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個公司取得倫交所證券交易代碼,債券發行代碼,國際證券識別價碼意味著什麼呢
說明這家公司成功在倫敦交易所上市,可以在倫敦交易所發行股票,債券,國際債券。
②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都是用英磅交易嗎
是的,也可以美元結算
③ 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哪裡都不用去了.專家在這里!
在倫敦和其他的證券市場不同,那裡是保薦人制度,也就是說當保薦人推薦你上市,你就能夠上市,但股票的分銷時要找好的分銷商(如果不是保薦人承銷).
具體機構:
1,企業身邊的財務顧問
2,保薦人、主理行
3,境外律師,為公司服務
4,境外律師,為保薦人服務,新加坡可不需要
5,中國律師,出具中國法律意見書
6,開曼或BVI律師,處理上市公司注冊地法務
7,審計和申報,各上市地要求有差異,國際所
上市地、行業要求有差異,新加坡可不需要
8,公關公司協助ROADSHOW
9,股票承銷/經紀,可能和保薦人為同一家
我在今年3月已經幫助一家公司成功倫敦上市,也許能幫助你
④ 如何查看倫交所股票(個股)
我們能夠買進的歐美股票是指 國外在中國上市的股票(B股) 如果是想看這種股票 可以下載同花順 在選股中查看
至於倫交所上市股 可以通過精確查找股票代碼 直接在GOOLE上找到當日交易情況和個股信息 不過大多數是英文的
⑤ 倫敦證券交易所,gbx可能是股價單位,它代表什麼
GBX=Great British Pence (stocks currency) 便士=1/100英鎊
英語直譯就是-偉大的英國便士(股票貨幣)
但一般倫敦證券交易所是用英鎊作為交易單位的。
倫敦證券交易所
類型:證券交易所
地點:英國倫敦
坐標:北緯51度30分54秒,西經0度05分56.5秒
持有者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
重要人物ClaraFurse(CEO)、ChristopherS.Gibson-Smith(主席)
貨幣:GBP(英鎊)
上市公司:3,233
指數:FTSE100(倫敦金融時報100指數)
FTSE250(倫敦金融時報250指數)
FTSE350(倫敦金融時報350指數)
⑥ 想在倫敦金交易開一個股票賬戶要怎麼操作
引言:如今的投資方式有很多,除了在國內的機構和股票市場進行投資以外,海外的市場也收到了很多投資者的青睞。倫敦一直想要打造成國際金融交易中心的,所以也很歡迎國外的投資者,這個時候如果想要在倫敦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要怎樣開一個股票賬戶吶?
要知道海外的交易規則跟國內的交易規則有很大的區別,交易的時間就不一樣。 所以進行海外交易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而且每一次股票交易都會出現費用的。所以說要注意,一定不要錯失了最佳的時機。
⑦ 倫敦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T+0
交易時間 夏令時 北京時間 15:00~23:30
冬令時 北京時間 16:00~次日00:30
集合競價 開盤不清楚,大概開盤前半小時或十分鍾
收盤集合競價 23:30或00:30收盤後,開始集合競價申報,35分成交
限價單市價單都是允許的
和紐交所的不同有很多!譬如報價制度,漲跌幅限制等!
就知道這些了!望採納!
