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有何規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有以下規定:
授予價格規定:
分期解除限售規定:
-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
- 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 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時,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 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時,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