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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有杠桿么看大牛證券 2025-07-26 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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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榮股票價格

發布時間: 2022-03-10 05:36:29

㈠ 用所學的技術分析和基本分析知識分析三隻股票

漲幅30倍以上大牛股的特點 一、17年漲幅30倍以上的大牛股 1、日常消費股:雲南白葯、茅台、煙台萬華(化工)、蘇寧電器、東阿阿膠、華僑城、伊利。
2、機械製造股:美的電器、格力電器、福耀玻璃、中國船舶。
3、稀缺資源股:山東黃金、蘭花科創。
4、強周期股:東軟集團、遼寧成大、海通證券。 二、表現特點 1、主營業務突出,簡單容易理解。不跨行業經營。
2、行業高速發展。有廣闊的市場空間。
3、競爭優勢遠遠超越同行對手。毛利率、負債率優於對手。
4、未來凈利潤指標。凈利潤未來3-5年超30%以上高復利增長。兩點算賬:一是可以算清企業的產能賬目;二是眾多機構預測未來三年能穩定高復利增長。過去財務指標不重要,要算舊賬一般是出現3-5年的高復利增長後再出現2-3的低復利增長(15%以下),然後再次出現高於25%以上的高復利增長,一般大牛股將出現ABC三浪增長。

三、主要日常消費股、機械製造股低估度及最大漲幅 1、雲南白葯1993、1994最低估值度30%。
2003年最低估值度54%。07年10月最高點漲幅10倍。
2、蘇寧電器2004年7月上市。開盤價29.7,估值度41%。07年10月最高點漲幅40倍。
3、貴州茅台2003年9月,最低20.7元,估值度33%。07年10月最高點漲幅74倍。
4、煙台萬華2002年11月,最低9.66,估值度46%。07年10月最高點漲幅43倍。
5、東阿阿膠2005年11月,最低4.77,估值度30%。07年10月最高點漲幅9倍。
6、格力電器05年,最低7.6,估值度19%。07年10月最高點漲幅14倍。 漢王科技 002362 漢王科技主要從事「以模式識別為核心的智能人機交互」技術開發與應用,從漢字手寫輸入識別開始,經過多年研究開發,已發展成為擁有手寫識別技術、OCR技術、筆跡輸入技術等多項國際領先核心技術的企業,是國際上少數全面涉足智能識別領域多項技術序列的公司之一。2009年國內市場佔有率達到95%以上,在國際市場上,成為與Ama-zon、sony相媲美的全球前三大知名電子閱讀器供應商,在全球的市場份額也攀升至9%。 海普瑞 002399 全球產銷規模最大、裝備最先進、質量最為安全可靠的肝素鈉原料葯生產企業,主要從事肝素鈉原料葯的研究、生產和銷售,是目前國內肝素原料葯行業唯一通過美國FDA認證的企業,並且通過了歐盟CEP認證,產品99%以上直接或間接出口,客戶遍布全球,包括世界知名的跨國醫葯企業,在我國肝素產業出口金額排名中列第一位。公司生產所採用的核心技術:肝素鈉原料葯提取和純化技術,包括雜質與組分分離技術、病毒和細菌滅活技術、基團完整性保護和活性釋放技術、定向組分分離技術等具有國際領先水平。 如果是黃金到處都是,黃金就會貶值。如果得了心血管病,腎病需要肝素透析,再貴的價錢也必須用,究竟是黃金有價值還是生命有價值,這是不言而喻的。目前合成肝素不能用於臨床,基本沒有別的代替品。市場主力成本比較一致,主力利用市場輿論打壓,換手充分之後,爆發力很強。 國民技術 300077
公司是國內最大的安全晶元供應商之一,在USBKEY 安全晶元、安全存儲晶元、可信計算晶元、移動支付晶元及其整體解決方案領域占據優勢地位,是國內少數量產32 位USBKEY 安全晶元供應商之一。
公司主要競爭對手情況簡介如下:
1、愛特梅爾(Atmel)
愛特梅爾創建於1984 年,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市,是世界著名的半導體公司。愛特梅爾在超過60 個國家建立了生產、工程、銷售及分銷網路,為北美、歐洲和亞洲的電子市場服務。 2、英飛凌(Infineon)
英飛凌成立於1999 年,總部位於德國慕尼黑市,是全球領先的半導體公司之一。英飛凌的業務遍及全球,在世界各地擁有8 大晶元生產基地、14 個封裝測試基地和超過30 個研發中心。
3、意法半導體(ST)
意法半導體成立於1987 年,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是歐洲最大的半導體公司。目前,意法半導體擁有16 個研發機構、39 個設計和應用中心、17 間工廠,並在超過30 個國家設有近百個銷售辦事處。
4、慧榮科技
慧榮科技系2002 年由美國的Silicon Motion 與台灣的慧亞科技合並後成立,總部位於中國台灣竹北市。
5、群聯電子
群聯電子成立於2000 年,總部位於中國台灣新竹市,是U 盤與記憶卡控制IC 領域的領先企業之一。