⑧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相關風險,開展中國存托憑證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制度規則、業務流程和風險事項,充分揭示風險。《風險揭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外注冊設立並在倫交所上市交易基礎股票,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關於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到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二)境外發行人的股票類別、股東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設置及許可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程序、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反收購措施安排等事項,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發行人注冊地法律法規、倫交所市場相關規則對當地股東和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且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擔跨境行使權利或者維護權利的成本和負擔。
(四)由於存託人是在匯總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意願後再行使基礎股票的股東權利,存託人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設定的意願徵集期的截止時間可能比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稍早,意願徵集期間時長也可能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期間存在差異。
(五)境外發行人如果設置投票權差異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權股份享有的投票權是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數倍,那麼,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證券作為普通投票權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資者投票權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存在較大差異。
(六)境外發行人在境內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以採用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可能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存在差異,且無須編制差異調節表,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此外,境外發行人所適用的會計年度期間可能不是境內投資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應地,境外發行人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點也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有所差異。
(七)境外發行人可以按照倫交所規則要求的格式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並非強制披露,僅當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要求或自願披露季度報告時,才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的事項類別、內容、頻率和披露時點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
(八)由於境內外市場存在時差,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市場進行同步披露的具體披露時間仍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進行披露。同時,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發行人可能在境內市場交易時段進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處理,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慣常做法存在差異。
(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須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冊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
(十)境外發行人可能僅在境內市場上市交易較小規模的中國存托憑證,其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所持表決權僅占較小比例。
(十一)境外發行人決定分紅後,將有換匯、清算等程序,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分紅派息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分紅派息也可能因外匯管制、注冊地政策等發生延遲。同時,延遲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取得的分紅派息,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紅派息及根據分紅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
(十二)境外發行人決定送股後,將存在由存托機構生成存托憑證等業務流程,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
(十三)境外發行人對基礎證券持有人進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核准,則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實際參與配股。同時,境外發行人可能根據存托協議等約定,通過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可賣出配股權等方式處理配股權益。在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由於配股期與實際繳款期不一致,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支付的配股價格與根據配股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外發行人若以權證或者其他權利進行權益分派,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通過存託人行使該權利,在該權利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存託人可能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相關權利、扣除相關稅費後分配給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
(十四)境外發行人進行分紅派息等公司行為,可能因注冊地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被徵收相關稅費,使投資回報受到一定影響。投資者需仔細閱讀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稅費事項及徵收途徑。
(十五)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可能無法直接作為境外發行人境外注冊地或者在倫敦市場的投資者,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十六)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據境內法律在境內法院獲得以境外發行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執行,取決於我國與境外發行人注冊地國家或者地區的司法協助安排等。
二、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十七)中國存托憑證是由存託人簽發、以在倫交所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存托協議的具體內容,充分知悉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范圍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並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十八)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期間數量並不固定,會因跨境轉換而動態增加或者減少,其數量變化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同時,中國存托憑證數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要求,數量達到上限後,無法通過跨境轉換生成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
(十九)投資者買入或者持有境外發行人境內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存托協議可能通過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商議等方式進行修改,投資者無法單獨要求境外發行人或者存託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二十)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是境外發行人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二十一)中國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其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可能對存托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更換託管人、中國存托憑證主動終止上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投資者生效。投資者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二十二)在存續期間,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投資者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二十三)存託人可能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准。
(二十四)中國存托憑證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將由本所另行作出規定,並可能與A股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關注相關風險。
(二十五)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投資者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礎證券、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同時,若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後未按規定向本所申請提供轉讓服務,或者不符合本所關於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要求,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也將無法通過本所進行轉讓。
三、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二十六)初始生成階段,跨境轉換機構可以與合格投資者協商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但協議訂立到實際履行具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其間基礎股票價格可能發生變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及上市後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二十七)與境內A股的交易機制不同,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機制,做市商根據規則要求履行雙邊報價等義務。
(二十八)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二十九)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與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
(三十)中國存托憑證可以與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但初期僅符合條件的跨境轉換機構能夠進行跨境轉換,暫不接受投資者委託,因此投資者暫無法參與跨境轉換。
未來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轉換後,應當關注因跨境轉換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間基礎證券或者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因素可能導致跨境轉換產生虧損。
(三十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在特定情形下將暫停辦理,並可能對市場流動性、交易價格造成一定影響。例如,境外發行人發生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存託人將在一定期間內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數量達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託人將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
(三十二)境外發行人的中國存托憑證和基礎證券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由於時差和交易制度的差異,境內外市場的交易時間無法保持一致。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場基礎證券開盤價、收盤價等市場情況的影響,從而出現價格波動。
(三十三)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可能與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存在一定差異。且由於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漲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礎證券通常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價格差異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因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發生較大波動時,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其出現較大差異。此外,發生權益分派、配股、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境內外市場處理機制不同,可能也會造成境內外證券在除權除息日前後出現較大價格差異。
