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怎麼確定
第七條《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應當以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1)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公布日期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註:《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被2020年6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8號公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取代。
第二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貳』 股票的非公開增發價是如何定的
內部定價。不低於前20日均價的一個折扣比例。關鍵是最後表決時股東會能夠通過,和報批時能夠被批准。
理想狀態下,增發股票應該是中性的,因為低了自然是原股東利益受損,高了就是新股東利益受損,所以你應該關注的是這筆新入的資金能否給公司的業務和市場帶來新的活力,還有新的大股東會對公司未來發展策略造成什麼影響,而不是關心這筆資金本身。
『叄』 股票非公開定增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非公開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上述「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
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通過以上關於股票非公開定增價格如何確定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股票非公開定增價格如何確定有個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肆』 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如何產生
問:?哪些情況可以在董事會、股東大會階段確定發行價格,哪些情況必須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由市場投標決定價格? 答: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日期中選取,股票均價的計算應為充分考慮成交額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進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的發行和以籌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採取了不同的定價機制。 對於通過非公開發行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引進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會、股東大會階段事先確定發行價格。該種目的的發行,通常對發行對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帶來資金外,往往還能帶來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優化上下游業務等,因此《實施細則》允許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自行確定發行對象的具體名單、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發行數量,體現了公司自決的市場化原則。同時《實施細則》規定,此類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以上,這既符合長期戰略投資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認購股票後可在短期內拋售獲利而引發的不公平現象。 對於以籌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採取競價方式定價。發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籌集資金,對發行對象沒有限制,發行對象屬於財務型投資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東對管理層的約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為使發行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投資價值,《實施細則》規定,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經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競價制度的要點有三:一是嚴格貫徹價高者得的原則,價格是第一優先考慮的要素;二是擴大詢價范圍,確保充分競爭,防止詢價范圍小、容易被操縱的現象;三是認購報價過程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競價結束前泄露認購報價情況。 問:今後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用資產認購股份事項的,上市公司按何種程序辦理? 答: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用資產認購股份事項的,可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另一種是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 對於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考慮到重大重組行為具有特殊性,將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為避免因其他投資者搭便車而造成發行過程有失公平,《實施細則》要求,今後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與非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應當分開辦理,分兩次發行。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用資產認購股份、但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提交申請文件。需指出的是,與《重組辦法》關於以資產認購股份的規定相一致,按照《實施細則》辦理非公開發行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問: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應注意哪些事項?如何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預案? 答: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應注意以下事項:(1)大股東或者戰略投資者認購股份必須事先確定,且須在董事會前與相應發行對象簽署附條件生效的認購合同,避免發行對象誤導上市公司和投資者;(2)應嚴格按照細則規定製作議案並形成相關決議,避免由於決議不明或決議事項欠缺,造成董事會濫用股東大會授權,或者形成發行核准障礙;(3)要在董事會前提前編制好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4)相關董事、股東,該迴避的要迴避。 所有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在第一時間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充分披露對投資者敏感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為此,本次配套制訂並同時公布了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重點要求發行人披露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發行對公司影響的討論與分析;發行對象為控股股東或者戰略投資者的,還應當披露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股份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發行對象用資產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的,還應當突出披露擬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的效益情況、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和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
『伍』 非公開發行股票如何定價
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不低於停牌前20個交易平均股價的90%,發行方和認購方兩者協商約定的。
實際控制人有打壓自家股票重組增發的嫌疑。自己的資產重組入上市公司可以換出更多的股票,低位增發後再做高股票價,換股者或現金買入增發股份者賺錢。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者來說應該不是壞事。
拓展資料
非公開發行股票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非公開發行只不過是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無法明確的說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這還要根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最終是否落到實處。
股票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一樣,都是為了募集資金,然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面向特定對象發行,比如企業職工、戰略投資者等等。不僅可以募集到企業發展的資金,也能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所以,就這一層面來講,股票非公開發行大概率利好。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成長性良好,發展潛力大,不管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都表示著利好。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定向增發如何定價?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選擇有三種,分別為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鼓勵方式)。根據證監會最新的窗口指導,長期停牌的公司(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發行定價基準日和底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