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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改革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2-05-21 06:19:45

① 十大流通股東買賣股票規則

股票十大股東賣股票需要提前公告主要是因為我國各種法規的規定。首先是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中的第八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持有和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應當自通過在證券證券交易所上市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此外還有 《證券法》的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以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需要公告。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交易時間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傭金(手續費),買進和賣出的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最高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最低沒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為:成交金額的0.05%,傭金不足5元按5元收。賣出股票時收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以前為3‰,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千分之一)。

② 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的問題

因為比較復雜的原因,上市公司股權設計存在一些先天缺陷,致使1381家上市公司的股權中,超過三分之二是不能在交易所流通的國家股或法人股。盡管這種股權分置現象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的產生有著特定的制度背景,但股權分置由於控制權、所有權不能自由轉讓,導致同股不同權的存在,造成了不同股東的利益不一致,從而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利於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等諸多。而股權分置改革將會改變這種現象。
引言
199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誕生。盡管在當時,西方國家已有相當發達的資本市場模式,有已得相當成熟發展的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模式可借鑒,但中國股市還是建立在對「股份制是私有化,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歧見和國有產權的清晰化尚未解決,流動後其收益歸屬難以確立等技術性難題的基礎上。為迴避這些難題,盡快把資本市場組建起來,我們提出了「國有存量股份不動,增量募集股份流通」的股權分置暫行模式。
然而,股權分置問題卻始終是困擾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制度性難題,從國有股減持、全流通到解決股權分置,這一問題對我國證券市場都有如下顯著影響,即扭曲證券市場定價機、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利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利於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制約著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和不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等六個方面。其中,最為根本的是股權分置的存在導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的高度不一致。在融資過程和利益分配中,天平嚴重傾向於融資者,傾向於非流通股東。由此也導致在全世界證券市場中惟有中國市場的非流通股東用不著關心流通股東的利益和二級市場價格的漲跌波動,而流通股東則特別擔憂新股發行、圈錢。這種機制使得公司治理促成公司績效提高的渠道無法通暢,內部人控制嚴重,董事會形同虛設,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股權分置改革實際上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股權分置解決之後,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至少有一個共同的基礎,這種共同基礎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基本市場環境。
一、股權分置改革是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的推動力
我國處於特徵鮮明的轉型經濟中,轉型經濟的根本特徵是企業所有權結構上沒有達到明晰、完善或者穩定狀態,而處於界定和調整過程之中,並以市場化為主要發展方向,轉型的過程也就是完善治理機制的過程。因此,解決股權分置不僅僅是解決市場本身的問題,實際上也是解決公司治理結問題的重要前提,為上市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結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證。
(一)董事會:治理格局更加合理
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國企改制上市而來,由於發起人股份不允許流通,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股權集中本來可以降低大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成本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在我國由於非流通股股權不能自由轉讓,大股東與中、小流通股股東利益不一致,高度集中的股權引發了控股股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治理問題。股權分置改革後由於股權可以自由流動,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送股、縮股支付對價,將使大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同時法人、機構投資者以及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逐漸介入及持股比例的提高,會使「一股獨大」格局有所改變,形成多個大股東的制衡局面,從而通過改善股權結構,形成一個合理的董事會格局,從內部增加對大股東的牽制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大股東:治理主動性加強
依據西方經濟學,作為理性經濟人,大股東只有在獲得的收益超出其所付出的成本的時候,才可能在利益的驅動下去主動改進公司治理。那麼,為什麼說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就會促使大股東去完善公司治理呢?問題的關鍵是大股東能否從公司治理的完善中獲得收益。
在股權分置的條件下,大股東持有的股權是不能流通的,這就造成大股東無法在股票價格的上漲中受益,當然股價的下跌也不會對其造成任何損失。但是我們應該牢記的一點是:如果大股東不能在股票市場獲取資本增值收益,同時又不能通過分紅使自己單方面獲利的話(因為分紅是對所有股東的利得),那麼大股東就會尋求其他路徑來為自身謀求利益。因為大股東並不是一群一心只想著全心全意為股民服務的道德完人。他們積極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不是如小股東那樣去「搭便車」,這決定了他們有理由要求比小股東獲得更多的收益。在股權不能變現的情況下,大股東獲取利益的唯一通道就是「掠奪」公司,從而給小股東的利益帶來損失。
由於這種「掠奪」公司的行為可能是違規或是違法的,因此大股東當然要在懲罰的風險成本與所獲得的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如果被外部監管部門逮住並進行懲罰的概率很低,那麼違規或違法的收益將遠遠超出其所承擔的風險成本。中國目前這種執法不嚴或者說法不責眾的環境,大大激勵了大股東通過「掠奪」公司來獲取利益的行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事實也的確是這樣,越來越多的大股東通過各種違規擔保、關聯交易、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行為來「掠奪」上市公司。
那麼,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否會給大股東帶來收益呢?答案是肯定的。據麥肯錫公司2002年所做的調查顯示:良好的公司治理,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做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走向國際化的一個重點。在財務狀況類似的情況下,投資者願意為「治理良好」的亞洲公司多付20%—27%的溢價,願為「治理良好」的北美公司多付14%的溢價。因此,改善公司治理所帶來的股票溢價,對於大股東來說是有現實收益的。
當然,過於關注股票價格也可能激勵大股東和管理層通過財務造假來實現自身的利益。但對於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其風險是相當高的,而且極易導致股東訴訟和刑事訴訟。面對這樣的一種強約束,大股東選擇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和改進經營來獲取收益,才是更為切實的出路。
因此,可以說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實現,在某種程度上確實為大股東主動去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因為它為大股東提供了足夠的利益驅動。
(三)經理層:股權激勵機制水到渠成
另外,現代契約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最有效率的契約安排方式是將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相對應。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在非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手中,國有股股東擁有剩餘索取權,代理人只行使剩餘控制權,雙方的委託代理關系和代理人與企業經理間的代理關系構成了雙重委託代理關系,代理成本高,監督效率,容易出現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治理結構受非市場因素的影響很大,無法形成有效的經理人員選拔和管理機制,勢必導致公司低效率。因此,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公司治理理論研究和實踐的核心內容。然而,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在我國卻引起了激勵制度缺陷。國內外對這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三點解決的建議:一是通過股權設置進行企業剩餘取權和控制權制度安排的產權激勵約束;二是基於產品、市場、經理市場和資本市場績效的市場激勵約束;三是在組織內通過財務、行政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和手段進行監督控制的管理激勵約束。
從目前情況看,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取得成功,市場對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呼聲日益高漲。股權分置改革可與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形成良性互動。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管理層和股東具備了共同的公司治理目標,可以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已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中,已有多家大股東明確表示,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條件就成熟了,從而可以理直氣壯地實行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此前反對進行股權激勵的一個觀點就是認為中國資本市場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法規不成熟,而眼下法規等問題即將得到解決,因而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不斷推進,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必然水到渠成。
(四)監事會:監督職能進一步強化
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中監事會監督職能弱化的根本原因,在於企業治理模式的過渡性,即從「行政型企業治理」到「經濟型公司治理」的轉型。在政府向導的治理機制逐漸削弱,市場導向的治理機制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特別是,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公司控制權轉移十分困難以及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控股股東掌握了公司的絕對決策權,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侵害公司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處於典型的「空洞化」狀態。股改解決了流通性的問題,為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和解決股權集中問題提供了市場和基礎。此外,為解決監事履行監督職責積極性不夠的問題,可以考慮對監事實施與經理層相似的期權激勵,其原理與經理層相似。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使得監事會監督職能進一步得到了強化。