㈡ PCIe4.0 SSD起碼得降到什麼價格你才會買

不單純是ssd價格的事兒,還需要主板支持,需要整機配置都很強並且有合適的應用才能體現價值,這類最前線的硬體基本上都是給企業級應用准備的或者是技術准備,99%以上的玩家目前都用不上,能體現的收獲也就是跑分。

㈢ 中國現在頂尖的高科技產業股票有什麼

中國現在頂尖的高科技產業---股票
1、愛特梅爾(Atmel)
愛特梅爾創建於1984 年,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市,是世界著名的半導體公司。愛特梅爾在超過60 個國家建立了生產、工程、銷售及分銷網路,為北美、歐洲和亞洲的電子市場服務。
2、英飛凌(Infineon)
英飛凌成立於1999 年,總部位於德國慕尼黑市,是全球領先的半導體公司之一。英飛凌的業務遍及全球,在世界各地擁有8 大晶元生產基地、14 個封裝測試基地和超過30 個研發中心。

3、意法半導體(ST)
意法半導體成立於1987 年,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是歐洲最大的半導體公司。目前,意法半導體擁有16 個研發機構、39 個設計和應用中心、17 間工廠,並在超過30 個國家設有近百個銷售辦事處。

4、慧榮科技
慧榮科技系2002 年由美國的Silicon Motion 與台灣的慧亞科技合並後成立,總部位於中國台灣竹北市。

5、群聯電子
群聯電子成立於2000 年,總部位於中國台灣新竹市,是U 盤與記憶卡控制IC 領域的領先企業之一。

漢王科技 002362

漢王科技主要從事「以模式識別為核心的智能人機交互」技術開發與應用,從漢字手寫輸入識別開始,經過多年研究開發,已發展成為擁有手寫識別技術、OCR技術、筆跡輸入技術等多項國際領先核心技術的企業,是國際上少數全面涉足智能識別領域多項技術序列的公司之一。2009年國內市場佔有率達到95%以上,在國際市場上,成為與Ama-zon、sony相媲美的全球前三大知名電子閱讀器供應商,在全球的市場份額也攀升至9%。

㈣ ssd固態硬碟(主控慧榮)掉盤了,裡面有重要數據,用開卡軟體開卡後如何找回原來的數據

固態硬碟這些很難尋找回來了。。。你自己可以選擇到數據恢復的地方。。。。電腦城裡面有。你自己可以去看看。聽說價格不菲。

㈤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licon Motion Technology Corp)成立於2005年1月27日,在開曼注冊成立。公司總部位於中國台灣。公司主要通過控股其在中國台灣的子公司Silicon Motion, Inc. (「SMI Taiwan」)從事經營活動,公司是一家專業IC設計公司,為多媒體消費電子產品提供高效能、低功耗的解決方案,應用領域包括手機、智能型手機、數碼相機、攝錄機、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及個人移動導航等。Silicon Motion擁有三大產品線:移動存儲、移動通訊及多媒體系統單晶元。移動存儲產品提供管理快閃記憶體的主控晶元,應用范圍包括快閃記憶體卡、U盤、固態硬碟及嵌入式應用;移動通訊產品則主要提供移動電視晶元解決方案、LTE及CDMA收發器(Transceiver);多媒體系統單晶元主要產品為嵌入式繪圖處理器。公司於2005年4月收購Silicon Motion, Inc.。Silicon Motion於1995年成立於美國加州矽谷,2002年與台灣的慧亞科技合並後更名為慧榮科技(Silicon Motion, Inc.)。公司於2005年在美國Nasdaq掛牌上市。2007年,並購韓國FCI公司,成為慧榮的移動通訊產品線。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有員工642人。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的營業收入為218,151,000美元,凈利潤為40,352,000美元。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市,股票代碼為「SIMO」。
注冊資本:195000萬新台幣

