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期權的最後交易日一樣嗎期貨的最後交割日和期權的最後交割日一樣嗎請解析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期權的最後交易日一般是不一致的。舉個商品期貨期權,期權的最後交易日是至期權的買方或者賣方可以把這個期權合約再放在市場上流動買進賣出得截止點。這個如何與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發生關系呢 ?這里要考慮期權的最後行權日期,很多情況下,期權的最後行權日期與期權的最後交易日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在最後行權日期之前,期權的買方可以要求履行權利,買入或者賣出期貨,那麼這個時候期權就轉換為期貨了。為了給到投資者轉換為期貨之後仍有一段時間可以處理期貨頭寸,當時的期貨肯定是不會到達最後交易日的。
商品期貨有交割的可能性,有最後交割日的概念,但是期權只有行權的概念,不存在最後交割日的概念。
Ⅱ 50etf期權 如需行權是如何操作價值如何計算
一手交錢,一手交券。
行權日當天主動點行權(記住是要主動,不然視為放棄)
然後T+1交收,T+2錢和券分別到賬。
行權風險高所以一般都選擇平倉。
就算你是行權日收盤後點的行權,T+2日才到賬的50ETF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價格。沒准看似賺了,到你能賣的時候還得虧著走。
所以一般選擇平倉。
上證50ETF認購(沽)期權給予買方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時間,以特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上證50ETF的權利。
50ETF期權的最後交易日/行權日規定在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下面給大家講一講期權如果要行權的情況,是如何行權的。
由於50ETF期權是歐式期權,因此,只能在最後交易日/行權日才能提交「行權申報」指令。
交易所規定的提交「行權申報」指令的時間段包括最後交易日/行權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30,即當日的集合競價、連續交易以及收盤後30分鍾內的時段。從這個規定看,如果是深度實值期權才會在較早時間提交行權申報的,平值或稍虛一點的期權估計都要到收盤後半個小時決定是否行權,那為啥虛值期權也會被買方要求行權呢?看下面的步驟就明了了。
第一步:T日15:30前行權方(買方)提交「行權申報」指令,其行權的期權倉位將被凍結,義務方(賣方)暫時不需要進行任何作操作。
第二步:T日收盤後中國結算和經紀商將對「行權申報」指令進行資金和證券足額檢查,認沽期權的行權方需要持有的標的證券數量為:∑(合約乘數*行權數量)比如行權1張50ETF沽1月2200,那就准備10000(10000*1)份的50ETF就可以了;
認購期權的行權方需要持有的足量資金為:∑(行權價*合約乘數*行權數量)。比如行權1張50ETF購1月2200,那就准備22000元RMB就可以(2.20*10000*1)。否則,「行權申報」指令將失敗。有效的行權申報將配對義務方。
第三步: T+1日盤中行權方和義務方補足交收所需的足量資金和證券。
第四步: T+1日收盤後中國結算公司將被指派義務方標的證券和資金劃分給期權的行權方。
第五步: T+2 日開盤後,投資者可以自行處置所獲得的證券和資金。細心的朋友可能發現,如果是認購方行權,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也就是T日行權,T+1日拿貨,T+2日才能平倉了結,那萬一行權後,遇到大跌行情,參與行權的認購期權買方將可能從原本的盈利變成虧損。大家可以看看以2015年5月交割(到期日為2015.5.27)的交割案例。 (這個就是行權的風險所在)
同樣的,對於認沽期權的賣方來說也同樣面臨這種不確定性,一旦其被分配行權,它將以行權價格買入相應份額的50ETF,而T+2日才能平倉了結。而對於認購期權的賣方以及認沽期權的買方來說,T+2的機制帶來的行權風險相對來說較為有限。
其中,認購期權賣方一旦被分配到行權,需要以行權價格出售相應份額的標的,賣方需要在交割日備齊足夠的標的,那麼,對於認購賣方而言,判斷可能被行權的概率並提前准備好標的是最重要的事,行權違約可是要罰款的哦。至於T日後標的價格走勢如何,對其沒有影響。(除非賣方未能准確預判被行權所需標的數量,需要在 T+1 日補足缺少或平倉多餘標的);
認沽期權買方一旦申請行權,將以行權價格賣出相應份額的標的,從理論上來說,只要在行權日當天以收盤價買入所需行權對應的標的,則可以鎖定結算價帶來的利潤。
由於非主力合約流動性不高,往往會出現無風險套利的機會。我記得10月份(記不清,應該是)的時候,在最後交易日快收盤的時候可以買入「某實值沽+現價買入50ETF」的套利,除掉手續費,也有1個多點的利潤,當然,這不適合大資金,屬於蚊子腿,且資金要被鎖兩天。
今天的行權就講到這邊,有什麼不理解,或者需要補充的,可以留言。
Ⅲ 個股期權包括哪些要素