③ 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所謂股權分置,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以及發行後仍有部分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就是股權分置。
所謂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在法人股由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過程中,法人股與流通股股東之間需求和利益的均衡。即在認可流通股含權的條件下,在法人股轉化為流通股過程中,法人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含權價差,在全流通條件下實現同股同權同價。由於流通股的股票價格高於非流通股價格,非流通股獲取流通股的條件就是要通過協商向流通股股東出讓部分利益,這部分利益就是對價。很清楚,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取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所出讓的利益,這也正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內容。在實際中,對價的計算是復雜多變的。對價的支付方式既可以是股權,也可以是現金。

④ 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是什麼意思

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為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股東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且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

⑤ 國內外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

CHAN A股T+1 B股 T+3 國外T+0 T+3

⑥ 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現在如何,進入什麼階段了

股改的全稱是「國有股股權分置改革」
那麼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了?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我們該做些什麼
-不要以為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東應當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有了以前的經驗和教訓,此次改革採取了更加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即由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解決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對價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獲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權(所謂對價,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這次改革實踐中,「對價」往往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同認可的形式)。首批試點大都選擇了送股或加送現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數流通股東的肯定。目前,二批試點公司的方案正在陸續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現了創新的方案,如縮股、權證等。
首家改革試點公司三一重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時,投資者李先生在現場告訴記者,雖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從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後,他就開始認真研究,並數次打電話給公司表達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員認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為10股送3.5股,正是聽取流通股股東意見的結果。李先生認為,很多投資者覺得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參與進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充分溝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試點中,試點公司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應當說,投資者參與改革的途徑還是很多的。
改革賦予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清華同方的方案沒能通過就證明了其「威力」
不僅如此,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也是決定性的。根據規定,改革方案要在股東大會通過,必須滿足兩個「2/3」,即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它的「威力」在首批試點中已經體現——清華同方的方案雖然總體上得票率很高,但由於流通股股東表決贊成率為61.91%,最終還是沒能通過。
改革後市場能否承受
-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二批試點結束後,將加緊做好全面推開的工作,力爭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有投資者因此擔憂,短期內完成改革,是否意味著大量非流通股將上市流通,市場能否承受這一壓力?
不能否認,非流通股上市後會給市場帶來一定壓力,但在很多時候,這一壓力被過分誇大了。以首批試點公司金牛能源為例,按照有關規定,金牛能源大股東必須保持持股在51%以上的絕對控股地位。該公司實施改革方案後,其大股東邢台礦業集團持股比例將降至57.63%。這樣,大股東只有6.63%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說,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金牛能源的情況並非特例。6月中旬,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可見,在改革完成後,依然會有相當比例的股票不會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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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買進上市公司2% 的股票,但是是前10大股東,買賣有什麼規定嗎

沒有特別的規定,只要不超過5%,就按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正常買賣,如果買入後持股超過5%需要發公告且暫停買入兩天,同樣如果持股超過5%的賣出後低於5%也要發公告且暫停賣出兩天。

⑧ 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容、方式、意義、影響分別是什麼

你好,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東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
非流通股與流通股這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於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
這種制度安排不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不關心股價的漲跌,不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越來越影響到上市公司通過股權交易進行兼並達到資產市場化配置的目的,妨礙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化。
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叫國有股減持,現在重新包裝了一下,再次推出。內地滬深兩個交易所2.45萬億元市值中,現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億元,國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達1.62萬億元。如果國有股等獲得了流通權,滬深兩個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兩倍,市場只可能向一個方向前進,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慮到國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獲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幾倍、十幾倍的溢價購得,那流通股股東在國有股減持中所蒙受的損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現在又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國有股減持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判斷股權分置改革成敗的標准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權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權分置改革首先是為了貫徹落實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適應資本市場發展新形勢;其次,為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公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從公司自身角度來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引進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流通股股東來說,通過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消除了股權分置這一股票市場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有利於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股權分置 資本市場改革的里程碑