㈥ 石慧榮的石慧榮教授近年來主要科研成果統計明細表

序號 名稱 刊物及刊期、出版社及出版日期是否合作
01 美國公司領導體制的特徵 現代法學*,93年第3期獨立完成
02 公司法對外商來華投資的影響 法學與實踐*,94年第3期獨立完成
03 試論商標禁止權 現代法學*,94年第2期。該文由境外刊物《中國專利與商標》(香港)94年第3期全文刊載。 獨立完成
04 關於銷售侵權的幾個問題 知識產權,95年第5期。該文獲中國知識產權學會95年優秀論文三等獎。 獨立完成
05 談我國保險法的幾個問題 現代法學*,95年第6期合作
06 產品缺陷研究 現代法學*,96年第2期 獨立完成
07 法人代表制度研究 現代法學*,96年第4期。97年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獨立完成
08 表示義務的性質及我國《產品質量法對表示義務的規定》 貴州大學學報,97年第2期 獨立完成
09 公司法個案點評 政治與法律*,97年第5期 獨立完成
10 商標侵權行為的立法分類及其認定 現代法學*,98年第4期獨立完成
11 論公司名稱的取得、使用和保護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99年第3期
獨立完成
1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東出資)轉讓的若干問題 貴州大學學報,99年第6期 獨立完成
13 無效合同及其相關問題研究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 獨立完成
14 法律咨詢和商議的理論與技巧 重慶出版社93年5月 參譯
15經濟法學:理論與實踐的雙向選擇(載於《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學》) 重慶出版社93年4月 獨立完成該篇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法釋解案例全書(破產法部分)吉林出版社93年3月 參編
17 經濟法概論 四川人民出版社95年10月 副主編
18 產品質量法學研究 四川人民出版社95年12月。中華社會科學基金「85」規劃項目。獲重慶市96年社會科學三等獎。 副主編
19 競爭法學 法律出版社*95年5月 參編
20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國家社科基金課題。 參編
21 商法學 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 副主編
22 公司法新論 群眾出版社*2001年5月 個人專著
23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究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1年第5期 獨立完成
24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幾個法律問題 現代法學*2003年第4期 獨立完成
25 商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 獨著
26 股票期權的法理探析 廣東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獨著
27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廠長(經理)應當只是企業的代表 法學研究*1986年第5期 獨著
28 商標法第條的修改建議 法學研究*1987年第6期 獨著
29 論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 法學與實踐* 獨著
註:*號表示核心刊物