個股期權合約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合約類型:分為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
(2)合約標的:個股期權合約標的為在所上市掛牌的單只理財或ETF。
(3)合約到期日:是合約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是期權買方可行使權利的最後日期。
合約到期後自動失效,期權買方不再享有權利,期權賣方不再承擔義務。
(4)行權價:行權價也稱執行價或履約價,是個股期權買方買進或賣出合約標的的價格。
(5)合約單位:是一張個股期權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
一張個股期權合約的金額=權利金×合約單位
(6)行權價格間距:是相鄰兩個個股期權行權價格的差值,一般為事先設定。
(7)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
Ⅳ 股票中最後交易日是什麼
最後交易日:
1、期貨或期權合約允許的交收月份的最後一天。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必須以現貨、金融工具、或根據期貨合約的協議作結算。
2、B股最後交易日:相當於A股的股權登記日,B股最後交易日就是含權息或含權或含息股票交易的最後一天,只要在最後交易日收盤止一直擁有B股者,即可擁有該B股的送股、轉增股、派發現金紅利等權利,並能通過B股「最後交易日」來確定B股「股權登記日」的具體日期。
最後交易日是一個投資者特別需要關注的日期,權證的交易日並不等同於權證的到期日。在現行的權證管理辦法中,權證到期日前第六個交易日即為權證的最後交易日,過了最後交易日,權證停止交易,權證持有者可以行權但不能交易。以即將到期的招行認沽證為例,招行CMP1的到期日是2007年9月1日,倒推5個交易日即8月24日是招行CMP1的最後交易日,過了8月24日該權證停止交易。在此提醒投資者,招行CMP1到期成為廢紙的命運已成定論,投資者應該在最後交易日前伺機賣出,以免過了最後交易日遭受損失,而萬一沒有賣出,更不可誤行權,以防一錯再錯,損失更大。
一般來說股票交易中沒有特定的最後交易日,除非該上市公司發布准確公告。
Ⅳ A股個股期權合約行權日(到期日,交割日)是多少
A股個股期權合約行權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期權合約到期日是指期權買方能夠行使權利的最後一日。期權合約的到期日為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該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上交所休市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A股個股期權合約交割日:就是指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就期貨合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
Ⅵ 股票期權交易規則
股票期權交易規則如下:
1、單筆申報數量不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權證賣出申報數量沒有限制,對於投資者持有的不到100份的權證,如99份權證也可以申報賣出。
2、權證交易的傭金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行權時向登記公司按股票過戶面值繳納0.05%的股票過戶費,不收取行權傭金,投資者可以跟證券公司協商適當的降低交易傭金。
3、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4、權證實行T+0交易,即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5、接受行權的時間為交易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30。
Ⅶ 深市期權投教 | 解讀股票期權合約
我們常說期權交易,說得更具體一些,是交易代表某種期權的合約。按照交易場所的不同,期權分為場內期權和場外期權。場內期權與場外期權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期權合約是否標准化。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場內期權具有標准化的期權合約,合約條款包含了合約編碼、合約代碼、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到期日、合約單位、行權方式等重要信息。因此,熟練掌握期權合約是參與期權交易的基礎一步。那麼,如何讀懂股票期權合約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約編碼、合約代碼與合約簡稱
合約編碼用於唯一識別和記錄期權合約。深市ETF期權合約編碼為8位數字,從90000001至91999999按順序對掛牌合約進行編碼,不包含具體的合約條款信息。
