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滬股通減持是好還是壞
滬股通減持是壞的,首先滬股通是香港買入滬市股票的渠道,滬股通減持意味著會產生大量的賣單,大量的資金會流出股票,而資金量是影響股票漲跌的一個重要因素,其次滬股通減持有可能說明滬股通資金獲利出貨,或者不看好公司後續的發展,認為現階段市場對於公司的估值較高,與實際相差太多,所以選擇減持出場,因此滬股通減持是不好的。
滬股通表示的是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港股股票,在其買賣范圍內港股,不需要開通港股賬戶,除此之外還有深股通。兩者相加就是目前參加港股的一個重要方式,也就是北向資金的來源。滬股通和深股通統稱為北向資金,北向資金對市場和行業景氣度敏感度較高,北向資金流入對國內股票有刺激增長的作用,而資金流出對股票有消極作用。
一般來說滬股通持股比例表示的港股投資的資金進入A股市場的情況。在市場中通常認為北向資金是聰明資金,它的增長表明港股投資者對於這一A股的看多,這種情況是有助於其走勢上漲,反之,如果這時候出現持股比例下降則是表明港股投資者這時看空了,對於A股處於觀望的態度。滬股通減持和股市中的一種資金流入的利好消息,都是屬於一種對於投資者的看多看空的預期起刺激作用的消息,因持股比例較低,所以對於實際的走勢是一種刺激作用,而不是主導的作用。而在出現大的變動的時候會引發市場的A股市場的資金大幅度流入以及流出,這種情況是不能忽視的。滬股通持股比例除了總的股票數量之外,還會有其他具體的重要股東的原因,這里的滬股通持股的大股東,其減持的結果和現在公司的大股東減持有一定的類似地方。而正因為有了滬股通等交易方式,對於A股市場中股價的變化因素增加了更多的可能性,所以這時候投資者也可以關注一些買入資金較大的滬港股A股和股價的具體關系。
Ⅱ 退市新規2021解讀
退市新規2021解讀有六大要點,包括了將財務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
退市新規調整有六大要點:
1、將財務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
2、明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均應當扣除。
3、對於扣非凈利潤前後孰低者為負值的公司,應當在年報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此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4、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創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標和程序,深交所統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公司的交易類退市標准。
6、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相關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六條 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後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導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原《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導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後年度中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新《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Ⅲ 新股上市後,大股東什麼時候可以減持股票
一般至少3年。
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
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
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總的來說,要確定某股東的限售期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估計要用3頁紙的一個大表格才能把各種類型的限售要求說清楚,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很多因素,常見的有: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7、最後,以5%劃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權分置改革時候的要求(所謂大非、小非)。
Ⅳ 怎麼查看上市公司高管增持或者減持股票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變動情況: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djggfbd/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變動情況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hange/
Ⅳ 股票減持所得稅要怎麼計算
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31日聯合發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發放股票股利時,按實際發放的股票面值,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也就是說,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用作會計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原因是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並沒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實現增值。
股票減持所得稅要如何計算為數豆子整理,在計算納稅時,減持股的所得稅計稅的那些依據不好解讀,如果理解不對,還會帶來稅務風險,大家下載APP了解更多內容。
Ⅵ 股票減持所得稅,一般要怎麼計算
根據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收入”的比例,按20%的稅率納稅。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法規,發揮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控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減少交易金額超過1億元,可享受當地留存應納稅總額的100%返還,並強制執行二次征稅的要求。例如,如果個人減持不足1億元,他們將繳納200萬元的稅收,其中120萬元上繳中央政府,80萬元屬於地方政府。當地保留90%作為獎勵,因此,納稅人可以獲得72萬元的政府獎勵。
Ⅶ 減持新規實施半年效果如何
博時基金特定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歐陽凡表示,短期來看,減持新規對二級市場解禁壓力有所緩解,風險偏好正逐步提升。中期來看,市場趨勢因素未發生變化,震盪市中個股表現或將出現分化。實業經營能力將成為市場衡量個股價值的基本出發點,行業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強、有內生增長能力的上市公司將獲資金青睞。長期來看,監管政策的規范有助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估值回歸理性,推動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星石投資總經理楊玲認為,從長期看,新規極大地限制了大股東和特定股東在二級市場的減持能力,延續了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的監管導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業績支撐的大消費和藍籌股。同時有業績支撐的成長股經歷過前期市場波動後可能出現反彈。此外,規范「斷崖式」集中減持,有助於維護二級市場平穩交易,防止過度投機,防範金融風險。
套現的少了。
Ⅷ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20〕14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2018年3月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8〕9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發布,並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三月六日
Ⅸ 什麼叫 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
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是指通過平台大量削減持股數目。
集中競價交易是證券交易所內進行證券買賣的一種交易方式,目前我國上交所、深交所均採用這一交易方式。一般來講,是指二個以上的買方和二個以上的賣方通過公開競價形式來確定證券買賣價格的情形。
在這種形式下,既有買者之間的競爭,也有賣者之間的競爭,買賣各方都有比較多的人員。集中競價時,當買者一方中的人員提出的最高價和賣者一方的人員提出的最低價相一致時,證券的交易價格就已確定,其買賣就可成交。
Ⅹ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