㈦ 離婚關於股份分割問題

法律實務 法學2007 年第5 期
離婚訴訟之公司股權分割問題探討
) ) ) 兼論/ 5婚姻法6司法解釋(二)0第16 條之完善
p 王建東 毛亞敏X
=內容摘要> 在離婚當事人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 法院應如何處理此類
案件, 學界爭議頗大, 法律依據缺乏。本文結合案例, 圍繞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
時是否可以分割股權以及股權分割與股東資格取得之關系如何等幾個關鍵問題展開探討, 試圖
理清離婚訴訟中股權分割的基本思路, 並在法理上進行系統分析, 為完善相關立法和指導司法實
踐提供參考。
=關鍵詞> 離婚訴訟 股權分割 立法完善
=案情>
王某某與李某某於1995 年結婚, 育有一子, 現已10 歲。1997 年6 月, 李某某以夫妻共同財
產400 萬出資, 與他人組建了一家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 李某某持有該公司80%的股份。婚後
夫妻關系一直尚可, 但近年來雙方因各種瑣事爭吵不斷, 夫妻關系惡化。2004 年7 月, 王某某以
夫妻感情破裂為由, 向某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請求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
財產。在審理過程中, 雙方對感情已經破裂的事實沒有異議, 均表示同意離婚, 對子女的撫養問
題也達成了一致。但是, 由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以李某某名義在某醫療器械有限責任
公司的出資, 李某某主張將其名下的50% 出資額分割給王某某( 其他股東已表示同意) , 而王某
某則主張應將50%的出資評估折價後由李某某向其支付相應價款。經過司法鑒定, 某醫療器械
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為1850 萬元, 李某某名義在某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稅前價值為
1480 萬元。
李某某主張將其名下的50%出資額分割給王某某的其理由是: 其一, 夫妻共同財產的原態
就是出資; 其二, 出資額本身是可以分割的; 其三, 其名下出資額的50%本身就是王某某所有, 王
某某實際上是隱名股東; 其四, 雙方的主要財產為對公司的出資, 如由其作價購買屬於王某某所
有的出資額, 客觀上存在無力支付的問題。
王某某主張將50%的出資評估折價後由李某某向其支付相應價款的其理由是: 既然雙方因
136
X 作者單位:杭州師范大學;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
為感情破裂離婚了, 雙方還都持有同一公司的等額股權, 而且其他股東的股權僅為20% , 極易出
現公司疆局, 不利於公司的生產經營, 因此直接分割公司出資額有違公司的人合屬性。
最終, 某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主張。
=評析>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 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 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 為取得公司的股份
或股權, 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一系列
行為。¹ 在我國公司法中, 投資者對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而獲得股份, 股份表現形式為股票, 投資
者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而獲得股權, 其表現形式為出資證明書。出資的轉讓, 在有限責任公司稱
為股權轉讓, 在股份有限公司稱為股份轉讓。本文研究離婚訴訟中的股份分割( 股份轉讓) , 僅以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為限。
一、司法規制與實踐中的問題
離婚訴訟涉及的股權形態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 在某一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構成中, 不僅有離婚訴訟當事人的股權, 還有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外的其他股東
的股權, 即公司的股東中還有第三人。在這種類型中, 還可進一步分為三種情形: ( 1) 離婚訴訟雙
方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 與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但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有的雙方均
登記在列, 即夫妻雙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有的只列一方名字, 即夫妻一方持有
股權, 另一方不持有該公司的股權, 持有股權的一方可以稱之為股東配偶, 不持有股權的一方稱
為非股東配偶。( 2) 離婚訴訟當事人以個人所有的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3)
離婚訴訟當事人以家庭共有的財產出資與他人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載入股東名冊的股東可能是
夫妻雙方或夫妻中一方還有家庭其他成員。第二種類型是, 某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是離婚
訴訟當事人或者還包括家庭其他成員, 人們一般稱之為家族企業或家庭企業。本案屬於第一種
類型中的第一種夫妻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持股的情形。
關於離婚時股權的分割, 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也只有股份或股權
轉讓的規定, 而沒有針對離婚股份或股權分割的特殊規定。到目前為止, 關於離婚股份或股權分
割的法律依據僅有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5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6( 以下簡稱5解釋( 二) 6) 。解釋( 二) 第15 條規定: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
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 協商不成或者按
市價分配有困難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16 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按以
下情形分別處理: ( 一)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過半數股
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二) 夫妻雙
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但願意以同等價格
購買該出資額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也不願
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視為其同意轉讓,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
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 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
137
¹ 參見孫曉潔:5 公司法基本原理6 ,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 年版, 第262 頁。
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顯然, 上述關於夫妻股份分割的處理規定是在夫妻雙方就股份轉讓達
成協議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關於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規定處理的。但在現實生活中, 離婚當事
人往往很難就股權分割達成協議, 大多數情形下雙方意見不一致。有些股東配偶要求分割股權,
而非股東配偶要求分財產; 有些股東配偶要求分財產, 而非股東配偶要求分股權。在離婚當事人
不能就股權分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 法院如何處理此類案件, 仍然沒有法律依據, 存在法律漏洞。
由於存在法律漏洞, 法院在適用法律判案時, 面臨如下法律困境: ( 1) 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
產; ( 2) 夫妻離婚時是否可以強行分割股權; ( 3) 股權分割與股東資格取得之關系如何。
在目前司法實踐中, 各地法院理解不同, 做法也不一致, 有的乾脆迴避, 以致有人認為對股權
分割/ 目前尚無很好的對策0。º 這對維護當事人權益、社會穩定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 都是十分
不利的。因此, 理清離婚訴訟中股權分割的基本思路, 並在法理上進行系統分析, 既是完善我國
夫妻財產制和股權轉讓制度的需要, 也是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
二、關於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關於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在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
判決。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不可能共有, 只有股權所代表的價值利益才能共有。在公司法中, 股東
權不僅是一種財產權, 還是一種社員權。因此, 有學者認為非公司成員不能成為股權的共有人,
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 只能是股權所帶來的收益和代表的價值利益, 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
一方所取得的股權, 非股東配偶是不能夠主張共有的, 非股東配偶應得的是股權所體現的價值利
益。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就股權的收益享有共有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對股
權的共有,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無需體現的, 只有在夫妻婚姻關系破滅, 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時, 非股東配偶作為/ 潛在股東0 才可主張此種共有。¼ 其實, 關於夫妻股權共有的問
題, 法律上已經解決, 我國5婚姻法6第17 條明文規定,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 婚
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得的原始股權及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繼受