(三十四)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不作除息處理。上述安排與境內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異。
(三十五)境外基礎證券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報告觀點、異常交易、做空機制、政治經濟因素等出現較大波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價格產生影響。中國存托憑證自身價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記結算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或登記結算不能正常進行、交易或登記結算數據發生錯誤、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規則採取相關處置措施。本所對於因上述異常情況及其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除上述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風險揭示書》應當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中國存托憑證在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境內A股存在一定差別。投資者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⑨ 如何查詢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
查詢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用英為財情網站或APP都可以,如使用全球股票篩選工具:
見英為財情選股器
然後「國家和地區」里點選,或者輸入「英國「,
然後「交易所」里選擇「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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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存托憑證管理辦法》)、《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境內法律)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是指基於本所與倫交所的互聯互通機制,符合條件的倫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以及符合條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
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對交易事宜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股票交易的規定。
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在本所市場進行的跨境轉換、基礎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跨境轉換,包括將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以下簡稱生成),以及將存托憑證轉換為基礎股票(以下簡稱兌回)。
第三條 參與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下列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境內法律和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自律監管: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境內證券事務機構及信息披露境內代表、實際控制人、收購人;
(二)滬倫通存托憑證的存託人,中國存托憑證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三)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其委託的本所會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四條 境外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法律、規則的,應當充分披露與境內相關規定的差異,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中國存托憑證保薦人、存託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和協議,忠實、勤勉地履行各項職責和義務,不得損害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辦理登記、存管和結算。
第二章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
第六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
(二)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三)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
(四)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進行調整。
第七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應當向本所申請上市預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預審核申請書,其中應當包括對境外發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條件的說明;
(二)《監管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代境外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二項申請文件。
境外發行人申請調整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的,應當一並提交申請調整適用的具體規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八條 本所根據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上市預審核,在收到境外發行人提交的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後30個交易日內,形成上市預審核意見並通知境外發行人。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適當延長上述期限。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中國存托憑證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上市條件(其中,取得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的條件除外)進行審議,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並形成審議意見。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預審核意見。
上市預審核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九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境外發行人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的,應當與其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披露的內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十條 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獲得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後,應當在本所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發行保薦書、財務報告等發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初始生成的具體安排等事宜。
第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按前條規定披露相關文件後,可以通過現場、電話、互聯網等方式向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按本辦法、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過跨境轉換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並可以與合格投資者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進行初始生成過程中,應當依法合規,公平對待投資者。保薦人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初始生成計劃,並對相關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公平性進行有效監督和督促。
初始生成期間,存託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約定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不予辦理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
第十三條 初始生成期間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請。
第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公開發行的文件;
(三)中國存托憑證已由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文件;
(四)上市預審核後至上市申請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六)境內證券事務機構、信息披露境內代表的有關資料;
(七)上市保薦書;
(八)上市公告書;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後,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決定。除上市預審核期間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外,無須再次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因配股等行為而新增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應當提交上市申請書、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本次擬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已由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發行人應當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於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所規定披露上市公告書、公司章程、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文件。
上市公告書應當符合本所相關內容與格式要求,並包括以下事項: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概況,其中應當包括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數量上限、中國存托憑證初始生成情況等相關信息;
(二)上市公告書披露前10個交易日境外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個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成交量等相關信息;
(三)本次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相關信息,包括上市地點、上市時間、上市數量、上市首日前收盤價格的計算方式、跨境轉換安排、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和做市商等相關信息;
(四)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適用);
(五)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事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以及境外發行人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信息的更新(如有);
(六)境外發行人及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預審核和上市申請文件,可由其授權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聲明與承諾須由本人簽署。
境外發行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簡體中文,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在本所網站披露上市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負責辦理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聯絡事宜。信息披露境內代表應當具備境內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相應任職能力,熟悉境內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並能夠熟練使用中文。
境外發行人應當建立與境內投資者、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有效溝通渠道,按照規定保障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與境內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暢通聯系。
第二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聘請符合要求的保薦人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可以聘請境外機構協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規定。境外發行人可以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
