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融入方應滿足哪些適當性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除外。
Ⅱ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好嗎
股票質押式回購並不屬於利好,這種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的方式只能算是中性消息,而且這種做法對於股東急需用錢的時候,但又不想把自己的股票賣出去套現金,是有非常大的幫助的。
假如說控股股東手裡面的股票,是處在現在銷售的特殊時期的話,是不能夠進行質押式回購的,因為這種股票並沒有達到現在規定的要求,不能夠在股票市場上流通。其次就是質押是股票回購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當時間到達極限之後,就必須要用自己的現金來贖回這個股票,而且需要付一些融資的利息。
(2)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的融入方擴展閱讀: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Ⅲ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新規頒布之後,場內質押融入資金能否用於參與定增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其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下列用途:
(一)投資於被列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
(二)進行新股申購;
(三)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資金違反前款規定使用的,《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改正措施和相應後果。」
場內質押中,融入方將融入資金用於認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不屬於上述規定中列明的禁止投向的用途,不違反上述規定。
Ⅳ 投資者若想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融入資金,深交所對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是否有門檻要求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後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深交所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Ⅳ 股票質押式回購 一般融入方是個人還是企業
個人和企業都有。
Ⅵ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還可以到牛股寶炒股軟體的幫助里看看教程
Ⅶ 股票質押式回購採用的是什麼清算方式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推出已具備制度基礎。
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交易主體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
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標的證券
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