股權, 都屬於共同財產。之所以出現上述爭議, 是因為理論上關於股權如何共有不明確。在公司
法中, 股東權是指股東在法律上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主要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出席股東會及
會上表決權、股利分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的知情權、股東的質詢權和建議權、依法轉讓
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公司增資時的優先購買權、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
東會提案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權利、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權、股東訴權。½ 體現
為財產權益性質的股東以自己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 在公司法理論上稱為自益權, 體現為管
理權性質的股東為自己利益並兼有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在公司法理論上稱為共益權。筆
者認為股權共有不是對股東權的所有內容共有, 也不是因為非股東配偶是/ 潛在股東0而共有, 而
是對股東權的自益權或稱財產權共有, 如同股份繼承中, 繼承人繼承的是死亡股東的自益權, 而
體現身份屬性的共益權則隨著死亡事實的發生而當然地歸於消滅。換言之, 共益權不能被繼承
而只能由繼承人通過其它渠道( 如公司事後同意或公司章程的事先規定等) 來獲取。¾
138
º
»
¼
½
¾ 趙萬一、王蘭:5 有限公司股權繼承法律問題研究6 , 5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6 2006 年第2 期。
參見前引¹ , 孫曉潔書, 第174~ 185 頁。
楊青、郭穎:5 離婚案件股權分割的法律分析6 , 5 求索62005 年第12 期。
王琪:5 由一起離婚案中股權分割問題引發的法律思考6 , 5 法制與經濟6 2006 年第7 期。
王勝明、孫禮海主編: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立法資選6 ,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69 頁。
夫妻對股權的共有是基於以共同財產出資, 而夫妻共同出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
產, 因此, 夫妻對股份的共有也只能是共同共有, 而不是按份共有。
三、夫妻離婚時是否可以強行分割股權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 如果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 股東配偶堅決要求分割股權, 非股東配偶
堅持要求分割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價值, 如同本案; 或者股東配偶要求分割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價
值, 非股東配偶要求分割股權, 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分割股權? 對此, 理論界也是有爭議的。有學
者認為, 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沒有法律基礎, 且違背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本意和違反了公司法
的法理, 非股東配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只能要求股東配偶一半的股份價值。¿ 也有學者認
為可以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 由取得股權的一方按照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 該價值盡量
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 一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À 還有
學者認為/ 出資的繼承實際上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將死者的股權轉歸繼承人的過程, 離婚時的出
資分割( 雙方未約定時) , 則是依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進行股權分割或轉讓。由於繼承和
離婚所發生的出資轉讓具有/ 法定0的性質, 不同於依照約定而發生的有償轉讓, 所以公司法規定
的股東同意規則不應對其具有拘束力, 在繼承或夫妻財產清算時可借鑒5法國商事公司法6的規
定, 允許股權自由轉讓。0 Á
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意見不一致時, 法院可以而且只能判決分割股權, 理由如下: 其一, 分割
股權符合股權的特徵, 即股權所具有的可分割性。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股份是可以全部或部分轉
讓的。股權可以部分轉讓意味著股權可以分割。其二, 股權分割不違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在離婚案件中, 反對股權分割的一個主要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應該肯定, 有限責任公
司確實具有人資兩合的特徵, 有限責任公司是基於股東之間相互信任而設立的, 公司的經營管理
通常由股東們親力親為, 如果強行允許外人隨意進入公司股東層, 可能破壞股東之間這種相互信
任的合作關系, 從而不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 筆者認為只要法律作出合理的安排, 因為
離婚而導致的股權分割不會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三, 在離婚案件中, 反對股權分割的
另外一個理由是離婚分割股權容易導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於公司決策和管理所
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任何決議都
需要至少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或人數的同意, 對於股東會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
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 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同意, 對於董事會的
決議, 有的公司甚至規定了更高的表決多數。有限責任公司大多數規模較小, 有些有限責任公司
是家族企業, 有些有限責任公司中雖有他人持有股份, 但是他人所持股份比例較小, 如同本案, 如
果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離婚了, 雙方還都持有同一公司的等額股權, 在這種情況下, 離婚夫妻
的怨恨和沖突有可能影響到公司經營管理之中, 股東會或董事會因為沖突而不能召開, 任何一方
的提議因為對方的反對而不能獲得通過, 公司的一切事務都將處於癱瘓之中。這種情形在舊公
司法實施時期確實是一個棘手的法律困境, 但是, 我國新的公司法已為公司僵局的處理提供了解
決的途徑, 5公司法6第183 條規定: /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
139
¿
À
Á 石慧榮:5商事制度研究6 ,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第120 頁。
參見胡康生: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6 ,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65~ 66 頁。
參見前引» , 王琪文。
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 以上的股東, 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0即公司法賦予了持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 以上的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
重困難時,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因此, 離婚分割股權容易導致公司僵局而
反對分割股權已沒有必要。其四, 假如全部股權由股東配偶持有, 非股東配偶取得50% 股權所
體現的財產價值, 也就是說由股東配偶作價購買屬於非股東配偶的所有的出資額, 可能導致股東
配偶無力支付的問題, 特別是在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體現為公司股權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 要麼
股東配偶通過協議方式自願轉讓股權以清償其債務, 要麼非股東配偶請求法院強制轉讓股東配
偶股權, 以清償其債權, 問題是50% 股權的評估價與50% 股權的轉讓或拍賣價往往不一致, 如果
評估價高而轉讓價低, 則損害股東配偶的利益, 相反則損害非股東配偶的利益, 而且, 5公司法6第
73 條規定: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 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
東, 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 日不行使優先
購買權的,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0也就是說, 如果其他股東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第三人就可以購
買股權。因此, 通過拍賣方式強制轉讓股東配偶的股權, 允許第三人強行進入公司股東層, 有可
能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輕者影響公司發展, 嚴重的可能導致公司清算解散。而公司的存
續發展, 不僅關系股東的利益, 還關系著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 因此, 如果因為離婚分
割公司股份而導致公司解散清算, 這是違背公司法的精神的。因此, 筆者認為強行判決由股東配
偶取得全部股權, 非股東配偶取得50% 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價值, 也就是說由股東配偶作價購買
屬於非股東配偶的所有的出資額, 是不可取的。
四、股權分割與股東資格取得之關系
首先須明確股權分割與股權轉讓的關系。股權轉讓, 或稱出資轉讓, 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
東, 依法將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lu 股權轉讓, 根據轉讓原因不同, 可以分為協
議轉讓、強制轉讓、回購轉讓、繼承或離婚而導致的轉讓等幾種情形。關於繼承轉讓, 目前大多數
國家公司法都有專門規定, 我國5公司法6第76 條也規定: /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 其合法繼承人可