合約代碼則包含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行權價格等要素。深市期權的合約代碼共20位。如159919| C | 1912M | 004000 | A |#,具體含義如下:
合約簡稱與合約代碼相對應。由合約標的簡稱、合約類型、到期月份、行權價格(為行權價格乘以1000後的整數,除權除息日起修改為調整後行權價格,不超過6位)等要素組成,如「300ETF購12月4000」。
二、合約標的
合約標的是合約雙方約定未來交易的資產。以深市期權為例,合約標的是嘉實滬深300ETF(159919)。
三、合約類型
合約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四、到期月份
期權合約通常按月到期。深市期權合約到期月份為當月、下月及隨後的兩個季月,共四個月份同時掛牌交易。其中,季月指的是3月、6月、9月、12月。
五、到期日、最後交易日、行權日和行權交收日
深市期權的到期日與最後交易日、行權日相同,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深交所休市日則順延至次一交易日,這是股票期權合約有效的最後日期,也是期權買方可以提出行使權利的日期。若合約買方在這一天未行使權利,則合約失效,此後期權買方不再享有權利,期權賣方不再承擔義務。
行權交收日是買方行權後,完成實物交割的日期。深市ETF期權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六、合約單位
合約單位,是指每張股票期權合約所對應的標的數量。深市ETF期權的合約單位為10,000份。舉例來說,張先生買入2張嘉實滬深300ETF認購期權合約,未來行權時要買入的標的份額是10,000份/張×2張=20,000份。
七、合約面值
合約面值,是指1張期權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的名義價值,它等於行權價格×合約單位。例如,行權價格為10元、合約單位為10,000份的認購期權,其合約面值為100,000元。
八、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是股票期權合約雙方約定的未來交易標的的價格。例如,投資者以1元的價格買入3個月期限、行權價格為10元/股的認購期權,在這里,10元是行權價格,意味著無論標的價格上漲或下跌到什麼水平,該投資者都有權在3個月後以10元/股的價格買入標的。
九、行權價格間距
行權價格間距,是指相鄰兩個期權行權價格的差值,根據期權合約標的收盤價格分區間設置。深市ETF期權的行權價格間距如下表所示:
十、行權方式
行權方式,又稱履約方式,規定了期權買方可以行權的時間范圍,分為美式和歐式兩種。深市期權行權方式為歐式,合約買方只能在行權日(最後交易日)申報行權。
十一、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其中,實物交割指期權買賣雙方按照約定,實際交割標的資產。現金交割則指期權買賣雙方按照結算價格,以現金形式支付價差,不涉及標的資產的轉讓。
除特定情形外,深市期權一般採用實物交割。例如,認購期權的買方根據約定價格將資金交付給賣方,賣方將約定數量的標的ETF交給買方。
Ⅷ 股票期權的最後交易日為哪一天
股票期權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行權日均為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Ⅸ 個股期權的交易規則
你好,個股期權概念:每張合約標的正股數為個股期權個股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合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買方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也稱權利金)為代價而擁有了這種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則在收取了一定數量的期權費後,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並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個股期權主要可分為看漲和看跌兩大類。只要買入個股期權,無論看漲還是看跌都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即到期可按約定價格買入或按約定價格賣出,但買方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但賣出個股期權方無論看漲或看跌都必須無條件履行該合約條款。因此,期權買方風險有限(虧損最大值為權利金),但理論獲利無限;與此同時,期權賣方(無論看漲還是看跌期權)只有義務而無權利,理論上風險無限,收益有限(收益最大值為權利金)。
