」的措施:比如,英國在2008年9月18日頒布為期4個月的禁止做空金融股的規定;德國隨後宣布禁止賣空11隻德國金融地產類股票;荷蘭財政部宣布從9月22日起3個月內禁止金融機構做「裸賣空」操作;澳大利亞政府更在11月13日向國會提出立法,要求永久禁止裸賣空。由此可見,各國監管機構已充分認識到「裸賣空」行為對金融市場的危害。
裸賣空-打擊
美國國會議員2009年6月3日表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必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打擊裸賣空行為。
在賣空操作中,交易者出售借入的股票,期望可以以更低的價格買回。在裸賣空操作中,交易者出售未曾借入的股票。一些管理人員稱裸賣空使市場操縱者人為壓低股價。一個建議是要求交易者在賣空股票前借入股票,稱為預借。08年夏季,美國證交會發布一項緊急規則,要求某些金融企業的股份實行預借,但行業人士稱這樣做代價太高,於是該規定就被放棄。
一些來自兩黨的參議員表示證交會必須考慮新規則以幫助打擊裸賣空行為。他們發布聲明稱,除非證交會能制定妥善的替代方案,嚴格的預借規定可能是充分保護股東權利的唯一方法。
美國政府問責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發現,證交會幾年前發布的規定只是暫時放慢了證券賣出者無法在規定時間內交付證券給買入者的情況,這些情況發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裸賣空操作。
證券交易委員會預計將最終完成其它賣空規則,這些臨時性規則是08年秋季實行以阻止金融股穩步下跌。
證交會的一位發言人表示,該機構贊賞政府問責局的建議,並正專注於賣空操作包括檢查預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