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0因此, 繼承轉讓實際上是一種/ 法定0轉讓,
有別於協議轉讓。關於離婚導致的股權分割, 目前僅有法國公司法作出了特別規定, 即法國5商
事公司法6第44 條規定: / 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 並在
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讓。0同時允許章程規定, / 配偶、繼承人、直系
尊親屬、直系卑親屬, 只有在按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後, 才可成為股東。0 lv 在法國公司法
中, 因繼承、夫妻離婚導致的股份轉讓被稱為股份的移轉, 股份協議轉讓才被稱為股份轉讓。世
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因為夫妻離婚導致的股權分割作出特別的規定, 因此,
我們理解為因為夫妻離婚導致的股權分割與股權協議轉讓作同樣處理。
因股權分割而取得股權的一方能否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筆者認為不能, 否則會破壞有限責
任公司的人合性。在離婚訴訟中,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由夫妻雙方的一方和其他人組成( 如
同本案) , 而且夫妻雙方達成股權分割協議, 或者法院判決由雙方分割持有, 這就涉及到全體股東
過半數同意問題。我國5公司法6第72 條第2 款規定: /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應當經其
140
lu
lv 毛亞敏:5公司法比較研究6 ,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32 頁。
參見前引» , 孫曉潔書, 第289 頁。
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
面通知之日起滿30 日未答復的, 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 不同意的股
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 在同等條件下, 其
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0因此, 非股東配偶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 應由非股東配偶向公
司提出申請, 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 由股東表決, 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非
股東配偶入股的, 非股東配偶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否則, 非股東配偶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不
同意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 應優先購買非股東配偶所應得的股份, 如果不購買即視為
其同意非股東配偶成為股東。當然, 如果法院事先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
買該出讓的股權, 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 視為同意轉讓, 然後再對股權進行分割, 也是可取的
選擇。
綜上所述, 基於股權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分割股權符合股份的特徵即可分割性, 而且
對於強行分割股權可能出現的種種弊端, 諸如可能違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可能導致公司僵
局等狀況, 可以通過公司法合理的制度設計而避免或解決。而判決將股權全部由股東配偶持有,
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 極可能導致對離婚當事人一方不公平的後果, 而且關於
股權的評估具有操作上難度。因此, 筆者認為, 在離婚當事人不能就股權分割達成協議的情況
下, 法院應該判決分割股權, 但法院在判決分割股權時, 應遵守公司法的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
先購買權的限制。
為此, 筆者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5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6第16 條規定加以補充修改, 即: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
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 一) 夫妻雙方協
商一致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或法院判決將股權的部分或全部分割給該股
東的配偶, 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
司股東; ( 二) 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 或法院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
讓價格作出了判決,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
轉讓股權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的, 視為
其同意轉讓,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 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㈧ 求一片關於法律的論文要目錄和參考文獻5000字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其完善
1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國證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維護著投資者的信心,也維持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已逐步向規范化、法律化發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較為完整的體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很多違規行為,散布虛假信息、隱匿真實信息或濫用信息操縱市場、欺詐投資者、轉嫁風險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證券市場的完善和有序化,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
1.1 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准確、真實,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或欺詐,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為嚴重、危害性最大的也是信息披露失真這一問題,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嚴重失實,從招股說明書到臨時、定期報告,一直是謊話連篇。他們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肆無忌憚地在財務會計信息上弄虛作假,致使虛假信息泛濫成災。主要表現為這幾個方面:其一,證券發行中的虛假陳述,即證券發行人、承銷商等在發行申請書、招股說明書、募集辦法等文件中作不實、誤導、有重大遺漏的記載;其二,證券上市中的虛假陳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務機構在上市報告及相關文件中對諸如企業實力、經濟效益、營業收入、利潤水平等方面,作不實、誤導、有重大遺漏的記載;其三,證券交易中的虛假陳述,即上市公司、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投資咨詢機構等在定期報告中作不實、誤導、有重大遺漏的記載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發生了數起這樣的案例,手段直露,膽大妄為。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銀廣廈,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登手段,虛構企業交易,虛增劇額利潤7.45億元,其中1999年1.78億元、2000年5.67億元。此外影響頗大的黎明股份、麥科特 、藍田股份等案件也屬此同類。
1.2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應「依法充分公開內容完整的財務報告,充分公開實際發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圍內的事項」。事實上,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對於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藍田股份將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的總股本由8370萬股改為6696萬股,對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數額作了相應縮減,卻一直未公開披露這件縮減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項,後受中國證監會的嚴厲查處。棱光實業長期隱瞞對關聯企業的擔保事件,致使投資者損失嚴重。
從公司的角度出發,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報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場競爭中處於被動地位,這是上市公司不願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觀原因。所以,證券法律允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公開那些與商業秘密有關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護公司利益的基礎上,保護股東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與此同時,法律也一再強調,上市公司必須披露那些不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但有利於投資者做出重新選擇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訴訟、仲裁事件,公司領導、高層管理人員違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1.3 信息披露不及時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與其股票的市場價格是息息相關的,信息往往起到價格信號的作用。從這個角度理解,在證券市場上,時間就是金錢。及時的信息披露,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判斷;不及時的信息披露,卻為內幕人員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避險提供了條件,這對於普通的中小投資者而言,無疑是極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國上市公司的違規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時並不少見:「漂河銀鴿」買入「銀廣夏」股票未及時披露時間、恆泰芒果對於公司涉訴事項未披露事件等。經注冊會計師簽證的會計報表應當在報表簽證後的兩天以內向社會公眾公布,但實際上大約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滿足了這一披露要求。因此由於這些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的現象,為廣大投資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1.4 信息披露不嚴肅
