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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家樂文化股票行情 2025-05-21 17:10:34

股票虛假平台非法經營罪

發布時間: 2022-06-14 16:55:14

⑴ 網上銷售偽劣產品,網上虛假股票信息等是否屬於刑事犯罪謝謝

對商業犯罪行為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從商業活動的性質的不同,可以把商業犯罪分為商品生產過程中的商業犯罪,商品交換或者流通過程中的商業犯罪,商業服務活動中的商業犯罪和商業信貸活動中的商業犯罪;從商業犯罪侵犯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商業犯罪分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業正常活動罪,危害金融、信貸活動罪,危害稅收征管罪,擾亂市場活動秩序罪;等等。

⑵ 請問非法經營罪(股票軟體)如何量刑只負責行政不參與業務承擔責任有多大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⑶ 股票配資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股票配資如果屬於證券業務且未經過證監會批準的,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⑷ 虛假交易構成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構成非法經營罪。代運營平台組織的網路虛假交易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很顯然,網路虛假交易行為是基於營利目的而開展的經營行為,對市場秩序會造成嚴重破壞

⑸ 從事股票證券非法經營罪20萬以上的會怎麼量刑

非法所得5萬以上構成犯罪,一般三年以下。這種事情多為民間糾分論處,不是影響很大未必受理的。

⑹ 馮建華打著股票交流群的幌子誘導股民到富鑫娛樂黑平台上投資,帶單讓投資者血本無歸,能報警嗎

網路投資,高息理財平台都是騙子,打著投資理財的幌子,實則是騙錢,我的朋友就被騙了將近20萬,有保留相關交易憑證以及轉賬記錄可以通過專業的辦法幫助你拿到被騙的本金。已成功挽回了。

⑺ 炒股屬於非法經營罪嗎

個人借貸炒股是違法行為,但一般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⑻ 廣東一虛假股票投資平台被端涉案金額近億元,市民應該如何防止自己受騙

在現在隨著我們這個社會的發展,可以說有很多的人都會落入騙子的騙局,在很多時候我們都認為自己可以撿到小便宜,但是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的小便宜讓我們落入了一個一個的大坑。在現在我認為提高我們市民的防騙意識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在現在很多人就是因為對這樣的事情了解太少了,然後就十分容易被這樣的騙子利用,對於我們來說這自然也就是十分不好的事情,在我們日常進行社交的時候,千萬不要相信一些陌生人的話,自很多時候我認為我們盡量不要和一些陌生人進行交談,因為在和這些人進行交談的時候我們是很容易掉進這樣的圈套的,對於我們來說提高自己的防範意識自然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⑼ 股票配資屬於不合法的交易罪嗎

從事股票配資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現在答案明確了,構成。
配資是指配資公司在客戶原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墊付資金給客戶使用的融資方式。當虧損達到一定金額時,配資公司就會強行平倉。其目的在於放大客戶的投資基數,讓客戶以較小的資金,杠桿式的放大其投資金額。類似於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的融資業務。
而關於非證券公司,或者是沒有取得該項業務資質的團隊或公司,開展這類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討論。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具體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即可達到刑事立案標准。
問題起源
在2015年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其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該辦法出台之後,相關公眾和媒體就開始疑惑對於越來越多的場外配資平台和公司,他們沒有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就開展了相關股票業務、證券業務,是否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罪行為?
從該辦法的字面意義上看,該規定是針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管理規范,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該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非證券類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另外,從該辦法性質上來看,其只是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如果將此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還存在困難。
而對於證券股票領域的國家規定,最典型的就是《證券法》。此前的《證券法》沒有將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證券公司的特許專營業務,當時的《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券業務為「(一)證券經紀;(二)證券投資咨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五)證券自營;(六)證券資產管理;(七)其他證券業務。」
既然當時的《證券法》或同級別規定,沒有將其列為證券公司的專有業務,沒有這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難定罪。而且從性質上看場外配資業務,或者是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和提供擔保物的借款性質類同,其到底是否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業務,本身就存疑。
《證券法》修訂:爭議終結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中,其120條關於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專門增加了一項,就是「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法》還特意強調,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這些業務。
通俗而言,沒有經過證監會的許可發牌,擅自上桌的,就是搶其他持牌玩家的飯碗,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開展股票配資業務,已經明確可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和處罰了。

⑽ 股票配資算非法經營罪嗎

法律分析:股票配資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界定兩個要素:(一)股票配資是否屬於證券業務;(二)是否經過證監會的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準的,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