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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股票交易追究

發布時間: 2022-06-28 19:12:02

『壹』 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炒股涉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應當結合具體數額等情形處理。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貳』 挪用公款怎麼定罪



根據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多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非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叄』 挪用公款什麼罪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①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②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③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④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繳稅款;⑥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釋確定的人員以外,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①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②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協委員;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⑤其它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權。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二、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對挪用公款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一)立案標准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江蘇省規定: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15O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以8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二)情節嚴重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或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江蘇省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50000元。
(三)數額巨大
1、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2、江蘇省規定: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20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四)挪用公款立罪相關情節的理解和適用
1、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或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2、營利活動: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4、從重處罰: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五)追訴期限: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後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四、以挪用公款罪論處的條文
1、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肆』 挪用公款炒股判多少年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伍』 挪用公款炒股嗎

挪用公款炒股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1、主體是具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
3、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工作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物;
4、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挪用公款進行炒股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陸』 挪用公款炒股是什麼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出納員挪用公款,涉嫌犯罪的可能面臨兩種處罰,如果是公司屬國有性質,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公司是非國有性質,則構成挪用公司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且符合下列情況的,會面臨刑事追究: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