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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鋼構股票行情 2025-06-20 20:34:09

阿里股票交易窗口期幾次

發布時間: 2022-05-19 14:31:17

❶ 窗口期買賣股票,窗口期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是上市公司公布重大事件和信息披露之前20天就是窗口期,大股東和高管是不能買賣股票的。希望採納。

❷ 急!!在線等!!

第6題
1、《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答:《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主要包括對買賣時點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證券法》第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8)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是如何界定的?如何計算?具體規定如何?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哪些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2、為何要作此限制性規定?
答:作出此限制性規定是為了防止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謀取私利。

3、證監會2007年4月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原因何在?
答:雖然《公司法》142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減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數如何確定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與此類似,《證券法》也沒有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多次買賣股票的情況下如何計算短線交易的禁止期。《規則》是為了完善《公司法》、《證券法》對這方面限制的不足。除了明確相關計算標准外,《規則》規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敏感期內進行交易,並要求其及時披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情況。
4、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的界定 《規則》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2、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規則》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則》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規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規則》第七條規定,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規則》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規則》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❸ 證券交易中的窗口期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高管在定期報告前30個交易日叫窗口期,這段時間高管們是不能買賣本公司股票

❹ 什麼是股票開窗期

開窗就是指跳空,缺口在技術性的股票分析里都認為, 跳空缺口一般都會回補,如果股價跳空上漲 一定會回補這個窗口的。但是實戰中也不一定,只能拿來作為參考使用。

❺ 上市公司窗口期

你這個問題沒法回答啊,股東是指持有本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東。但在上市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說上市公司股東的窗口期為哪些。
舉了例子來說: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買賣本公司股票時,應當遵守《業務指引》第十九條的規定,即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這是在限制董監高的配偶買賣股票時劃定的窗口期。針對不同的限制,所劃定的窗口期是不同的
而你的問題實在問的不清楚啊
能不能具體說一下啊

❻ 何為證券買賣的窗口期和敏感期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窗口期」是指: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期間

❼ 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股份規范,比如什麼時間段不能買賣,窗口期具體是什麼,年報前30日是30個工作日,等。

以下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又買入,有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面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董事會不按第一條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❽ 回夠股票需不需要避開窗口期

公司回購沒有時間迴避要求,只要在回購期限內即可。
大股東回購涉及股票增持,需要迴避窗口期。

❾ 董監高股票買賣規定

(一)短線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窗口期買賣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下列期間(以下簡稱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⑵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⑶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❿ 上市公司股東都有哪些窗口期

不需要。

年度報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含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季度報告需披露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季度報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於規定時間編制並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

中期總結是公司半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10)阿里股票交易窗口期幾次擴展閱讀: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