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舉措,其意義甚至不亞於創立中國證券市場。隨著試點公司的試點方案陸續推出,隨著市場的逐漸認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則、措施和程序是比較穩妥的,改革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有著名的業內人士把股權分置問題形容成懸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只有落下來才能化劍為犁,現在這把「鋒利之劍」已開始熔化。
方案有望實現雙贏
三一重工、清華同方和紫江企業三家試點方案,雖然在具體設計上各有不同,但毫無例外地採用了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東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1800萬股公司股票和4800萬元現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價計算,則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流通權對價總價達到了35310萬元。按照非流通股東送股之後剩餘的16200萬股計算,非流通股為獲得流通權,每股支付了約2.18元的對價。
紫江企業非流通股東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17899萬股公司股票,相當於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送3股,以市價每股2.78元計,流通權對價價值約為49759萬元,按照非流通股股東送股後剩餘的66112.02萬股計算,相當於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對價。
清華同方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轉增10股,非流通股東以放棄本次轉增權利為對價換取流通權。雖然非流通股東表面上沒有付出股票或現金,但由於其在公司佔有股權比例的下降,以股權稀釋的角度考慮,非流通股股東實際支付了價值5.04億元凈資產的股權給流通股東。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對應的股東權益均有所增厚。不過,其來源卻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業的流通權對價來源於非流通股股東,而清華同方的流通權對價來源於公積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設計中,還各自採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為方案中的亮點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將在本次股權改革方案通過並實施後,再實行200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由於其2004年度還有10轉增5派1的優厚分配預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東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潤分配權。
紫江企業的亮點是:非流通股東除了送股外,還作出了兩項額外承諾:對紫江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紫江集團承諾,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後的12個月期滿後的36個月內,通過上證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數量將不超過紫江企業股份總額的10%,這較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時間有所延長;在非流通股的出售價格方面,紫江集團承諾,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後的12個月禁售期滿後,在12個月內,通過上證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價格將不低於2005年4月29日前30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價格的110%,即3.08元。無疑,這些個性化條款是保薦機構和非流通股股東共同協商的結果,對出售股份股價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長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這部分股份流通給市場帶來的壓力,也反映出大股東對公司長期發展的信心。
有專家認為,總體說來,試點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東的含權預期,可行性強,照這條路走下去,有望實現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雙贏局面。
揭開中國證券市場新篇章
隨著試點方案的陸續發布,試點工作正有序進行。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基礎、最關鍵的問題,也是中國證券市場的老大難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其改革的復雜性和難度有目共睹。面對困難管理層敢於碰硬,知難而上,表現出非凡的勇氣和智慧。可以預見,解決股權分置---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將重寫中國的證券市場歷史。
股權分置試點方案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的一大創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將促進證券市場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助於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其次,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可實現證券市場真實的供求關系和定價機制,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促使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利在長遠;第三,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得改革試點的成功成為可能,這將提高投資者信心,使我國證券市場擺脫目前困境,避免被邊緣化,其意義重大。有業內專家表示,「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兌現,顯而易見地可以大幅降低國內市場估值水平與國際接軌壓力的效果。因此,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不是加劇市場結構分化的過程,而是減輕了市場結構調整的壓力。
另據一些權威機構測算,目前國內A-H股的估值差大約在30%左右,如果全流通方案平均達到按10:3送股的除權效果,A-H股的實際價差水平可能不再顯著。隨著中國股票市場走出制度性障礙的陰影,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實現和實際估值水平的系統性下移,將為市場長期走牛奠定基礎。
毋庸諱言,在股權分置的試點過程中無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市場參與各方要把思想統一到齊心協力促使改革成功這一共同目標上來,為股權分置問題解決創造有利的環境氛圍。市場參與各方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以大局為重,改革才能成功。
股權分置問題的妥善解決,將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目前試點方案開始為市場所認可,改革開始進入關鍵階段。盡管其攻堅戰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可以類比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歐洲戰場的「斯大林格勒戰役」和太平洋戰場的「中途島大海戰」,盡管距離最後的勝利還有大量的戰斗,但是曙光已經初現,轉折正在到來。只要參與各方同心協力,堅持不懈,就一定能迎來最後的勝利。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⑨ 滬深新的交易規則是什麼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交所日前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這是在股權分置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時刻,深交所貫徹落實《證券法》、夯實市場基礎制度、進一步推動市場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據悉,本次深交所《交易規則》的制訂主要圍繞兩大原則進行。一是適應市場日漸多樣化的交易需求,引入差異化的交易機制、提供市價申報、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並完善了在中小企業板行之有效的開盤、收盤集合競價制度、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等;二是充分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的精神,明確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的各種情形和相關監管措施,引入特別停牌機制,並為T+0回轉交易制度、融資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介面。

