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發股票軟體賣違法嗎
法律分析:這個當然是違法的,你沒有這個軟體的著作權,也沒有經過開發商授權的銷售代理權,你這種隨意販賣屬於侵權行偽當然是違法的,即便你從開發商處購買了這套軟體,但開發商只授權你使用權,不是銷售權,所以你也不能把你買來的軟體進行銷售。如果要合法銷售,你可以取得該款軟體的銷售代理權,相關事宜可能需要和作者聯系商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㈡ 爬蟲股票數據違法嗎
摘要 另外,還有下列三種情況,爬蟲有可能違法,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㈢ 私人開的網上股票交易是不是違法的
私人開的網上股票交易平台,未經證監會批准,肯定是違法的,經常有這樣的平台出現,資金安全沒有保障,最後都會被查封。
㈣ 股票配資屬於不合法的交易罪嗎
從事股票配資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現在答案明確了,構成。
配資是指配資公司在客戶原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墊付資金給客戶使用的融資方式。當虧損達到一定金額時,配資公司就會強行平倉。其目的在於放大客戶的投資基數,讓客戶以較小的資金,杠桿式的放大其投資金額。類似於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的融資業務。
而關於非證券公司,或者是沒有取得該項業務資質的團隊或公司,開展這類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討論。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具體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即可達到刑事立案標准。
問題起源
在2015年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其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該辦法出台之後,相關公眾和媒體就開始疑惑對於越來越多的場外配資平台和公司,他們沒有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就開展了相關股票業務、證券業務,是否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罪行為?
從該辦法的字面意義上看,該規定是針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管理規范,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該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非證券類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另外,從該辦法性質上來看,其只是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如果將此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還存在困難。
而對於證券股票領域的國家規定,最典型的就是《證券法》。此前的《證券法》沒有將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證券公司的特許專營業務,當時的《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券業務為「(一)證券經紀;(二)證券投資咨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五)證券自營;(六)證券資產管理;(七)其他證券業務。」
既然當時的《證券法》或同級別規定,沒有將其列為證券公司的專有業務,沒有這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難定罪。而且從性質上看場外配資業務,或者是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和提供擔保物的借款性質類同,其到底是否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業務,本身就存疑。
《證券法》修訂:爭議終結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中,其120條關於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專門增加了一項,就是「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法》還特意強調,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這些業務。
通俗而言,沒有經過證監會的許可發牌,擅自上桌的,就是搶其他持牌玩家的飯碗,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開展股票配資業務,已經明確可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和處罰了。
㈤ 網路股票違法嗎
國內股票交易的幾個分級市場和股權流轉中心裏面可交易的股票,網路銷售無非就是推介廣告而已。應該不違法。
㈥ 用程序代碼選股票違法嗎
這個應該不是違法的嗎 也不是操縱股票價格
㈦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㈧ 股票交易賬戶:什麼是違法違規的配資賬戶謝謝
你好,不是實盤交易的平台或者不是正規注冊的公司是不建議用戶合作使用的。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㈨ 自己寫程序炒股違法嗎
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㈩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