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的增發價是怎麼確定的
股票增發價格的確定比較復雜,目前一般是按公布增發方案前二十個交易日的平均價的90%定。不過這方案還要經各方協商,最終要經股東大會通過方可施行。
根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試行)》,公募增發可以採取市價折扣或市盈率定價等方式。
現行的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發行價一般採取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確定一定的價格區間(價格區間一般參照發行前某段時間或某日股票市價,以一定的折扣率或市盈率確定),然後通過向投資者詢價(經過路演推介、網下向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網上向公眾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等環節)來確定。
由此看來,對於增發的規定多為軟性,顯然監管部門旨在讓游戲的各方自行作出利益的平衡和選擇,是否成交由參與各方共同決定———發審部門對此採取核准制,具體價格和數量由發行方和投資者按市場化的競價投標方式確定。
② 增發股票的定價方式,具體是如何定價的。。要正確的,答得好加分。。
目前市場上的新股增發有兩種增發方式,即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其中,定向增發是面向控股股東、戰略投資者等特定對象增發新股,是一種非公開發行;而公開增發是面向廣大公眾投資者發行股份,顧名思義是一種公開發行。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最大的不同,並非是發行方式的不同,而是定價方式與發行價格的不同。一般說來,定向增發的發行價往往較低(不排除面向財務投資者發行時的相對高價發行),其發行價往往為歷史價格;而公開增發的發行價往往較高,其發行價通常是當前的市場價。如中國船舶今年9月中旬定向增發時,其二級市場價格達到了每股200元以上,而定向增發價格僅為每股30元,定向增發完全成了一種利益輸送。相反,公開增發完全成了高風險的代名詞,如中信證券公開增發的發行價高達74.91元/股,創出新股發行價格的新高。而萬科A股,公開增發的價格31.53 元/股,發行市盈率高達95.84倍,同樣也創出了近年來上市公司再融資市盈率的新高。
定向增發的低價發行與公開增發的高價發行,對於廣大的公眾投資者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是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不僅如此,定向增發的低價發行,成了利益輸送的工具,這其中不排除有各種內幕交易、不法行為的出現,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因此,監管部門絕對不能對這種明顯有損於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做法坐視不理,而應將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的定價方式統一起來。
目前的公開增發採取的是一種競價的方式,其增發價格基本上是以當前市場價為基準。而定向增發有三個基準日,即: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基準日,哪一個更有利於特定對象,就選擇哪一個作為定價基準日。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也正是基於這種定價方式的不同,因而造成了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發行價格的巨大差異。所以,要改變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之間的巨大差異,就必須改變二者定價方式上的不同。統一選擇新股發行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為基準價格,或統一確定增發價格不超過20倍市盈率,實現公眾投資者參與的公開增發與特定對象參與的定向增發之間的公平。
③ 定向增發股,股票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定向增發股票是指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固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低價的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
主要流程:
一、公司有大體思路,與中國證監會初步溝通,獲得大致認可;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這個時候是停牌發布公告,表現為利好,股價大漲。
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四、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利好出盡,偏向主力出貨,股價不漲小跌或者大跌。這個時候確定定增價格,)
六、執行定向增發方案;
七、公司公告發行情況及股份變動報告書。
由於定增是針對大股東,少數人的的方案,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境外戰略投資者所認購的股份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定增價格不會對市場造成直接影響。是由於對未來預期利好造成的間接影響,所以也說不上可以操縱股價。
具體參考上市公司證券發現管理辦法:http://ke..com/link?url=WpHhf_cyVQmoZx7IC06I2-EXa--m-
④ 股票的發行價是怎樣確定的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是是股票發行計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它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後的表現。若發行價過低,將難以滿足發行人的籌資需求,甚至會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發行價太高,又將增大投資者的風險,增大承銷機構的發行風險和發行難度,抑制投資者的認購熱情,並影響股票上市後的表現。因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必須對公司的利潤及其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後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
從各國股票發行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計定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及累計定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多採用兩種方式:
一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8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8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8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