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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取消

發布時間: 2022-06-09 04:06:17

A.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的通知

深證上〔2019〕807號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股票期權取消交易的實施,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7日

B.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 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
第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
第七條 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 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
第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接受投資者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投資者進行股票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投資者承擔。
第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的統一管理。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為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統一為經營機構分配、發放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號碼。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開戶信息。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用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應當與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的相關注冊信息一致。
第十五條 股票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股票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並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以現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證券方式交納。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存放於經營機構的權利金、行權資金,屬於投資者所有,除按照相關規定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期貨公司應當將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存放於期貨保證金賬戶。期貨公司開展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在存管銀行單獨開立相關現貨資金賬戶。經營機構應當對向投資者收取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妥善記載單個投資者的資金明細數據,並且與經營機構自有資金、證券現貨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相關資金的劃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結算參與人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結算參與人存放的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與結算參與人存放的自有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證券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以證券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具體事宜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股票期權買方有權決定在合約規定期間內是否行權。股票期權買方提出行權時,股票期權賣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義務。投資者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採用自有資金、證券或依法借入的資金、證券進行行權結算。經營機構可以在經紀合同中與投資者約定為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提供協議行權服務的,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紀合同中對觸發條件、行權數量、操作流程以及該項服務可能產生的風險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並向投資者作充分說明,經營機構還應當對該項服務的實際操作流程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股票期權合約到期前,經營機構應當採取網路、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方式中的至少一種醒投資者妥善處理股票期權交易持倉,並對提醒情況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十九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據此對投資者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直接扣款,處置結算參與人期權保證金,暫不交付並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扣劃其自營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收違約情形的,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及經紀合同的規定,對其採取處置投資者期權保證金,暫不交付並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結算參與人可以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暫不交付給投資者的證券劃付至結算參與人的證券處置賬戶內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戶持倉報告、風險准備金、風險警示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並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等相關主體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規范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當日無負債結算、強行平倉、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相同的風險管理制度的,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經營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股票期權業務合規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保障投資者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其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不足且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將該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合約強行平倉。投資者保證金不足且未在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業務規則以及經紀合同的規定將該投資者的合約強行平倉。因強行平倉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經紀合同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不可抗力、市場操縱、技術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影響股票期權交易正常秩序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調整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四)限制經營機構或投資者開倉,或要求其限期平倉;
(五)暫時停止股票期權合約的交易;
(六)其他緊急措施。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股票期權重大結算風險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強行平倉或其他緊急措施。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本條規定採取上述措施,
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向市場公告,並積極協助、配合對方履行相應職責。因採取上述措施發生的有關費用、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經紀合同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股票期權市場與其他證券、期貨等相關市場以及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市場監測、風險控制、打擊違法違規等協作機制。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發現股票期權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股票期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通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手段以及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等手段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不得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相關標的證券市場的內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操縱股票期權市場等手段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不得利用股票期權市場的內幕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
第二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與結算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交易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執行。除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期貨公司從事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期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處罰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或者進行相關標的證券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處罰的,按照《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股票期權交易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是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二)股票期權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營股票期權業務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
(三)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是指具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期權結算業務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
(四)做市商,是指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為其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持續報價或者雙邊回應報價等服務的機構。
(五)權利金,是指股票期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用於購買股票期權合約的資金。
(六)保證金,是指用於結算和保證股票期權合約履行的現金或者證券。
(七)衍生品合約賬戶,是指經營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為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股票期權合約交易、行權申報及記錄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八)股票期權買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權利倉指股票期權合約買入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九)股票期權賣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義務倉指股票期權合約賣出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十)行權,是指股票期權合約買方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
(十一)協議行權,是指經營機構根據合同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的行權申報及相關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和各自權利義務由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在經紀合同中進行約定。
(十二)行權價格,是指股票期權合約中約定的在行權時買入、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者用於計算行權價差的價格。
(十三)結算,包括對股票期權交易雙方的日常交易結算和行權結算。日常交易結算是指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行權結算是指股票期權行權的資金清算與交收以及標的證券的清算與交割。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結算與行權結算中的資金交收與標的證券交割統稱為交收。
(十四)備兌開倉,是指投資者事先交存足額合約標的作為將來行權結算所應交付的證券,並據此賣出相應數量的認購期權。
(十五)認購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六)認沽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七)其他未公開信息:是指除標的證券市場內幕信息以外、對標的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下列信息:
1.證券交易場所、存管銀行、證券資產託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市場監測監控機構在經營、監控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證券交易、證券持有狀況、資金數量等相關信息;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公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相關信息;
3.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或者有關單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或者決定;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其他交易場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具體業務規范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 投資者擁有中銀國際證券股票期權賬戶,是否可以直接辦理銷戶及撤銷指定交易