會計制度具有強制性和嚴肅性,但在現實中,一方面由於監督措施不力,一些企業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會計處理上「各盡所需」,另一方面,證券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指定報刊或網站上發布信息,但總是有個別的上市公司不分時間、場合隨意地披露。銀廣夏造假事件就是明顯的例證。有些上市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置之不理;有的在年報摘要中對注冊會計師說明段所涉及的問題「三緘其口」;但雖然是「合規」地省略了會計報表附註,其經營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處理了。會計制度的嚴肅性受到嚴重損害。
2 造成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現狀的原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嚴重侵害了中小股東、債權人、顧客以及雇員的合法權益,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投資決策帶來了嚴重誤導。同時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經濟法制化的進程。並且破壞了市場游戲的規則。因此,我們必須找出問題的成因,探討出從根源上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
2.1 造成我國目前信息披露現狀的動機和內部原因
2.1.1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制度的動機
從公司層面上看,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動機有三:
第一、是簡單地將上市等同於「圈錢」,有些企業把股份制等同於單純的集資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資金看作是「永遠不必還本的無息貸款」。為達到證券法對公司上市的資格要求,一些企業和中介機購、虛報資產、甚至偽造相關文件,以求上市「圈錢」。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種種承諾已成「南柯一夢」,投資者的錢早已「打水漂」了。
第二、是為配合莊家操縱股價,以便謀取暴利。「利」字當前,各種違規手段層出不窮,比如虛報利潤、虛增資產、修改財務報表,甚至聯合媒介傳播各種假消息。
第三、是為應付證券法律規定的各種信息披露制度,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弄虛作假,盡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對業績等情況的要求,以免被證監會、證交所「罰牌下場」。
2.1.2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的內部原因
對於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從公司內部原因來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對信息披露的影響已引起了會計界的廣泛關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由於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引發的信息披露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一股獨大」現狀難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顧各方向觀者利益,而是滿足、體現大股東的意志,監事會形同虛設。
其次,「內部人員控制」使得董事會職能失靈、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之間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極不規范,內部審計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執行內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內部也存在「信息不對稱性」。
最後,弱性效率的資本市場減弱了公司致力於信息披露的相關性,即所有公開可獲得信息不能立即地、無偏見地為所有投資者獲悉,或者是投資者沒有能對公開可能獲得的信息立即地、無偏見地做出反應,從而不能使股價做出正確反映,無法正確體現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
第二、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職責分配不分明、不能很好地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從而使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正常有序地進行。
第三、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素質不高。由於近幾年會計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方法變化較大,使一些本來就一知半解的會計人員更難以勝任。有的會計人員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國家財會法規、財經制度獨立地進行監督,喪失原則、知情不報,共同作弊。導致法制規范失效。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內部人員及其相關人保密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導致公司內幕信息隨意或提早泄漏。從而使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受損,並且嚴重影響會計法製法規地發展,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2.2 造成我國目前信息披露現狀的外部原因
2.2.1外部監管體系不完善
從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監管環境來說,會計信息失真與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是由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經營者與會計信息相關利益主體(證券監管主體、鑒證主體、投資者等)行為博弈的結果。主要體現在證券監管主體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不夠;鑒證主體會計師事務所缺乏審計的獨立性;監管者事實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2.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近年來我國一直致力於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進,但到目前為止,信息披露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會計准則和制度的制定仍沒突出市場經濟主體,尤其是投資人和債權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後於經濟發展速度;對於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業務、無形資產等)的處理和披露沒有做出規定或規定得不夠恰當;新舊法規以及各個法規之間存在著矛盾及不協調。如基本會計准則與具體會計准則之間,會計准則與稅收制度之間都存在不協調甚至矛盾、沖突的地方,等等。
2.2.3中介機構管制力度不強
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沒有履行其應有的職責。由於競爭,有些注冊會計師為了眼前利益,在審計工作中為了維持與上市公司的良好關系,沒有保持其真正意義的獨立,在實踐中沒有很好地履行職責。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虛假的會計信息不揭露,還通過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手段,為作假者服務。這種做法客觀上助長了部分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
作為專業人士,會計師簽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現,無疑增加了該信息的證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於當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監管制度還不完善,而且某些會計師的道德素質低、職業操守觀念差,出具虛假會計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事件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瓊民源」一案中的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和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是瓊民源中小股東所深惡痛絕的虛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幫凶」。
缺乏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強有力的民事懲罰。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對違反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都有詳盡的規定,主要以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中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最為薄弱,即重在懲罰,而不是對投資者的賠償。在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實踐中,也主要以行政責任為主。所謂處罰力度的加大,也只是體現在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上。在財產方面,處罰後果往往只是表現為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全部由國家沒收,而沒有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
