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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股票交易人員

發布時間: 2022-06-21 18:44:56

A. 我的股票賬戶今天被限制交易了,這會是什麼原因

  1. 限售股,或者涉及到法律問題;

    2.惡意操縱股價被交易所限制交易。一般情況是第二種。
    3.還沒有開通銀證通(既第三方儲蓄),帳戶被暫時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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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上述非法持有、買賣股票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C. 哪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

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不得買賣股票主要有4類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D.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限制股票交易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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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 在我國禁止持有、買賣股票的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規定的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主要有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因其所屬機構或者組織是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經營業務的單位,他們不僅有獲得信息的便利條件,而且有業務的優勢。因此,要防止他們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因其參與對證券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中包括擬定和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參與對股票公開發行的審核,以及對證券活動實施調查和檢查等,如果允許其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將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發生利益沖突,有失公正。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
因地位、職務和與有關人員的關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他們也屬於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范圍。

F.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是防止金融證券人員內幕交易,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炒股,獲取非正當利益。

G.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應答時間:2020-12-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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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高管股票買賣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時間:2009-09-11來源:

1.《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內容如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第47條、第195條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②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④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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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一張紙上的規定!!

就像中國式過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減持的消息那時候也正是高管機構建倉的時候!!

就像這票


I. 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

一般人想要炒股,需要到證券公司開戶,開立資金賬戶之後才可以進行股票買賣,而證券從業人員在證券公司工作,近水樓台,在工作中必然會獲得多於一般人的業務優勢和信息優勢。

如果允許他們利用這種優勢炒股,就會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利益。更不用說,證券行業里的監管人員了,他們和普通人的信息差距就更大了。

所以,《證券法》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很容易理解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現在也有聲音在討論。

是否可以對接觸基礎業務的從業者適度放開買賣股票的限制?理性地看待這種討論,提出者是出於提升證券從業基礎崗位人員的業務水平,為投資者帶來具有實質投資建議的考慮。但放鬆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炒股限制。

極易讓有心人鑽空子,行職務之便謀自己之利,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秩序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個人看法或者業界討論,都不及官方回應來得權威。我們一起來看看,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對此是怎麼說的吧。

J. 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防範證券從業人員濫用信息優勢、防範利益沖突,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作了限制性規定,新《證券法》予以進一步強化:

一是將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如存托憑證)納入禁止買賣證券范圍,不再僅限於股票。

二是明確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可按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