投資者在有衍生品合約賬戶的情形下,不能辦理普通證券賬戶的銷戶及撤銷指定交易業務。投資者須在完成衍生品合約賬戶銷號後方可辦理對應證券賬戶的撤指定交易、銷戶等業務。
更多問題可關注中銀國際證券官方微信號「boci-cc」,點擊「個人中心-問問客服」尋求幫助。

D.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第三條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第十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
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
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E. 股票期權激勵首次授權日,被激勵對象就要繳款購買該股票期權嗎可以放棄不買嗎

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但不得轉讓、質押或償還債務。

根據我的理解,授權日是授予激勵對象權利的日期。另外還應該有可行權日,這個才是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一般會具體規定行權期,你在這段時間以內都可以進行行權。

F. 股票期權如何交易 其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不管集合還是連續競價都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規則撮合。連續競價時段:以平倉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撮合。何為平倉優先呢?就是以漲停價格進行的申報,買入平倉(含備兌平倉)申報優先於於開倉申報;以跌停價格進行的申報,賣出平倉申報優先於賣出開倉申報。期權非T+0交易,只有行權不行權:當日買入的期權合約,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委託類型詳解:普通限價申報:指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期權合約。申報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市價剩餘轉限價申報: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格轉為普通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市價剩餘撤銷申報: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全額即時限價申報:按限定的價格或者優於限定的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申報的數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全額即時市價申報: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申報的數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G.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後現場交易會取消嗎

現場交易會一直存在的,只不過規模和數量一直在持續減少之中。

H. 正如我國關於股票期權上市如何理解

在我國關於股票期權上市的理解如下:股票期權上市是指買方在交付期權費後,即取得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並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
第十五條
股票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股票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並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以現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證券方式交納。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存放於經營機構的權利金、行權資金,屬於投資者所有,除按照相關規定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I. 行權期結束擬注銷全部失效股票期權 是怎麼回事

一、股權激勵計劃概況

1、2010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查。

2、根據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2011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修訂稿)》(以下簡稱「股權激勵計劃」),並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

3、2011年5月5日,公司以現場投票、網路投票與委託獨立董事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了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了《股權激勵計劃》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正式生效。

4、2011年5月6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日為2011年5月6日,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65元,向符合授權條件的25名激勵對象授予370萬份股票期權。

5、2011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調整後股票期權數量為820萬股,其中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為740萬股,預留部分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為80萬股,行權價格為32.38元。

6、因激勵對象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亞廈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志剛先生出現不符合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條件的情況,公司取消陳志剛先生已獲授的20萬份公司股票期權並予以注銷。

7、因激勵對象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亞廈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費維國先生出現不符合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條件的情況,公司取消費維國先生已獲授的20萬份公司股票期權並予以注銷。

8、2012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同意將股權激勵計劃預留的80萬份股票期權授予公司14名激勵對象,授予日為2012年5月3日,行權價格為30.92元。

9、公司於2012年6月7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經過本次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期權的激勵對象為23人,股票期權數量為1,050萬股,行權價格為21.50元,預留股票期權數量為120萬股,行權價格為20.53元。

10、公司於2013年8月13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經過本次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數量為21.40元,數量不變,預留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20.43元,數量不變。

11、公司於2014年4月16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調整的議案》和《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的議案》,經過本次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期可行權的激勵對象由14 名調整為13名,第一期授予的期權數量調整為270,675份。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個行權期已滿足行權條件,股權激勵13名激勵對象自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即2014年4月16日起2014年5月2日止共可行權270,675份股票期權。想更多了解的話 可以加這個氣俄號,首先是六二三,然後後邊的三位數字:九三一,最後的三位位數字是:三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