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用他人賬戶炒國外股票會判刑嗎
借用他人賬戶炒國外股票會判刑的
用他人的證券賬戶炒股違法。從目前新證券法的規定來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只要使用他人的賬戶炒股就會違法,其實這樣的規定也早就有了,現實當中還是會有很多借用他人炒股的現象存在。
『貳』 股票賬戶可以委託他人操作嗎
可以委託他人代你操作,但是你要注意賬戶安全,經常監控賬戶,而且只能讓對方知道你的交易密碼,不能讓對方知道你的資金密碼和銀行卡的密碼。另外還要設置止損線,如果對方幫你操作賬戶,老是虧錢的,那虧到一定程度,就必須終止這種合作,防止對方把你的損失擴大。
『叄』 股票賬戶借給他人炒股違法嗎
『肆』 操作別人的股票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證券公司員工,私自操作別人賬戶的股票,進行交易,是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伍』 出借股票賬戶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均有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出借股票賬戶的行為,需要監管機構結合具體交易情形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陸』 在證券公司上班,用別人的股票賬號炒股,這樣違法嗎
炒股行業以及證券行業都是社會上非常熱門而且非常吸金的行業,很多年輕人在走入社會後,都會把目光放到這兩個行業上面。但是,由於這兩個行業涉及的資金問題比較多,所以我國關於這兩個行業等法律法規是比較完善的,在這個兩個行業當中,我們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自然而然也是比較多的,凡事還需要小心為主。
而且我們要清楚的是,如果你是幫別人的賬戶進行炒股理財的,一旦被發現了,那麼你就會永久失去在這一領域的從業資格。
『柒』 股票開賬戶借給別人用可以嗎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借出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罰款不到50萬元,同時,投資者把股票賬戶借給他人使用,則存在資金密碼泄露、威脅資金安全的風險。
因此,投資者不要輕易的把股票賬號借給他人使用。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交易時間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傭金(手續費),買進和賣出的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最高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最低沒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為:成交金額的0.05%,傭金不足5元按5元收。賣出股票時收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以前為3‰,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千分之一)。
『捌』 出借證券賬戶違法嗎
出借證券賬戶是違法的。投資者應當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應當按照規定對投資者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對,證券公司不得將投資者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在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交易,違反業務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採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