從海外經驗來看,個股期權推出後,往往對正股的交易量有一定拉動作用。這是因為期權擁有雙向交易、日內回轉交易的特點,能夠吸引大量投機資金參與,隨之也帶來了較大的套利機會。同時,對於個股期權買方,最大損失僅為權利金,而由於杠桿的存在,其獲利空間寬大,是投資者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有效工具。
3、個股期權合約條款
個股期權合約的條款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合約標的名稱(代碼)、期權類型、合約單位、到期月份、行權價格、行權價格間距、最後交易日、行權日、行權交割方式、交割日等合約類型為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
(1) 認購期權 (Call Option) 認購期權買方有權利根據合約內容,在規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權賣方以協議價格(行權價)買入指定數量的標的證券(股票或 ETF);而認購期權賣方在被行權時,有義務按行權價賣出指定數量的標的證券。
(2) 認沽期權 (Put Option) 認沽期權買方有權根據合約內容,在規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權賣方以協議價格(行權價)賣出指定數量的標的證券(股票或 ETF);而認沽期權賣方在被行權時,有義務按行權價買入指定數量的標的證券。合約單位指單張合約對應的標的證券(股票或 ETF)的數量。
股票期權合約單位如下:1)20元(含)以下每張合約標的正股數為10000股;2)20元至100元(含)每張合約標的正股數為5000股; 3)100元以上每張合約標的正股數為1000 ;對於ETF期權合約單位為 10000。當標的證券發生權益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時,會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此時期權合約需要作相應調整,調整後合約單位取其整數部分,對剩餘尾數按除權除息日調整後參考權利金對權利方和義務方進行結算(義務方向權利方支付剩餘尾數*調整後參考權利金*張數)。由於價格變動加掛新的合約以及掛牌新月份的合約,採用調整前的合約單位。合約到期月份為當月與下月, 以及 3 月、6 月、9 月及 12月中連續兩個季月(下季與隔季), 共4個月份合約,同時掛牌交易。
合約最後交易日設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合約行權日同最後交易日(E日)。行權交割為E+1日(對被行權者,E+1日可准備標的證券;對行權者,行權證券E+1日日終到賬,T+2可賣出)合約到期日同合約最後交易日。個股期權履約方式為歐式。即個股期權合約的買方(權利方)在合約到期日才能按期權合約事先約定的履約價格提出行權行權價格即期權的履約價格。
對於認購期權,買入方有權利以行權價格從期權的賣出方買入標的證券。對於認沽期權,買入方有權利以行權價格賣出標的證券給賣出方平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根據靠檔原則(按四捨五入,正中間往價格高靠),取掛牌前一交易日標的證券的交易日最接近的那一檔按行權價格間距確定的行權價格。但因合約調整而改變行權價時,調整後的行權價不靠檔。行權價格系列對於同一標的證券在每一個到期月,設置多個僅行權價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權合約,這些合約的不同價格構成了一個行權價格系列。行權價格系列將至少包括1個平值(行權價格採用根據行權價格間距進行靠檔後,可能是價外或價內)、1-2 個虛值、1-2個實值。行權價格間距採用分級靠檔的方法,根據行權價的不同,設置不同的價格間距。
行權價格相鄰的合約間距按下設置:1元或以下 0.05 | 1元至2元(含) 0.1 | 2元至5元(含) 0.25元至10元(含) 0.5 | 10元至20元(含) 1 | 20元至50元(含) 250元至 100元(含) 5 | 100元以上 10合約交割個股期權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場外個股期權採用現金交割),即在行權時,雙方進行股票的交割。對於認購期權,權利方根據行權價將對應的資金交給義務方,義務方將股票交給權利方;對於認沽期權,權利方將股票交給義務方,義務方根據行權價將對應的資金交給權利方。在出現特殊情況下,可能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Ⅹ 期權交易中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行權日和行權交收日之間是什麼關系
深市期權的到期日與最後交易日、行權日相同,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深交所休市日則順延至次一交易日。這是股票期權合約有效的最後日期,也是期權買方可以提出行使權利的日期。若期權買方在這一天未行使權利,則合約失效,此後期權買方不再享有權利,期權賣方不再承擔義務。
行權交收日是期權買方行權後,完成實物交割的日期。深市ETF期權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