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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止股票按什麼價格發行

發布時間: 2022-04-14 03:01:00

Ⅰ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股票不得採用什麼發行方式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票發行時,不能採取折價發行的方式。

Ⅱ 股票面值和發行價格的區別

區別就是:股票面值是標注在票面上的,現在大多是一元面值。而發行價格就是新股出售的價格;並且作用不同,發行價格的作用是標注出售時候的單價,是要進行實際買賣交易的。而股票面值主要是起衡量的作用的。發行價格是新股發行的時候機構詢價定出來的價格,而面值是股票上市交易的價格。換句話來說,發行價就是上市價,而股票面值就是現價。只要是股票,每股面值一般都是1元。 而發行價卻可以根據公司的業績和贏利水平,在一個合理的市盈率范圍內隨意定價,然後再向社會公眾或其他法人發行。那麼股票買入時候的價格是固定的嗎?股票買入時候的價格可以理解成是自定義的。因為只有當自己設置的價格高於當天的實時價格的時候才能實時買入,比如設置成50元,只能等價格等於50元的時候才能夠被動買入。也可以把股票交易理解成拍賣,比如別人拍一套房子,你出價一塊錢也沒人會管你,這一塊錢就相當於股票自定義為一塊錢,但是問題是,不可能會有人賣。

股票價格的變動

股票價格的變動,簡單來說指的就是買方和賣方的的博弈,因為買的人覺得股票後期的價值會高於現價,所以會買入,而賣出的人會覺得股票後期的價值會降低,所以賣出。如果買的人大大多於賣的人那麼就會推高股票的價格。但是如果當賣方力量大於漲停時的買方力量的時候,漲停就會被打開。比如,在 X(1+10%)的價位有10000手買單,也就是「封漲停板」。但如果不斷的有拋盤湧出,並且賣方大於買方的話,10000手交易完成後,賣方如果想交易,就不得不降低價格來賣出,這時股票的價格就會下跌,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打開漲停」。此時的買方賣方又開始博弈。而此外影響股票漲跌的因素還有很多,大致分成,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宏觀因素主要包括國家政策、戰爭霍亂以及宏觀經濟等;而微觀因素主要是市場因素,公司內部、行業結構以及投資者的心理等。

Ⅲ 我國為什麼不允許股票折價發行,折價發行與溢價發行對利益雙方有何影響

為了保護當前股東的利益,當然不應該折價發行。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乃至承銷商都有直接關系。

發行價高,對發行人來說,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降低籌資成本。但是,對投資者來說,發行價太高,則意味著投資成本增大,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熱情。

正常情況下,低價發行可以提高債券的吸引力,擴大債券的發行數量,加快發行速度,有利於發行者在短期里籌集較多的資金。當然,它仍然受到發行者和代理機構的信譽及債券利率高低的影響;

低價發行時,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其差額部分實際上便增大了發行成本,倘若不同時降低利率以作為折價發行所造成的發行收入的減少的補償,則低價發行與提高債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勢必增加發行者的負擔。

但低價發行,雖能暫時吸引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的認購,但過低的發行價格,往往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利和前景不樂觀,這不僅會導致流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跌落,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且對發行公司以後的發行與經營不利,所以低價發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處。

(3)我國禁止股票按什麼價格發行擴展閱讀: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規律

股票折價發行時,其折價的大小必須根據公司的經濟狀況決定。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另外,在大量發行股票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採用折價發行便於推銷。西方的許多新公司常採用折價發行股票。

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價值,因而,在這些國家沒有折價發行股票的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折價發行

Ⅳ 國家是否禁止股票折價發行~

是的,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能平價和溢價發行,絕對不允許折價發行。

Ⅳ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A 記名股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A記名股票B不記名股票C額面股D無額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在股票中,我國目前不允許發行哪些股票

我國目前不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這種股票沒有明確的票面價值,在交易時會存在很大漏洞,很難確定它的內在價值,所以現在國家規定不允許這種股票發行。但這種股票在西方很多市場是比較常見的,它發行以後便於分割。

股票發行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一個新的股票在發行時,它的發行價格是由承銷銀團和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協商而定的,這個價格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的時候都會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的發行價格,它的計算公式是新股發行價等於每股稅後利潤乘以發行市盈率。股票發行價格直接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人的根本利益,關繫到股票上市以後的走向,如果發行價太高會增加投資風險,抑制投資人的熱情,而發行價格太低,又不能滿足發行人對籌資的需要。

Ⅶ 股票為什麼不能折價發行

可以進行折價發行。
股票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面額通常是不相等的。發行價格的制定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業績增長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折價發行又稱低價發行(At Discount)是指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額打一定折扣後發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業績和承銷商的能力。如某種股票的面額為1元,如果發行公司與承銷商之間達成的協議折扣率為5%,那麼該股票的發行價格為每股0.95元。目前,西方國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價發行股票的。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股票折價發行時,其折價的大小必須根據公司的經濟狀況決定。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另外,在大量發行股票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採用折價發行便於推銷。西方的許多新公司常採用折價發行股票。在日本、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價值,因而,在這些國家沒有折價發行股票的現象。

Ⅷ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股票不得 ( )

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所以股票不得 C 市價發行

Ⅸ 股票為什麼不能折價發行

  •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Ⅹ 為什麼我國證券發行不能採用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或者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如果公司採取面額發行股票的方式,委託承銷時,要將股票低於面額的價格承包證券經營機構,最終由承銷機構交付公司的籌資額將低於面值總額。有人將這種做法「折價發行」。其實這並不是折價發行。因為發行人與承銷機構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公司與股東間的組織關系,公司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將股票委託給承銷機構發行,承銷機構仍須以股票面值向社會公眾發行,承銷機構交付發行人的資金總額與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屬於承銷費用。公司登記時,應以承銷機構按發行價格籌集到的資金作為實收股本進行登記,承銷費用在企業經營期內分期攤銷。