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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暫停交易和終止交易的情形

發布時間: 2022-07-10 13:50:36

⑴ 簡述上市證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的條件

  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股票什麼情況下停止交易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⑶ 哪些情況下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⑷ 哪些情況下,股票是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⑸ 股票暫停交易與終止交易條件的差別(要詳細點啊)

暫停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因發生重大事項,向證交所申請後停牌,將來事情得到解決後再申請復牌,繼續在市場上交易,
終止交易就是由於公司破產、被全部收購等等原因,不符合繼續在二級市場交易的條件,申請後摘牌,不再在二級市場交易了。

⑹ 什麼情況下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法律分析: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⑺ 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況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⑻ 股票暫停交易和終止交易的情形

暫停交易的情形有:公司的股本總額以及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之後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相關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的,或者是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會誤導投資者的;公司有重大的違法行為的;公司最近3年出現連續虧損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交易的情形有:公司的股本總額以及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之後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公司不按照相關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的,或者是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並且拒絕糾正的;公司最近3年出現連續虧損的,並且在其後一個年度內仍然未能恢復盈利的;公司解散或者是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大證券公司

中信證券:在國內長期處於業界頂端並且多次獲得多種獎項;此公司成立於1995年10月,並於200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中信證券是中國第一家A+H股上市的證券公司。中信證券第一大股東是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達16.68%。中信證券的業務范圍涉及證券、基金期貨、直接投資、產業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個領域,並通過全牌照綜合經營,致力於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為境內外超過7.5萬家的企業客戶與1000餘萬個人客戶提供了各類金融服務解決方案。

國泰君安: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證券公司之一;公司於1999年8月18日合並設立,是中國證券行業長期、持續、全面領先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商。國泰君安跨越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全部歷程和多個周期,並且始終以客戶為中心,深耕中國市場,持續為個人和機構客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由此確立了全方位的行業領先地位。2011到2018年間,國泰君安營業收入連續八年名列行業前三。

華泰證券:是一家領先的科技驅動型綜合證券集團,綜合實力和品牌影響力位居國內證券業第一方陣,逐步步入國際化發展的全新階段。公司於1991年成立,華泰證券一直積極把握中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各種歷史機遇,在業內率先以金融科技助力成功轉型,致力於用全業務鏈服務體系為個人和機構客戶提供專業、多元的證券金融服務。

海通證券:是中國成立最早、綜合實力最強的證券公司之一。公司於1988年成立,擁有一體化的業務平台、龐大的營銷網路以及雄厚的客戶基礎,經紀、投行和資產管理等傳統業務都位居行業前列,同時融資融券、股指期貨和PE投資等創新業務領先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