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叫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股票的票面金額絕大多數是1元,如果發行價高於1元,就是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按照票面金額發行的,叫平價發行;超過票面金額的,叫溢價發行;低於票面金額的叫折價發行。
在我國,股票幾乎都是溢價發行的。股票的實質是將公司的凈資產分割為等份,向公眾出售。舉個例子,某公司共有1億元的資產,發行1億元的股票,每股票面價值為1元,這樣總股本就是1億元。發行時價格為2元/份,共收到2億元,多出來的1億元,就屬於股本溢價,會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我國和日本等一些東亞國家,都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能低於票面金額折價發行。這主要是因為如果股票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收到的錢就會少於凈資本,會損害大股東的利益。(參考網路網頁鏈接)
② 為什麼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超過票面金額
按證券法規定,股票可溢價發行,也可平價發行,但不得折價發行,即股票發行價格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也可等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③ 可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份發行價格的發行股票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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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超過其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即為溢價發行。存在溢價發行的前提是股票須有票面金額,如果可以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本身沒有票面金額,即無所謂「溢價發行」。「規范意見」第27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發行無面值股票」,公司法亦明確規定股票應當載明票面金額,所以,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發行無面值額股票的,因而溢價發行就成為股票一級市場的常見現象。
股票發行人何以要採取溢價發行方式,通常觀點認為,股票溢價發行,一是可以提高股票發行的籌資效益,降低發行成本,比較少的股份籌集較多的資金;二是可以減輕分紅負擔,因為股息、紅利是按股分派,溢價發行在籌資總量不變的情況下使股份數減少,因而分紅負擔也減輕了。如果我們考慮到股票發行價格不過是投資量的要求和證明,並且股票即使沒有票面金額也不會影響股票的性質與功能,那麼就會發現上述觀點未免太表面化了。按照我國公司法,股票的票面金額是必要記載事項,但票面金額的大小卻是任意確定的事項,完全由發行人自主確定。發行原股時,在籌資股份數和發行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發行人將票面金額確定為低於發行價格作溢價發行,或將票面金額等同於發行價格作面額發行,其籌資效益和發行成本是一樣的,不過是票面金額有高低而已。雖然公司是按股分紅,但由於不同公司的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並不當然一律,每股分紅額並不能作為不同公司間收益率的比較指標。股東實際上是按照發行價格向公司投資的,因而公司給股東的投資回報率應按發行價格計算。當兩個公司股票面額一律而每股分紅又一致,但一為面額發行、另一為溢價發行時,不能設想兩者的效益和分紅負擔卻是一樣的。
關於溢價發行的目的,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是為了獲利。這種觀點認為,溢價發行收入實質上是一種轉讓原始股的收益,溢價收益的獲得者是發行市場的參加者,即增資發行時原來的股票持有者,並且企業在溢價發行時,可以先通過某種信用將自己的股票買下,然後再將這部分股票拿到市場上出售,以使企業自己享受溢價發行收益。 這種觀點沒有正確理解股票發行的性質,把股票發行錯誤理解為是公司或原先的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交換關系,所提出的企業獲取溢價收益的方式正是公司法所禁止並且是實踐中所要避免的。
④ 在我國,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溢價或折價發行。這句話哪兒錯了我記得很多題都是溢折價相關的題啊
第一,法律規定,股票不可折價發行。
第二,股票發行價由分析師綜合考慮其凈資產,盈利能力,風險,佔用資金的時間成本等得到,折價發行意味著分析師認為這家企業完全沒有盈利能力,也就沒有投資價值。
⑤ 為什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又稱折價發行。倘若不同時降低利率以作為折價發行所造成的發行收入的減少的補償,則低價發行與提高債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勢必增加發行者的負擔。
但低價發行,雖能暫時吸引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的認購,但過低的發行價格,往往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利和前景不樂觀,這不僅會導致流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跌落,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且對發行公司以後的發行與經營不利,所以低價發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處。
(5)股票發行價格可高於我國擴展閱讀
一般而言,債券折價發行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1、發行者信用低或是新發行債券者,為保證債券順利推銷而採用折價發行;
2、債券發行數量很大,為了鼓勵投資者認購,用減價的方式給予額外收益補貼;
3、由於市場利息率上升,而債券利息率已定,為了保證發行,只能降低發行價格。折價發行時,由於債券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價值,使投資者的收益率大於債券票面利率,因此折價發行債券的票面利率可適當降低。
⑥ 開盤價為什麼可以比發行價高
開盤價與發行價是兩套不同的價格體系產生的。發行價是承銷商和大機構投資者之間通過詢價、議價,最終撮合的價格,屬於一級市場。而開盤價是普通散戶投資者對股票價值的評估,屬於二級市場。當二級市場上的散戶投資者評估的價格高於一級市場的價格,就會出現開盤價高於發行價的情況。但是也有散戶投資者評估的價格低於發行價的,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新股破發」。
⑦ 我國股票發行價格的種類
第一種是平價發行,就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和票面價格相同;第二種是溢價發行,就是發行價格高於股票的票面價格;第三種是折價發行,就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低於股票的票面價格的發行方式。
⑧ 股票的發行價是怎樣確定的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是是股票發行計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它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後的表現。若發行價過低,將難以滿足發行人的籌資需求,甚至會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發行價太高,又將增大投資者的風險,增大承銷機構的發行風險和發行難度,抑制投資者的認購熱情,並影響股票上市後的表現。因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必須對公司的利潤及其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後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
從各國股票發行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計定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及累計定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多採用兩種方式:
一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8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8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8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
⑨ 「在我國,股票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確定,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或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確定。」錯在哪裡
股票發行分為溢價發行、等價發行、折價發行三種。但我國不允許股票折價發行。因此股票價格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確定的提法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