中國存托憑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本所可以為其提供轉讓服務,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應當按照《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存托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保護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中國存托憑證持續信息披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所市場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境內外投資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確保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者部分投資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場合,就境外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境外發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信息,也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市場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進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本所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其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信息內容一致。
境內外市場披露的信息內容出現實質差異的,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本所做出專項說明,並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第二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密切關注境內外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重大報道或市場傳聞,相關報道、傳聞可能對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實,並根據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
本所認為相關報道、傳聞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境外發行人予以核實、澄清。
第二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可能導致其難以符合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調整適用,但應當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本所認為依法不應調整適用的,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執行本所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採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關信息。本所對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
第三十條 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公平,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境外發行人申請,決定其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境外發行人在倫交所市場申請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所,並進行披露,本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節 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要求披露的內容。
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市場要求或者自願披露季度報告等文件的,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已經按照倫交所市場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季度報告的,在確保具備本條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內容、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繼續按照倫交所市場原有格式編制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者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境內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認可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審計准則或者財政部認可的其他審計准則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披露。
第三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進行日常經營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項,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者為准)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相關交易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准,但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與關聯人發生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金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且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0.1%以上的交易;
(三)境外發行人或者本所認為可能引發境外發行人與關聯人之間利益傾斜的交易。
境外發行人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應當參照境外發行人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時的披露標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發生下列重大事件,基於相關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對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涉案金額超過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重大對外擔保和財務資助事項;
(三)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四)投資設立重大生產經營項目或者重大生產經營項目取得重大進展;
(五)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六)確定新的發展戰略;
(七)監管機構新頒布的規則政策可能對境外發行人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八)基礎股票、存托憑證回購相關事項;
(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基礎股票或存托憑證發生變動;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本所認為相關事項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可以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境外發行人在倫交所市場披露上述信息的,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的,應當謹慎、客觀,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
第三節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開展本章規定的重大交易、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可以按照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和公司章程中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序執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應當及時披露。境外發行人根據倫交所市場有關規定編制的股東大會會議資料等,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披露。
第三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按照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以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積極履行職責或者發表意見。本所認為相關事項對境外發行人或者投資者影響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發行人董事會、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意見。
境外發行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境內有關規定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作出聲明或者承諾的,在不改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或者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對確認意見、聲明或者承諾的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條 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及時披露涉及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安排和權利行使相關結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項權利。
境外發行人、存託人通過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網路系統徵集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投票意願的,具體業務流程按照本所相關規定或者業務協議的約定辦理,並由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向市場公告。
第四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存托、託管相關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報告期末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
(一)存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
(二)中國存托憑證的基礎財產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其他權屬變化;
(三)對存托協議、託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四)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轉換比例發生變動;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境外發行人變更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轉換比例的,應當經本所同意。
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或者託管協議發生重大修改的,存託人應當及時告知境外發行人,由境外發行人及時進行披露。
第四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權益變動、收購和持有存托憑證變動情況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的股份或者存托憑證的,其所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存託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礎股票變動達到境外發行人股份權益變動標準的,不適用本所有關境外發行人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通過本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或者類似安排,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擬達到或者超過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5%後,通過本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或者類似安排,導致其持有的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每達到、擬達到或者跨過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5%的整數倍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因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增減,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比例被動出現本條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公告義務。但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其後又主動增減持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當按本條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第四章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
第一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會員應當制定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
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會員組織的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第四十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並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會員應當重點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中國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