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市行情 » 股票適用價格法嗎
擴展閱讀
買股票有限制金額嗎 2025-08-16 23:30:07
四川九州的股票價格 2025-08-16 23:29:10

股票適用價格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9-05 21:35:44

Ⅰ 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適用《價格法》嗎

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適用《價格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Ⅱ 股票當前的價格是怎麼計算的

一、目前A股市場上股票上市的定價方法是建立在企業當年的預測利潤基礎上,比過去採用前三年利潤的平均值來確定股價相對科學一些,因為投資者是投資未來的業績而非過去的回憶。目前國內A股股票上市價格計算公式為:
發行價格P=每股利潤EPS*市盈率R
其中:每股利潤=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當年加權股本數
二、決定股票上市價格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
(1)上市企業的整體評估價值V(主要是企業核心技術的評估價值)。此因素是決定股票上市價格的重中之重,其評估方法和結果不但要得到二板上市委員會的認可,而且必須通過投資者的最後檢驗,因為只有投資者才是購買股票的顧客,是上帝。研究上市企業的整體評估價值是目前內地券商研究機構必須重點研究的二板市場課題。
(2)投資者對上市企業價值的認可度M1。此因素決定於保薦人向潛在投資者宣傳企業價值的營銷戰略是否成功。
(3)上市時企業所屬國家和地區、上市地和全球政治、經濟、金融形勢,稱之為宏觀影響系數M2。很明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對潛在投資者在亞洲的投資決策的影響難以估量,直接影響到股票的發行價格乃至發行成功與否。
(4)投資者在一級市場申購新股的合理投資回報率R。若沒有誘人的投資回報,誰會動用資金去申購具有更大風險的二級市場股票呢?風險資金的成本一般是比較高的。

Ⅲ 誰知道有關《價格法》的明確條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71229
#實施時間=19980501
#失效時間=
#內容分類=價格綜合規定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和范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100元炒股項目適用於新手嗎

100塊炒不起來 因為股票買入最低是1手 就是100股每股起碼3塊多就是300多的全額認購;;;你打算拿100塊做配資 其實人家只是宣傳的噱頭 你認為100塊能給你配資多少錢?人家的運作成本?最重要的是目前股票配資並不合法這是最重要的。風險在於你每天的利息,市場的波動。如果是自己的錢不存在每天的利息,只是市場的波動。

Ⅳ 股票投資的成本法及其適用性

成本法核算的范圍 :
①企業能夠對被投資的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②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採用成本法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投資單位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時不作賬務處理。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不管凈利潤是在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前還是接受投資後實現的。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Ⅵ 關於股票的市價或現價的疑問

市價是撮合價。也就是一定時間內的可成交買單和賣單的總量平均價。深滬市的交易並不是逐筆定價的,而是撮合定價的。

Ⅶ 假定某隻股票按盤價位8元,適用變動價格0.01元,以下價格申報不符合規則() A7.26B 8.23C 8.24D 8.25

A 7。26

Ⅷ 股票的報價方式有幾種

股票就兩種報價方式,一種是集合競價,一種是連續競價。

一、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收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以我國競價交易制度為例,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是:

1、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成交量最大的價位;

2、高於成交價格的買進申報與低於成交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3、與成交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兩個以上價位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若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條件,取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的部分,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二、連續競價

連續競價,即指對申報的每一筆買賣委託,由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買入申報高於賣出申報時,申報在先的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和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成交;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為成交價。

(8)股票適用價格法嗎擴展閱讀

注意要點

1、所有在集合競價成交的委託,無論委託價格高低,其成交價均為開盤價,所有高於開盤價的買入委託和低於開盤價的賣出委託均可成交,與開盤價相同的部分委託也可成交。

2、滬深兩地股票的開盤價是由集合競價產生的,如果集合競價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成交價格,則開盤價將在其後進行的連續競價中產生,連續競價的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如果某隻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於上午停牌,則下午於1點起直接進入連續競價,其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

3、滬深兩市每日集合競價時間為上午9時15到25分,在9時15分到20分這段時間內交易所有隻接受申報,不進行撮合,但可以撤單。而9時20分到25分則不可以撤單。9時25至30分之間的5分鍾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做處理,9時25分由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9時30分開始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4、配股、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等),只有在正常交易時間進行連續競價。可轉換債券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之後的交易與債券相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合競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連續競價

Ⅸ 股票價值的問題~~

(1)股息固定增長模型情況下,股票的內在價值V=D1/(K-g) 其中Dt表示時期1以現金形式表示的股息,就是題中的今年,K表示必要收益率,g表示每年股息增長率。所以可得V=2*(1+5%)/(30%-5%)=8.4元小於目前價格30元
(2)凈現值(NPV)等於內在價值(V)與成本(P)之差
即NPV=V-P=8.4-30= -21.6< 0,價格高估。
(3)內部收益率就是指使得投資凈現值等於零的貼現率。當內部收益率大於必要收益率時則可進行投資
內部收益率K』=(D1/P+g)*100%
所以此題內部收益率=2*(1+5%)/30+5%=12% 小於必要收益率30%,價格高估。
由上得出,投資者不應購買這只股票,或者賣出這只股票