3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現狀的對策
3.1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部監管
上市公司內部監管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解決內部制衡問題,防止許可權失控和舞弊。健全內部監管制度首先要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管和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經營者必須對下屬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控制。
3.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作為會計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確保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內部制度安排,那麼就要求企業產權制度的完善,使得所有權和治理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治理機構能夠如期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同時應對現行的業績評價方法予以修改,將治理人員的個人利益同公司股東的長期利益聯系起來,避免以基本工資和年度獎金為主的傳統薪酬制度下治理人員的短期化行為傾向。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作,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並在實踐中不斷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在不斷的改革中逐步深化完善。其基本方法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會計信息內部監控機制。
其次,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獨立的國有政權行使機構。
最後,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在上市公司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時,才能建立起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內部控制的屏障。
3.1.2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是職責分明、相互制約、各司其職、有序運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還必須對公司內部治理組織結構和制度設置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一,進一步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從源頭上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
第二,完善董事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人員構成並強化董事會的責任,建立一種董事會與總經理相互制衡的機制;立法對董事的股份條件做明確的規定,使得股東不僅享有權益同時要真正負責起其應盡的義務。
第三,發揮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必須有精通業務、會計、法律的人員並有權監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由於我國不合理的股權結構與國有股東所有者缺位已經對經營者極力不足,還有公司控制權市場以及經理人才市場不夠成熟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的委託代理機制基本上失效,失去約束的代理人選擇敗壞道德行為和進行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是其理性的選擇。
只有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地對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實現所有者、經營者和下屬之間的合理關系,互相督促,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3.1.3加強道德建設,提高信息披露誠信意識
在會計信息披露法制規范最完善的國家,也避免不了法制規范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籠統等問題。會計信息披露主體就可能利用法制規范漏洞,以非法的手段達到「合法」的目的,導致法制規范失效。因此,法制監管約束不到的地方,就需要藉助道德的力量。
社會整體道德的提高可以對企業的誠信起到積極的作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同時,要提高公司經營治理者的道德素質,除了堅持對公司經營治理者的道德考核外,還應建立有約束力的職業經理人市場。通過職業經理人市場對公司經營治理者道德水準的激勵和約束,長期堅持將會培養公司經營治理者老實守信的觀念,提高公司經營治理者的道德水平,最終使公司也守信,不再披露虛假的會計信息。
在加強社會和經營者道德建設的同時,建立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老實守信意識。將上市公司的問題和不真實信息公布出來,可以使企業自覺堅持老實守信,也可以方便監管工作的進行。
3.2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外部監管
3.2.1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監管體系
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外部監管體系,首先要強調政府的集中立法治理,將政府監管置於治理體系中的首要地位;其次要依靠自律機構完成一線監管活動,彌補因政府監管成本過高和政府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同時要注重法制,引入司法監督及媒體等社會監督力量。
在以上兩個方面為基礎指導思想的前提下,首先要發揮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核心監管力量,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內容進行監管和審核,及時發現和查處信息披露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其次要發揮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力量;同時要發揮媒體和投資者的社會監督和市場監督力量。一家優秀的媒體為了獲得市場的青睞,有動力來報道事實的真相,而這種事實真相的報道正是證券市場有效監管的另一種方式。而投資者則是會計信息的最終需求者,他們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為決策的依據,因而他們對於信息披露的監管是自發且嚴格的。
與此同時,完善我國司法訴訟制度和證券法律法規的民事賠償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我國司法訴訟制度,通過民事訴訟來懲處會計造假、會計信息披露違規,對上市公司高管行為實施嚴刑峻法,才是比較有效和現實的監管方法。發展集團訴訟制度,將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來,同心協力共同向虛假信息披露者索賠。
3.2.2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現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層出不窮,固然有巨大的利益誘惑,但更大程度上在於違規行為被監管者發現的概率較小。為提高違規者所支付的違規成本和違規行為查處的概率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違規者的違規期望收益可以做到。
首先,提高違規成本,可以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它通過責令違規者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不僅可以有效地剝奪違規者通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給違規者強行加上了一種經濟上的巨大負擔。同時可以建立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這樣可以使嚴重違法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證券行業中徹底出局,另其喪失執業資格。
其次,提高發現違規行為的能力,可以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並使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最後還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風險預警系統。當有著內部邏輯眾多的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情況時,發出不同程度的風險預報,並將之轉化為一般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信息。這將大大地提高及時發現違規的能力,並有效的保護投資者免受巨大的損失。
補充內容:

摘要: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著很多不規范的現象,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不嚴肅等情況的事件頻頻發生,社會對此的反應也十分強烈。這些現象不僅嚴重地損害了我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使廣大投資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嚴重。從而使社會對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因此,完善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現狀就變得刻不容緩。本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不規范的現象,深入地分析了問題的根源,從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出發,探討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找出這些問題的成因,並提出一些規范與完善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證券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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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求一篇關於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隨意,字數5000.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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