與舊規則相比,《規則》的突出特點是對於此前市場關心的回轉交易、放開漲跌幅限制、券商融資融券制度以及做市商制度都預留了「口子」。如上證所的「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等。

預備T+0

新交易規則規定: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這實質上為部分板塊實施T+0留下了空間。新規則又規定,根據市場需要,交易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這實質是准備在A股市場引入做市商。新規則同時規定,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但經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分析人士表示,新《交易規則》的出台不僅適應了市場的發展,有助於市場的進一步活躍,而且為實施T+0回轉交易制度、融資融券制度等進一步的創新留下了制度介面,同時,新《規則》也進一步明確了交易所的監管職責,將有助於市場的健康穩定運行和「三公」原則的實現。

交易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⑩ 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有哪些證監會對限售股的交易有什麼規定

你好,限售股就是指在限定時間內和條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限售股解禁期滿後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質就由限售股變成了流通股。
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此部分限購股已經基本完成解禁)
由於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差距懸殊,為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並維護市場穩定,非流通股在通過對價獲得流通權的同時,中國證監會對非流通股上市設定了限售時間和條件,這也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由來。根據2005 年9 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
(1)股改後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實施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大非」),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 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 個月內不得超過10%。
IPO形成的限售股
IPO 限售股包括IPO 原股東限售股和IPO 機構配售股兩部分。
對於IPO 原股東限售股的上市流通問題,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有著類似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對於IP0 股份的上市,交易所規定:
(1)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上市流通;
(2)IPO 時已發行的股份,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上市流通。
對於IPO 機構配售股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
(1)IPO 股票數量在4 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 個月;
(2)對於網下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其持有期限不應少於3 個月,持有期從IP0 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再融資形成的限售股
再融資形成的限售股主要由定向增發認購股份和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兩部分。
對於定向增發認購股份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對於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公開增發,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並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通常為1 個月,但是向其控股股東配售股東的限售期卻從6 個月到36 個月不等。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