那些說價值投資沒用的 ,並不代表他掌握了價值投資,如果一個人連一種方法都沒掌握卻說這種方法沒用,那不是很好笑嗎?
不過固定股息增長模型在現實中很難找到對應的股票,現在每年經常分紅都難,更別說還要年年增長了。運用更多的是可變股息增長模型,不過這個模型計算太復雜,手工計算耗時太多,主要是計算機計算。

Ⅹ 股票價值評估方法有哪些

一、市盈率估值法

市盈率=股價÷每股收益,根據每股收益選擇的數據不同,市盈率可分為三種:靜態市盈率;動態市盈率;滾動市盈率。預測股價、對股價估值時一般採用動態市盈率,其計算公式為:

股價=動態市盈率×每股收益(預測值)

其中,市盈率一般採用企業所在細分行業的平均市盈率。如果是行業內的龍頭企業,市盈率可以提高10%或以上;每股收益選用的是預測的未來這家公司能夠保持穩定的每股收益(可選用券商研報中給出的EPS預測值)。

盈率適合對處於成長期的公司進行估值,下圖有發展前景和想像空間的行業,它們的估值就比較高。由於市盈率與公司的增長率相關,不同行業的增長率不同,所以不同行業的公司之間的市盈率比較意義不大。

所以,市盈率的對比,要多和自己比(趨勢對比),多跟同行企業比(橫向對比)。

二、PEG估值法

用市盈率估值有其局限性。我們都知道市盈率代表這只股票收回投資成本所需要的時間,市盈率=10表示這只股票的投資回收期是10年。但有的股票的市盈率可達百倍以上,再用市盈率估值就不合適了。

這就需要PEG估值法上場了。也就是將市盈率和公司業績成長性相對比,即市盈率相對於利潤增長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PEG=P/E÷G

=市盈率÷未來三年凈利潤復合增長率(每股收益)

一般來講,選擇股票時PEG越小越好,越安全。但PEG>1不代表股票一定被高估了,如果某公司股票的PEG為12,但同行業公司股票的PEG都在15以上,則該公司的PEG雖然已經高於1,但價值仍可能被低估。

三、市凈率估值法

市凈率指的是每股股價與每股凈資產的比率。

一般來說市凈率較低的股票,投資價值較高,相反,則投資價值較低。

計算公式為:

市凈率=股價÷最近一期的每股凈資產;

股價=市凈率×最近一期的每股凈資產。

這種估值方法適用於凈資產規模大且比較穩定的企業,如鋼鐵、煤炭、建築等傳統企業可以使用。但IT、咨詢等資產規模較小、人力成本佔主導的企業就不適用。分析的時候依舊延續「同行比、歷史比」的原則,通常市凈率越低,表明投資越安全。

根據證監會行業分類,

食品製造業的市凈率>信息技術行業>製造業>采礦業。

下面是今年10月份申萬各行業的市凈率排行榜。銀行股的市凈率最低;食品飲料行業的市凈率最高;65%的企業的市凈率在1—2之間。這是否意味著銀行股被低估了呢?

未必。因為銀行有很多不良資產。這也是市凈率估值法的局限性。企業的機械設備、辦公用品都是會減值的,但通過歷史成本計價的市凈率並不能反映這一情況。所以不要以為買了市凈率低的股票就是撿到了便宜貨,可能它們的實際價值早已低於賬面價值。

四、市現率

市現率=每股股價/每股自由現金流。市現率越小,表明上市公司的每股現金增加額越多,經營壓力越小。換言之:

一隻股票的市價除以每股現金流量得到的數字,就代表著你從這只股票上用現金收回投資成本需要多少年。市現率越低,說明你收回成本的時間越短,就越值得投資。

五、DCF估值法

DCF,現金流量折現法,Discounted Cash Flow,指的是將未來的現金流、通過折現率、折算到現在的價值。說白了就是把明年的100塊錢換算到今天,它會值多少錢?

假定未來3年內,企業每年年末都能收到100元,那麼這300元錢摺合到現在是多少錢呢?

根據現值計算公式,我們已知得是t=3,CFt=100,假定折現率為10%。套入公式中,結果如下:

第一年的100元折現後=100/(1+10%);①

第二年的100元折現後=100/(1+10%)2,②

第三年的100元折現後=100/(1+10%)3,③

最後把三年的折現值加在一起,即①+②+③,就是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還是那句話,這方法理論上很完美,但不如市現率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