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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櫃台交易屬於非法

發布時間: 2022-06-04 02:09:50

1. 用別人的股票賬戶進行非法交易

有可能是操作股票市場價格,最早好像還有人專收身份證開戶,但是現在很難了,現在開戶必須本人持有身份證到證券公司櫃台開戶,密碼都要自己設置,如果把自己的密碼和賬戶給別人,假設證監會和交易所查出確實是操作股票價格那肯定找的是開戶第一責任人,這樣就與本人脫不了關系。

2. 炒股算不算是違法的

炒股是合法的行為。
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3. 炒股哪些屬於非法

  • 以以下五種方式炒股是非法的:

  1.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2. 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3. 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4.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5.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4. 股票場外交易合法嗎

你好,股票場外交易是合法的,股市的交易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這是交易所規定的,所以場外交易是合法的

5. 請問股票的場外交易是否屬於非法交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場外交易:又稱櫃台買賣或稱店頭市場,英文簡稱為 OTC (Over-The-Counter)。有價證券不在集中市場上以競價的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的營業櫃台以議價的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稱作場外交易。由櫃台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稱為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是一種鬆散的、沒有買賣集中地點的市場,交易由為數眾多的交易商和經紀商用電話、電報或電傳進行。美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證券,既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證券,也有未掛牌上市的證券。

場外交易不在產品供銷會上登記成交,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場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或供銷會上某些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產生的。容易產生不正之風,甚至為投機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機。要杜絕場外交易,從根本上說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協調。

相對地,場外交易的優點是買賣雙方可以洽談特別交易條件,不需依照集中市場的標准合約交易,例如買賣一年以上的外匯遠期(集中市場不提供外匯遠期交易)。但場外交易的缺點則是市場資訊較不公開,且無證券交易所保障履約,到期履約風險大。

6. 買股票非法委託怎麼回事

顯示非法委託就是委託無效。
以下情況會造成委託無效:
1、 委託價格超過當天漲跌幅限制。
2、 非交易時間委託無效。
3、 上海交易未指定,所進行的全部委託均無效。
4、 申購與配售股票時,輸入數量非1000的整數倍,則申購與配售的委託無效。
5、 申購與配售股票時,輸入價格與定價不符或超出限價范圍,則委託無效。
6、 配股輸入的數量或價格不符時及超過配股繳款日,委託無效。
7、 同一帳戶只能一次申購新股,多次委託無效。
8、 零股買入委託無效。

7. 股票存在犯法嗎

股票說白了就是持有一家公司部分所有權的證明,所以股票存在不犯法,不但不犯法還收到法律的保護。

8. 請問購買股票違法嗎

不違法。

答案肯定是合法的。股票投資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股票的作用:股票是籌集資金的有效手段。通過發行股票來分散投資風險。通過發行股票來實現創業資本的增值。通過股票的發行上市起到廣告宣傳作用。

但怎樣股票買賣才算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第一項可以看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屬於操縱證券市場罪。

9. 股票配資屬於不合法的交易罪嗎

從事股票配資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現在答案明確了,構成。
配資是指配資公司在客戶原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墊付資金給客戶使用的融資方式。當虧損達到一定金額時,配資公司就會強行平倉。其目的在於放大客戶的投資基數,讓客戶以較小的資金,杠桿式的放大其投資金額。類似於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的融資業務。
而關於非證券公司,或者是沒有取得該項業務資質的團隊或公司,開展這類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討論。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具體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即可達到刑事立案標准。
問題起源
在2015年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其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該辦法出台之後,相關公眾和媒體就開始疑惑對於越來越多的場外配資平台和公司,他們沒有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就開展了相關股票業務、證券業務,是否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罪行為?
從該辦法的字面意義上看,該規定是針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管理規范,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該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非證券類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另外,從該辦法性質上來看,其只是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如果將此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還存在困難。
而對於證券股票領域的國家規定,最典型的就是《證券法》。此前的《證券法》沒有將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證券公司的特許專營業務,當時的《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券業務為「(一)證券經紀;(二)證券投資咨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五)證券自營;(六)證券資產管理;(七)其他證券業務。」
既然當時的《證券法》或同級別規定,沒有將其列為證券公司的專有業務,沒有這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難定罪。而且從性質上看場外配資業務,或者是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和提供擔保物的借款性質類同,其到底是否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業務,本身就存疑。
《證券法》修訂:爭議終結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中,其120條關於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專門增加了一項,就是「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法》還特意強調,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這些業務。
通俗而言,沒有經過證監會的許可發牌,擅自上桌的,就是搶其他持牌玩家的飯碗,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開展股票配資業務,已經明確可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和處罰了。

10.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